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 1、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 2、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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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一)

答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规文件,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的表现。现将具体内容与大家分享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共16条:
第一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二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六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七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共12条:
第一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八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注:城镇房屋拆迁赔偿管理条例不补偿办法会都大同小异,但也会有所不同,大家要多关注地方相关部门的动态以及时了解城市房屋拆迁信息。
就是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土巴兔装修网,全行业的领导者。
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解读 (二)
答拆迁的主体不同,责任主体更加明晰
新拆迁条例用拆迁决定替代了老的拆迁许可证,拆迁人的定义也是不同的,过去拆迁人是指的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就是政府躲在幕后,由拆迁人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拆迁人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就是拆迁人。新的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强制拆除
原来的拆迁条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拆迁人经过行政裁决,可以申请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实践中多数是政府强拆。新的条例,政府不能参与强拆,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政府强迁会直接站到百姓的对立面上,激化矛盾。政府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不是意味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可以阻止强制执行,过去的条例规定一般是诉讼或者裁决并不影响强制执行。
公益事业的扩大解释
1、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
以前从来没有加以区分过,现在新条例明确了六项公共利益。但是遗憾的是这次新条例的公共利益的范围过于宽大,尤其是将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列入公共利益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是已旧城改造的名义进行,这一点相对于征求意见稿一来讲是一大退步,公共利益的口子过大,对于旧城改造加大了政府的决策力度,可能也是考虑了现有国情的一种妥协。
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是新条例的一个亮点,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选定的,不管是采取什么方式,但前提都是一个就是被征收人选定,而且在最后法律责任一章里面,规定了评估机构做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过去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最终往往会把决定权落到拆迁人手中,评估的公正性就有很大的问题了。通篇来看,加大了评估机构承担的责任,对征收人来说是一利好。
集体土地的问题
过去区分城市规划区,那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的问题怎么处理,这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城市的近郊都面临着征收,拆迁。过去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使集体土地的问题有法可依,现在新条例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涉及,那将来集体土地的拆迁会面临更为混乱的局面
(回答发布于2013-08-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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