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借钱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未成年人自称帮友人借15万元,需要还钱吗?近日,顺义法院通报一起涉未成年人借款的案件,法院认为,双方借款合同无效,但是未成年人仍然需要偿还本金。
2019年,17岁的李某结交了一男子曹某,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2019年4月12日,曹某向朋友闫某借款15万元,然而,闫某要求必须由曹某的女友李某出具借条才同意借款。于是,当天李某向闫某借款15万元,并在借条上签字,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7月12日,利息年利率为24%。然而,闫某多次要求二人归还借款无果,最终诉诸法院。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当时未成年,而这笔钱的实际使用人是曹某,因此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然而,曹某因涉及刑事案件而被羁押,无法偿还借款。李某的父母也明确表示对这笔借款不予认可,不予追认。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李某在出具借款条及收款条时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李某的父母对这笔借款不予承认,闫某也未在法定时间内行使合同撤销权。因此,闫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李某主张钱款是曹某所借,但法院查明,15万元转到李某账户后有部分取现,部分转给曹某,李某与曹某当时系男女朋友关系,结合闫某明确要求李某出具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主张本案借款人为曹某的依据不足,法院对此没有采信。
合同虽然无效,但是李某仍然需要偿还本金。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李某在本案起诉时已经年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关于闫某主张的利息,闫某在明知李某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出借款项给李某,具有过错,其要求自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应当返还闫某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闫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19年4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官介绍,借款合同无效并不代表无需还款,民法总则和现行民法典均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因年幼无知出具借条替男友借款,在其成年后,仍应当偿还本金并支付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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