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类型、内容均由法定设定,不同于约定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1.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就知识产权立法例而言,少数国家将知识产权归入的民法典(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1995年越南民法典)。个别国家对知识产权单独编纂法典(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大多数国家则对知识产权采取单行立法的方法。
2.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及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质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的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的重要补充。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的宗旨,还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计算机软件。
专利权保护制度。以工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成果为保护对象。其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兼有著作权、专利权双重因素的新型知识产权,表现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商标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号权法律制度。对工商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专用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以地理标志权为保护对象,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未公开信息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损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专门法规,适用于各项知识产权制度无特别规定或不完备时需要给予法律制裁的侵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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