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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正常还债的情况下,法院为何还要上黑名单?

2025-03-01 02:50 分类:民间借贷 阅读:
 

债务人正常还债的情况下,法院为何还要上黑名单? (一)

债务人正常还债的情况下,法院为何还要上黑名单?

贡献者回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书的,可能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债务人还钱了,怎样撤销黑名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按时法院判决书的规定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你所述情况,达成还款计划正常还款了,建议要求对方申请法院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同意后可删除。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二)

贡献者回答债权人和债务人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债务人通常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2、法定义务不同。法定义务不同。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3、权利不同。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权人拥有以下权利:

1、实现债权;

2、转让债权;

3、放弃债权;

4、主张违约赔偿;

5、代位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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