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嘱继承纠纷案例,房产遗嘱继承如何诉讼
- 1、遗产房子怎么处理?
- 2、房子只给爹不给老婆!这种遗嘱是否有效
- 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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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子怎么处理? (一)
优质回答【案例】
张某之妻早年过世,留有一儿一女。张某日常起居由女儿张晓雅照顾,双方共同居住在张某名下位于幸福小区的房屋内。儿子张晓鸥每周过来探望老父亲。
2016年张某去世,张晓雅与张晓鸥对于张某名下的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法律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多个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配的情形较为多见,在该种情况下,一般需首先应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其次依据法律的遗产的分配原则来进行处理。
其一【继承人的确定】本案中,张生前未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遗赠,故本案属于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某的父母、以及张某女儿张晓雅,儿子张晓鸥。
其二【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原则】无论是《继承法》还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对于遗产份额的分配,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均等的。
其三【特殊情况下的分配】首先,对于遗产房屋的分配份额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可以进行协商。
其次,根据《继承法》以及《民法典》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本案中张某与女儿张晓雅共同生活,由张晓雅照顾张某的日常生活起居,故在遗产分配时,女儿张晓雅可以多分。
其四【遗产分配的处理】根据《民法典》中“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本案件基于房屋不分割的属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屋按份共有。但若一方提出要房,则该方需向其他各方支付相应房屋份额的价款。此时双方需对房屋的价值予以协商,如不能协商,法院将会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房屋价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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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只给爹不给老婆!这种遗嘱是否有效 (二)
优质回答房子只给爹不给老婆!这种遗嘱是否有效。
司法案例:男子遗嘱房子给爹不给妻。
广州花都区的邱某与妻子阿霞生育一子小霖,婚前邱某购买了花都区一套房子,婚后又购买了梅州的一套房子,两套房都没结清银行贷款需要月供。邱某立下一份《财产处置遗嘱》,广州的房子产权份额100%指定由他的父亲继承,梅州的房子50%也给父亲,由于梅州这套房是在婚后购买,另一半产权份额属于妻子阿霞。在他去世后,阿霞和父亲就所涉财产和债务问题闹上法庭。但这一次,法官没有完全按遗嘱,而是在遵循死者基本意愿下重新对部分房产、债务进行了分配。
法院对两套房产的分配。
对第1套房广州房产的判别:广州房产的判决法院判决广州花都房产由丘某父亲继承,继承后,丘某父亲享有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
判决的依据和原因:广州房产,虽由丘某婚前购买,但丘某夫妻婚后共同偿还了该房部分贷款,也就是说,无论哪方还贷,其所还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阿霞占有一半的份额;其余部分则属于丘某的遗产,丘某有权处置和安排、丘某父亲有权按丘某的遗嘱继承。
对第2套房梅州房产的判别:法院判决梅州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丘某的遗产,由其儿子小霖继承,继承后,小霖享有该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为丘某遗留的债务,由小霖母亲阿霞承担。
判决的依据和原因:梅州房产由丘某与阿霞婚后共同购买,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丘某的遗产,但丘某在订立遗嘱时明知其儿子年纪尚幼,属于继承法律上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未保留儿子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法院判决时并没有按照丘某遗嘱中将房产给其父亲,简言之,这套房的分配没有按丘某的遗嘱给其父亲,而是给了阿霞和儿子小霖,然后房贷由阿霞承担。
立有效遗嘱的两大前提:我们避免不了生老病死的发生,但是应该了解一些基本的知识,下面律师从专业的角度给大家做一个法律知识的科普,什么样的前提下,所立的遗嘱法院会支持。
1第一个前提:有权处理。
立遗嘱,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自身意愿处分个人财产,即首先处分的是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比如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 第二个前提:必要份额要保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例中,未成年的小霖就是这种情形,倘若两套房产都按照遗嘱给了丘某父亲,那么,作为父亲的丘某就没有给小霖留下必要的份额。法院的判决里还特别强调了一句,丘某父亲还有其他的子女(就是丘某的兄弟姐妹)赡养他。况且,广州花都房产还是按照丘某遗嘱判给了丘某父亲的,其父的养老可以得到保障。
案例分析 (三)
优质回答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那么曾某的妻子没有遗嘱的话,其房产由于属于曾某和前妻共同财产,前妻具有一半产权,由曾某和其子甲共同继承,曾某具有3/4产权,其子甲有1/4产权.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由于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妻丙没有产权.丙认为房产有自己一半产权是不正确的.
本案中甲为唯一合法继承人.妻丙与女儿乙虽然有法定继承权,但<<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房产属于婚前财产,曾某有遗嘱处置权利,其遗嘱有效,由甲继承.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这两条是法律依据.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房产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