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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是买方还是卖方.专利侵权的行为

2024-12-02 21:30 分类:知识产权 阅读:
 

资产评估报告书:专利技术转让的评估原则 (一)

资产评估报告书:专利技术转让的评估原则

最佳答案主要是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

对企业专利权评估没有统一适用的方法,仍然是沿用现行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这些方法操作性较强,但不能简单套用,而应结合专利的具体情况加以运用。下面就对这几种方法在企业专利权评估方面的运用做出探讨。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用重复专利开发过程中的投入作为重置成本,再减去该专利的损耗与贬值以此确定专利价值的方法。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专利权价值,一般是用重置成本法,而重置成本的确定的依据不同又分为复原重置成本法及重新重置成本法。前者是以被评估资产原来的设计、技术条件、用料、生产工艺和流通条件为依据,用现行市价重新购置和研制与待评资产相同的全新专利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作为复原重置成本的评估值。后者是以现行新的设计、技术条件、用料、生产工艺和流通条件为依据,用现行市价重新购置和研制与评估资产功能相同的全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作为更新重置成本,从中扣除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求得重置成本净值,作为评估资产更新重置成本的评估值。 以成本法评估企业专利权有一定的适用性。它主要为企业已使用专利成本费用摊销而用,即作为财务处理上成本摊销补偿,基本上涉及专利的权属和包容的技术,国家会计准则即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企业专利权价值也可以作为专利投资底价的参考依据。当企业专利的预期收益难于确定,又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预期受益的本金化价格将大大偏离重置成本时,作为投资底价参考依据是比较合适的。另外,当发生了专利侵权行为时,该评估值也情况下的专利权以及转让形式不同,确定的评估方法也不同。就专利权而言,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刚刚研究开发的新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尚未投入使用就直接转让给接受方;另一种情形是转让的专利权已经长期的或一段时间的生产,是行之有效的成熟技术,而且转让方仍在继续使用。专利权转让形式很多,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全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使用权转让往往通过技术许可贸易形式进行,这种使用权的权限、时间期限、地域界限或处理纠纷的仲裁程序都是在许可证合同中加以确认的。

一、使用权限

1.独家使用权。是指在许可证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卖方只把技术转让给某一特定买主,买方不得卖给第二家买主。同时卖主自己也不得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和销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显然,这种转让的卖方索价比较高。

2.排他使用权。指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把技术授予买方使用,同时卖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不再将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3.普通使用权。指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可以向多家买主转让技术,同时卖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

4.回馈转让权。是指卖方要求买方在使用过程中对转让的技术的改进和发展反馈给卖方的权利。

二、地域范围

任何一种专利只有在授权的国家范围内或改过所参加的国际专利联盟的成员国范围内有效,超出这范围,专利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技术许可证大多数都规定明确的地域范围,如某个国家和地区,买方的使用权不得超过这个地域范围。

三、时间期限

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在法定期间内有效,受法律保护,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技术许可证合同一般都规定有效期限,时间的长短,因技术而异。一项专利技术的许可期限一般要和该专利的法律保护期相适应。

2.3如何评估企业专利权

企业专利权是企业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中,它比有形资产可以带来更大的价值。在相当多的场合,有必要对企业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通过评估企业专利权,对于促进企业专利技术资本化,促进专利技术流通与交换,促进企业对专利权的利用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专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是智力创造的成果,而且是一种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的、非物质形态的商品。不过,这种商品与一般的有形商品相比有其独到之处。从“价值”的角度看,一般有形商品价值可以根据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而专利具有很强的探索性、非重复性和一定的风险性,构成专利技术价值的因素很多,所以用一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比较困难。而从“使用价值”角度看,专利从信息状态转变成商品,要经过研究开发、产品销售、市场开发的过程,而一旦被社会所接受,就会产生巨大的效益。专利权使用价值表现出非直接性、区别性特点。对企业专利价值进行评估,就应根据这些特点,就企业专利权在市场供求、价格均衡规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寻求专利发明创造内涵的价值,并由此建立一种可以量化的计算方法。 企业专利技术评估主要应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考虑哪些因素对评估存在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度有多大;

二是采用何种可以量化计算的方法。 在评估企业专利权价值时,除应首先弄清评估的目的、该专利保护期限、该专利适用的条件、该专利的特点和基本情况外,还应着重分析、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专利的先进度和成熟程度一般地说,专利技术越先进、越成熟,其使用寿命就越长,获利能力就越强,该专利权价值也就越大。在评估企业专利权时,应当了解该专利是属于高、精技术还是一般的技术,应用该专利的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费用。自然,了解该专利是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也是必要的,因为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先进度要高,而外观设计专利不涉及技术内容。

二.该专利的现时法律状况专利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为确保专利权的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并且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专利权如经历过无效宣告程序并被维持下来,该专利效力的可靠性能就高,比在同等条件下评出的专利价值可能要高一些。如果在评估时企业专利权正经历撤销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尚未定案,或者该专利权正陷入一场侵权诉讼之中,那么,对通常情况下评估出来的专利权价值要打些折扣。

三.该专利是基础专利还是从属专利。从属专利是一项专利比在前专利(基础专利)在技术上先进,但其实施又有赖于在前专利的专利。如果是从属专利,那么企业的该专利受制于基础专利,评估价格过高会对自己十分不利。

四.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和依据。权利要求十分宽泛,那么专利保护范围就比较大,这对提高专利评估价值有积极作用。

五.该专利剩余的有效期及经济寿命。与商标评估相比这一因素重要得多。随着专利有效期的缩短,专利权价值可能逐渐降低,而到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时,专利权价值等于零。据资料统计,目前发达国家的专利能够维持到期限届满之时的一般只有专利总额的2%,即绝大部分专利在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前即提前终止。了解专利的剩余有效期当然是有意义的,举例而言,某项专利剩余有效期仅有一年,那么无论使用怎样“权威”的评估手段和怎样严谨的评估公式,该专利权价值不会超过这最后一年的预期利润。 专利经济寿命同样是应考虑的一个重要概念。专利并非在整个保护期内都具有市场价值、获利能力。专利具有一定的经济寿命周期,而且,专利在寿命周期的时段不同,其价值也不同。国内专利技术转让的实践表明,技术市场最活跃、成交率最高的专利是专利授权后3-5年的专利。对大多数发明专利来说,专利的价值从某个比较小的值开始,随时间逐渐上升,在专利权的3~5年间的某一点达到极大值,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经济寿命则更短。在评估企业专利时,应分析该专利带来经济收益的可能性,了解在相同市场上是否有先进的替代技术或产品的出现以及出现的时间、竞争者取得类似工艺技术的可能性等,对于确定专利经济寿命周期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六.运用该专利给企业带来的预期经济收益,包括可能获得的最高利润与最低利润可以分析市场与行业情况,确定专利技术商品化的市场容量、适用范围、应用状况,其对现有技术的改进程度、同类产品产量、价格、行业市场利润等因素,确定有关的专利市场及给企业带来的利润状况。

2019法考每日一练【知识产权法】-单项选择题【8.29】 (二)

最佳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6/三/14)

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

参考答案

1.【考点】专利侵权行为

【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专利权纠纷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A项正确,当选。

甲可以继续使用,而且无需再支付费用。特别注意: 如果偷来的不是专利,而是技术秘密去卖,买方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应该支付费用才能继续使用。(不同的原因:专利公开了,“偷”起来容易,所以,侧重保护一下善意购买人;而技术秘密没公开,“偷”起来相对而言不容易,所以必须侧重保护一下技术的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技术合同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技术合同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B、D两项错误,不当选。

因为甲是不知情的,所以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故意共同侵权,故甲不承担连带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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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专利侵权行为是买方还是卖方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酷斯法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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