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网络侵权真实案例!网络侵权的特征

2024-10-12 15:40 分类:知识产权 阅读: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有哪些,快 (一)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有哪些,快

优质回答一个关于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的案例——福建亲亲集团的

原告 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五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吴火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吴建设,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林文渊,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 郝文中,女,1957年3月2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副48号-2号。

委托代理人 张克军,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亲亲公司)与被告郝文中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建设、林文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亲亲公司诉称:原告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股份制企业,始创于1985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原告秉持“以人为本、创造价值、立足本土、展望世界”的经营理念,励精图治,拼搏进取,目前下辖9家控股子公司,拥有员工2万人,其中国内外中高级经营管理及技术人才300多人,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年销售额超10亿元,已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告于1992年在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14573号“亲亲”商标,后又不断改进商标,并于2004年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93585号“ ”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93583号“ ”商标,同时,原告也申请注册了“ ”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到目前为止,原告及其子公司在广告宣传方面投入累计达3亿元,其中,2002年至2004年投入1.4亿元,广告覆盖范围遍及全国,使“ ”商标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原告生产的“ ”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生产的“ ”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

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恶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认定原告的“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 ”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3. 被告的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交由原告使用;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被告郝文中辩称:被告是合法注册和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原告的“亲亲”商标仅限于食品,与被告在网上所注册的域名无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亲亲公司举示的证据有:

证据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内容为:原告的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

证据2、原告的商标证书。主要内容为:第6145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及图”,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膨化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果冻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玉米花、虾味条、膨化土豆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

证据3、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主要内容为: 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2005年2月3日公证证明: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

证据4、1993年9月购买“亲亲虾条袋”包装物的发票。证明:原告已在使用“亲亲”商标。

证据5、原告控股的多个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原告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子公司,其膨化食品、果冻等产品均使用“ ”商标。

证据6、原告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册、广告片、媒体报道和广告监测报告。主要内容为:从1992年至2004年,原告投入广告、媒体宣传报道累计达3亿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1.4亿元。证明:原告的“ ”商标已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7、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的荣誉证书。主要内容为: 1999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2001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2000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国家质量达标食品”单位;2004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2000年—2004年)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2002年被中国质量协会评为“质量信誉跟踪产品”;1998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推荐品牌”;2003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企业家委员会评为“全国安全优质食品承诺活动承诺企业”;1992年被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工作委员会、中国技术监督报社评为“北京晋江名优产品展销会参展荣誉奖”;2002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1998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3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等。证明:原告的“ ”商标已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8、有关行业协会、各地政府及经济发展局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原告及其子公司2002年年生产量达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8.12亿元,利税1.07亿元; 2003年年生产量达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8.63亿元,利税1.17亿元;2004年年生产量达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亿元,利税1.39亿元,在全国同行中排名前列。

证据9、原告各地经销商部分名单和区域代理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与近两千家全国主要经销商订立了101份经销合同。证明: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证据10、原告形成商标保护体系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原告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 ”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已形成全方位完整的保护“ ”商标体系。

证据11、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20份国家、省市级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具有很高知名度。

证据12、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的“ ”商标是驰名商标,在全国各地受到保护。

证据13、产品及包装袋10件。证明:原告一直在实际使用“ ”商标。

被告认为:对原告的证据1、2、5、6、7、9、10、13无异议;证据3只能证明被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但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证据4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证据8、12与本案无关;证据11不能直接证实原告的“ ”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郝文中举示了以下证据:

被告郝文中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内容为:经营范围销售小食品。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没有异议。

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 ”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和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确认:一、原告亲亲公司始创于1985年, 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自1993年起使用“亲亲”商标,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二、原告拥有下列注册商标权:第6145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及图”,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膨化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果冻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玉米花、虾味条、膨化土豆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 ”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三、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2002年年生产量为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8.12亿元,利税1.07亿元;2003年年生产量为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8.63亿元,利税1.17亿元;2004年年生产量为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亿元,利税1.39亿元。四、原告从1992年至2004年,投入广告、媒体报道累计人民币3亿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人民币1.4亿元。五、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六、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20个国家、省、市级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七、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获得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2000年—2004年)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推荐品牌”、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八、原告生产的“ ”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原告生产的“ ”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九、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十、被告郝文中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经营范围为销售小食品。

本院认为:驰名商标,是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原告自1993年起使用“亲亲”商标用于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商品,并自1992年起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亲亲”、“ ”商标,其第614573号“亲亲及图”注册商标、第3293585号“ ”注册商标和第3293583号“ ”注册商标有效;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 ”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亲亲qinqin”商标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原告的商标具有显著的独特性;经国家和省、市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几年来的检测,原告的商品质量优良且稳定,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获得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授予的众多荣誉,被评为“中国名优食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等,其生产的“ ”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 ”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其广告的投入与销售额呈正比增加;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原告的第3293585号“ ”注册商标和第3293583号“ ”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郝文中开设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是专门销售小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其对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应当是明知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互联网上注册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其域名与原告的驰名商标相同和相似,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

三、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由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使用;

四、被告郝文中赔偿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被告郝文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亚军

审判员刘淑华

代理审判员常榆德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 洋

拼多多败诉,砍一刀终于有了个说法 (二)

优质回答起诉拼多多的律师胜诉了。

昨天,上海市长宁法院就刘某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公开审判,法院认定拼多多构成知情权侵害,一审判决拼多多向刘律师赔偿损失400元。这场由“砍一刀”引发的官司在经历了一年的漫长拉锯后,终于迎来一个结果。

#01

去年,律师刘宇航在拼多多上参与“砍价免费拿”活动,按照平台的指示,先领取了一张“超级免单卡”,然后挑选了一款手机准备砍价。

页面上显示“你砍价进度第一名,将最先砍成”、“手气最佳”等信息,和很多第一次接触拼多多砍价的用户一样,刘宇航也以为自己真的就是万里挑一的幸运儿,于是决定坚持砍下去,到处拉朋友,甚至花了9.9元买了砍价卡。

尽管一直获得“你砍价进度第一名”的提醒,但刘宇航始终差0.9%才能让进度条达到100%。之后他又邀请多位朋友帮忙砍价,砍了一刀又一刀,这0.9%岿然不动。

图 拼多多的“好运暗示”

换了几个账号,刘宇航发现每次都是一样的路数。在不断“邀请好友砍一刀”的循环中,免费领取的手机成了挂在驴眼前的胡萝卜,总是无法达成最后实质性的一步。怀疑平台在数据上存在猫腻后,刘宇航律师以提供网络服务时涉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用虚假数据隐瞒规则已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了拼多多。

刘宇航提出的诉求是,让拼多多公开活动的真实信息和数据,退还自己购买“砍价卡”的9.9元,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4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

通过透露出的庭审细节,用户也了解到有关“砍一刀”的“隐藏”规则。法庭上,拼多多解释到,砍价页面显示的0.9%,真实数据是0.9996427%,因页面显示百分比位数有限,他们把一个至少小数点后有6位数的百分比,省略显示为0.9%。

因“页面显示百分比位数有限”而隐去真实百分比,实质上在未显示部分形成了一个黑箱,用户难以把控真正的活动进度。换言之,即便进度条达到了99.9%,后面未完成的部分依然可以被平台拆分成100万个“单位操作”对用户进行诱导。

#02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在活动中“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在这个案子里,拼多多在显示页面隐藏了小数点后六位的数据,造成了一定的披露瑕疵。虽然拼多多辩护称消费者可以结合其他页面披露的信息对显示的百分比进行核实,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砍价情境烘托下很难自行发现、理解这一百分比的差异。

这造成了消费者一定的时间、精力、人脉、流量等支出。这些损失虽然并不构成对用户现有财产的有形损害,但从损失内容来看,亦具有财产性属性,应予保护。

基于这一事实,法院判定了拼多多“知情侵犯”,这与刘宇航最初状告的“欺诈”有一定偏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宇航曾表示,他所主张的欺诈是指在参与手机砍价活动过程中,拼多多向其推送六项欺诈信息、隐瞒真实砍价设计规则,这导致他对“免费拿”的成功率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花费9.9元购买加速礼包。

而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拼多多推送了“欺诈信息”,且购买礼包只是参与砍价活动的可选项,而非必选项。最重要的是,经核查,刘宇航购买的加速礼包确实起到了些微的作用,帮他砍掉了0.03元,使用效果与“最高可抵3-8人帮砍”描述基本相符。

在刘宇航之前,网络上有无数的博主、主播也试图攻克拼多多的城墙,想靠着群众的力量砍下最后的0.01,却都纷纷折戟。

今年3月,斗鱼主播小桀将拼多多“砍一刀”的二维码发在直播间,邀请网友一起勇夺万元免单卡。当时直播间最多有6万人在线,结果系统直接识别是恶意刷单,中止了活动。

之后小桀又直播在QQ群组织粉丝发出帮砍邀请,两个小时后,依旧只有“福气满满”。随着“6万人没有砍下一部手机”事件在网络上发酵,拼多多作出了回应,称“6万”是直播在线人数,并非参与砍价人数,且小桀已经成功砍到了手机,手机券已经于当晚发至小桀账号。

#03

过去一段时间,砍一刀、广告投放、手机预装一直被行业视为拼多多实现用户高速增长的三驾马车,“砍一刀”作为拼多多的独家特色,为这个迅速崛起的电商巨头立下了汗马功劳。

但如今这把“刀”似乎也不这么好用了,据媒体报道,2021年上半年,“砍一刀”项目在拼多多的内部绩效打分中被评为最低档,换言之,对用户来说“砍一刀”已经失去吸引力。

近日,拼多多上线网页版,界面干净整洁,完全看不到“砍一刀”相关的营销活动。

一方面,在用户规模突破8亿后,拼多多的装机率距离见顶只有一步之遥。另一方面,由于“砍一刀”机制,一些人在动用社交资源后并没有免费领到商品或现金,因而产生反感。这种情绪随着拼多多的用户增加逐渐堆叠,使得如今的“砍一刀”在网络中已经变成了有调侃意味的词汇。甚至有网友发出呼吁:“中国人不砍中国人。”

这也或许能够解释一个标的仅为9.9元的案子能够引发如此多的关注。在耗时长达一年多,经历5次开庭后,一审判决拼多多败诉。虽然赔付金额400元对拼多多来说无关痛痒,但侮辱性却极强。刘宇航律师的胜利,对用户在平台营销活动中的知情权保护,更具象征意义。

刘宇航在抖音上表示,拼多多方在法庭上说过最让人难受的话是:因为你是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律师,所以不会被这些信息欺骗。

言下之意,那些没有没有受到高等教育的人,似乎就理所应当被欺骗。

昨天,在上海长宁区法院宣判之后,刘宇航发微博表示:“要让一个涉及数亿人的营销活动模式完全改变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步一步地来。一个人的思维是有限的,完全改变需要群策群力。”

这段话像是一刀砍在了拼多多身上。

觉得好的朋友,帮忙点下赞哦,感谢您的举手之劳!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网络侵权真实案例。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北京发明专利受理要求

什么是知识产权?其法律特征和范围是什么?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