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例
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含;湖南卫视;商标?眼睛都看花了! (一)
最佳答案近日,@湖南卫视就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非法使用“湖南卫视”一词发表声明:
该声明称,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含“湖南卫视”字样的企业名称或简称的行为,已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32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6)湘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314号)判决属侵权行为。
此外@湖南卫视还表示,该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台(下称湖南卫视)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属于其旗下企业。如文化传播公司擅自宣称他们是湖南卫视旗下企业或由其他关联企业与广大社会公众开展联系、交流或合作,均属于严重误导广大社会公众的欺骗行为,严重侵犯到我台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已涉嫌违法犯罪。
看完声明后,有点傻眼。
看百度百科介绍,再看旁边的标志,不论是谁都会以为湖南卫视和文化传播公司是有“血缘”关系的一家人吧
不单是,连其他网友们也是在湖南卫视出来打脸并发声明后,才知道这是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的两家公司。
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根据近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314号)来看,该法院经审查后,根据现有证据以及一、二审已经查明的事实,结合文化传播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及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的意见,有如下认定:
(一)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原湖南电视台是否具有承继关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此处省略,具体请在该裁判文书中细看)
一、二审根据相关文件等证据,认定湖南广播电视台系由原湖南电视台与其他单位合并组建而来,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原湖南电视台之间具有承继关系,并无不当。由于新设立的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已撤销的原湖南电视台存在承继关系,因此湖南广播电视台在设立之时,自然承继了原湖南电视台的有形财产和包括商标专用权、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在内的无形财产等权益,亦可以就原湖南电视台所享有的权利而对外主张权利。
文化传播公司仅以湖南广播电视台系2010年才组建成立为由,并未提供证据以推翻上述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原湖南电视台的历史承继关系认定的情况下,主张湖南广播电视台不应继承和享有原湖南电视台的相关权益,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文化传播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
1、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其公司名称的定性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文化传播公司成立时使用其公司名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根据在案证据,原湖南电视台对其下属单位湖南卫视节目公司投资入股文化传播公司是明知的,文化传播公司在成立之时使用含有“湖南卫视”字样的名称,已经过原湖南电视台的许可;另一方面,由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系原湖南电视台的下属单位,文化传播公司使用“湖南卫视”,真实的反映了其与原湖南电视台的关联关系,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在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通过《股份转让协议》等手续,将其持有文化传播公司的30%股份,以认缴的15万元为对价转让给第三人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湖南电视台及其承继者湖南广播电视台之间不再具有股权上的关联关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继续使用该公司名称已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后,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将股份转给他人,已逾两年,湖南广播电视台于2013年10月21日向文化传播公司发出律师函,以文化传播公司名称中仍含有“湖南卫视”且公司官方网站仍然使用湖南广播电视台台标等涉嫌侵权为由要求文化传播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侵权,删除网站涉嫌侵权内容。此后,文化传播公司仍然未变更企业名称,继续突出使用“湖南卫视”字样。
因此,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文化传播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网页、经营场所突出使用“湖南卫视”,将其企业名称与芒果图标结合使用等情况,恶意攀附“湖南卫视”商誉,主观恶意明显,有违商业道德,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结论并无不当。
(余下省略,具体请在该裁判文书中细看)
2、文化传播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问题
文化传播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小窗口播放的显著位置左上角使用的标识具有识别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该标志与第6160189号“湖南卫视”注册商标仅在字体上略有差异,但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文化传播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第6160189号“湖南卫视”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广告策划等,二者服务类别相同。
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文化传播公司在其网页上突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第61601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文化传播公司在其网页上端的公司名称前、公司简介等处使用的标识,均具有识别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均具备第6160190号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与第6160190号构成近似。
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文化传播公司在网站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第61601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余下省略,具体请在该裁判文书中细看)
(三)原审法院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适当
文化传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确定赔偿湖南广播电视台经济损失120万元,没有任何计算依据。
对此,本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认为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知名度和商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确定文化传播公司赔偿湖南广播电视台1**万元并无不当,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余下省略,具体请在该裁判文书中细看)
综上,文化传播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之,此次裁定用一句话概括:文化传播公司败诉,并按照原先判决结果掏出一大笔赔偿费用给湖南卫视。
说起来,文化传播公司在保护自己注册的其他商标上,也做得不太好。
知道齐舞空间不在湖南卫视播出的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中,总能经常看到齐舞空间的小哥哥、小姐姐们为主持人和嘉宾伴舞。
也许是他们总在湖南卫视演出,所以有不少芒果粉丝觉得这个伴舞团是属于该电视台的。
事实上,齐舞空间确实是湖南卫视的御用品牌,据说每年拥有超200场的资源,其中包括了有腾讯、爱奇艺、优酷、《偶像练习生》、《创造101》等,可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伴舞团。
既然这么有价值,怎可能不将其注册为商标呢
我们先来看看文化传播公司的举动。通过商标检索,能看到该公司只申请了5件“齐舞空间”商标注册,其范围概括了41、38、16、25、9类。
然而这些商标不是已经无效,就是被驳回了其注册申请。
有点意思的是,在商评委决定书中,看到了文化传播公司最早注册的第41类商标因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因此该商标最终归给了湖南齐舞空间公司。
若文化传播公司想将该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上的话,那么只能说:晚了!
因为有家在湖南的文化发展公司从2017年5月18日开始到2019年11月8日,总共注册了14件“齐舞空间”商标,且多数处于已注册状态。
除非这家公司也是文化传播公司开的,否则这件和湖南卫视有关的商标,仍旧不属于他们,更别提做商业宣传了。
除了“齐舞空间”外,文化传播公司没有其他商标注册的申请记录。这意味着该公司没有维护品牌价值的信念,也不能形成一种独特的品牌形象,更无从创造一定的市场认同感。
对于文化传播公司来说,也许“湖南卫视”的芒果皮可以在同行面前撼动自己的威信,顺便赚点金子,但这并不能掩盖它们本质上是柠檬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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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卖了3件小猪佩奇台灯判赔3万元!网店侵犯了小猪佩奇的什么权益? (二)
最佳答案最近某一个网店因为卖了三件小猪佩奇的台灯,被判赔偿3万元的新闻,引起了很多网友们的关注,也让网友进行了非常激烈的讨论,想要知道到底侵犯了小猪佩奇的什么权利。
其实因为没有办法得到授权而售卖商品从而引发赔偿的案例,在我们平常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无疑是侵犯了相关利益人的知识产权,所以最近一段时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对这件事情进行了审理,并且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网店的责任人赔偿相关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开支,共计3万元整。
法院的整体判决可以说是有理有据,全部都在合理以及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网店的负责人也表示自己认罚,并且很快的解决了这一件事情,可是这一件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但是这件事情所产生的影响并没有消失,这也让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这一个很多朋友,并不是特别熟悉的领域开始重新关注。
每一个人在平常生活中都拥有着非常多的权利,不过大部分人对于自身的权利并不是特别了解比较熟悉的,只有名誉权以及财产权等多种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注意的权利,而对于知识产权这一种比较冷门的权利,有很多人就不是特别关注了,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在知识产权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商业活动之中,大家更是需要格外小心,不要侵犯了其他人的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和侵犯其他人的其他权利一样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出现了这种情况之后自然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也需要对受到损失的人进行补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大家所获得的利益还不够补偿标准,对于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来说自然是得不偿失的,可是现在仍然有很多人会存在侵犯其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
这种情况之所以仍然会出现在生活之中,一方面是由于很多人对于这一种权利并不是特别关注所引起的,另外一方面也是有很多人根本不愿意维权,觉得维权成本太高,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所以导致了这种情况变得更为普遍,甚至嚣张跋扈,但是长此以往对于整个文艺圈或者知识圈的创作会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也会影响到人类未来的进步,所以相关部门对于这个问题一定要有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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