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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廉租房申请要求:北京廉租房申请2021

2025-01-11 08:30 分类:房屋租聘 阅读:
 

编者按

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活动中,可能会涉及对自然人配偶名下与被执行人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这在司法实务中仍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不会主动查封、扣押、冻结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更不可能直接执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要怎么做才能让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呢?

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通州区法院(2021)京0112民初34628号刘某东与薛某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基本案情:薛某芬与王某信、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薛某芬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京0112执3995号。在执行过程中,通州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信之妻原告刘某东名下涉案房屋。

刘某东不服该执行裁定书,遂以执行案件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通州法院以(2021)京0112执异5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刘某东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刘某东不服该裁定,认为涉案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故以执行异议之诉案由诉提起诉讼。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诉争议涉案房屋系刘某东与王某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没有存在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故依法属于王某信和刘某东夫妻共同财产。对被执行人王家信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依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查封。

原告刘某东作为执行标的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虽享有涉案房屋的部分所有权益,但不足以对抗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该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故对其请求法院解除并不予执行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针对刘某东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权利,在依法处分变现财产时应当依法充分保护刘某东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另原告刘某东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刘某东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1815号刘某、梁某芬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刘某以陈某林欠偿借款为由,向番禺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刘某在该案中要求陈某林(债务人)、案外人冯某坚(保证人)清偿借款290万元并支付利息,梁某芬作为陈某林的配偶就上述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还款义务。2021年3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林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并支付利息,冯某坚对上述陈某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认定,梁某芬对该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陈某林、冯某坚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刘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粤0115执14767号。在执行案件诉讼阶段,刘某向番禺区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番禺区法院根据刘某的申请,裁定查封、冻结陈某林配偶梁某芬、女儿陈某儿名下的房产和车位,并据此轮候查封案涉房屋、查封案涉车位。

鉴于案涉房屋因析产之诉被查封,暂不能处置,番禺区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以案涉房屋正在析产诉讼审理过程中,暂不能处置,法院需根据案件审理结果,处置案涉房屋中属于陈某林的财产份额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番禺区法院在债权人析产案中认为,案涉房屋、车位虽登记在梁某芬、陈某儿名下,但购买、登记行为均发生在陈某林、梁某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芬名下的产权份额属于陈某林、梁某芬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林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又因怠于就案涉房屋和车位提起析产诉讼,导致其名下未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进入僵局,刘某作为债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关于陈某林享有份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案涉房屋、车位登记为梁某芬、陈某儿共同共有,应以均分为原则,由陈某儿享有其中50%的份额,剩余50%为梁某芬、陈某林的夫妻共同财产。据此,陈某林对案涉房屋、车位分别享有25%的份额。故判决确认陈某林对案涉房屋和车位各享有25%的份额。

刘某和梁某芬均提起上诉。二审广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相关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做?

一、向执行法院申请查看网络查询财产反馈表,确认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要首先查清被执行人配偶的名下是否有财产,如果其名下没有财产,就没有必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有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申请执行人不需要举证证明该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初步证据,在经过法院审查成立后,法院就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措施,同时要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并会告知其在合理的期限内(一般为30日)有权提出异议的,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的,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先停止处分,并对其异议作出处理,被执行人的配偶如果不服还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此时只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不会直接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及其配偶能够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法院在接下来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须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那部分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怠于向其他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时,申请执行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代被执行人人向其配偶提起的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后,可依据生效判决对该部分财产进行执行。

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是为了破解共有财产执行僵局而产生的诉讼,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该债权得到法院确认;第二,申请执行人就生效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未进行析产分割,且被执行人人及共有人怠于析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第四,待分割财产已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结语

依据我国的现行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双方公证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当积极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以及是否在执行期间有隐匿、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并依据调查的结果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千万别指望法院能够主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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