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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银团贷款的筹组

2024-09-25 02:05 分类:民间借贷 阅读: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银团贷款的筹组 (一)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银团贷款的筹组

最佳答案第七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银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或有关金融机构提出。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

第十条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行。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十一条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代理行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十三条银团贷款项目由牵头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银行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成员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借款人有义务如实向成员行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和接受查询。牵头行和代理行有义务如实向其它成员行通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银团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第十四条银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分担”的方式办理。

第十五条各成员行对银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银团贷款成员应共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

第十七条 银团贷款协议是借贷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代表应分别在贷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各单位的公章。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贷款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它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定义和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三)与借款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条款等;

(四)各成员行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代理行的权利与义务;

(六)有关银团会议的召集及银团会议决定的约定;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十九条银团贷款根据贷款种类分别按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办法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办理。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协议的规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帐户。本息的收回,由借款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付到各成员行。

第二十三条贷款到期,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银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代理行应依照协议规定,根据成员行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行。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

第二十四条银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金时,银团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由保证人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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