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拆迁给补偿吗--土地使用证拆迁赔偿吗
当宅基地转让多年后遭遇拆迁,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受让方与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也随之失效?
裁判要旨:
在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后,虽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但基于受让方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对房屋进行改建,且政府拆迁部门已履行审慎审查职责的事实,政府拆迁部门与受让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视为有效。原房屋转让方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要求补偿的请求,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李女士购买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新区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于2009年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给张先生。2013年,中原区政府对柿园村进行拆迁改造,与张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李女士反悔了,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张先生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并获得法院支持。
随后李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中原区政府与张先生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要求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法院审理:
一审: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李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转让协议虽被确认无效,但张先生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改建,且中原区政府已履行审慎审查职责,故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中原区政府与张先生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不当。
再审:
最高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一审、二审判决正确,驳回了李女士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1.中原区政府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等材料,与张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
2.李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表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预见到征收可能,并对拆迁安置中的经济利益作出了自由处分。
3.转让协议虽被确认无效,但李女士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多年并已取得对价,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
3.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已转化为拆迁利益,李女士如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结语:
诚信为本,合理为先。在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后的拆迁补偿问题上,司法机关的判决不仅体现了对受让方长期实际使用、改建事实的认可,也彰显了政府拆迁部门的审慎审查职责。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进行房屋及宅基地转让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协议无效或拆迁等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面对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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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伶主任律师
张友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等节目特邀律师。
2009年执业,具有16余年的房产诉讼、拆迁行政诉讼和集团诉讼等领域执业经验。尤其专注于房地产的研究与诉讼实务,对房地产有较深的理论研究与丰富的实践经验。
始终坚持正义的办案理念,代理商品房集团诉讼、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诉讼、城市房屋拆迁诉讼、集体土地的征收诉讼、违法(章)建筑的诉讼以及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诉讼逾几百余件。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胜诉率高且善于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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