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10余年讨要170万加班费.加班费能追回几年
- 1、礼拜天加班工资最多补几年?工龄29年,单位从来没有星期六礼拜天放假,现在我想追回加班费,我该怎么
- 2、前两年出差在外的加班有证人,追回还可以吗?
- 3、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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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拜天加班工资最多补几年?工龄29年,单位从来没有星期六礼拜天放假,现在我想追回加班费,我该怎么 (一)
优质回答劳动者最多可以追讨加班费的年限视所在省规定确定。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加班费是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追讨加班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等资料最少保存两年,因此。一些省份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超过两年的不予支持,一些省份规定劳动者超过两年的加班费由劳动者完全举证,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超过两年的加班费的,应予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鲁高法〔2010〕84号
36.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
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费,举证确实充分的,应予支持,
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前两年出差在外的加班有证人,追回还可以吗? (二)
优质回答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两年之前加班费,看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和证据。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适用特殊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为1年。当事人追索2年之前的加班费,如果现在依然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不满1年的,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追讨。如果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满1年的,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但是,因为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对劳动者主张两年之前的加班费,一些省市规定不予支持,一些省市规定有证据证明的予以支持。因此,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还要看所在省市的规定。
对超过两年的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劳动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单位尚保存有工资表和考勤表的,承担完全自行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一般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号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鲁高法〔2010〕84号
36.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费,举证确实充分的,应予支持,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有必要吗? (三)
优质回答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个人认为是有必要的。
万把块钱加班费的维权之路是艰辛的。从金钱角度审视一定不值得,10年的青春,10年的时光,万把块钱加班费平均到一年里也就千把块钱,平均到一天里才3块钱。10年付出的精力,付出的金钱得不尝试。
然而 ,从“正义坚持”来说又是值得的。这种较真的精神,才是时代最宝贵的金子。当每一个面对公平正义都“寸步不让”的时候,何愁不处处是明媚的法律阳光。
扩展资料
女子耗费10年追回加班费:
重庆市民唐丽华(化名)为给万把块钱的加班费讨一个说法,奔走了将近10年。从区县法院的一审、到中级法院的二审、再到高级法院的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
经过审理,最高法认定:唐丽华的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时间70天,应得休息日加班费用为9898元。这个结果得益于检察机关的抗诉。
终于维权成功了,为了万把块钱的加班费,唐丽华女士整整耗费了接近10年时间。从区县法院的一审、到中级法院的二审、再到高级法院的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这样的“权利维护”是“全力维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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