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
- 1、公司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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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况 (一)
贡献者回答根据查询法律快车得知,公司人格否认的三类情形如下:
1.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2.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酷斯法希望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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