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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__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2024-09-16 18:40 分类:房屋买卖 阅读: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一)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最佳答案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昨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我区也将转发执行该规定,并加强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对外明码标价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对此,自治区发改委价格处副处长姚伯岩表示,自治区发改委正在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的具体要求贯彻实施,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好新规定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姚伯岩说,该规定将使房产销售中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增加房地产市场透明度,从而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规定实施后,对开发商将起到制约作用,房价会更合理,消费者消费将更明白。开发商一旦不按照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入住小区前业主如何评定物业服务等级 (二)

最佳答案入住小区前,物业服务人应当公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以供业主按国家规定评价其服务水平。主要依据下列规定:

1、2011年施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包括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小区内各居住组团的停车位/居民户数);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2、2004年施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3、2004年执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4、建设单位违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的规定;符合第四十一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未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5、按照《价格法》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服务成本的九项费用,均与物业共有部分的数量、价值有关;物业服务人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和明码标价的义务。因此,物业服务人必须履行承接查验义务,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依据客观公正的承接查验结果,核定服务成本;否则,必然构成“弄虚作假”,属于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履行承接查验义务,能够依法有据核定服务成本与服务费用、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方能体现物业服务人真正的管理水平,以判断与其资质等级是否相符。

特别注意:资质等级不等于服务等级,收费水平取决于物业共有部分的数量、质量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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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规定推出的背景 (三)

最佳答案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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