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国有土地出让金收费标准文件
企业通过协议方式、竞价方式(出让)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契税,对于计税价格的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具体处理规定如下: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对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点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种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协议方式、竞价方式(出让)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各类补偿费用、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均不得扣除
【提示】在实际业务中,一些地区规定,如果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另行缴纳的且未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列示,则契税缴纳的计税基础不含市政建设配套费。企业在处理中,需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处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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