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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的情形: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

2024-09-26 10:25 分类:房产纠纷 阅读: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一)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贡献者回答一、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二、违反专属管辖。三、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四、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五、直接约定由某事由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六、消费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包括:

第一,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无效;

第二,因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而无效;

第三,因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约定管辖无效。

第四,因违反相应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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