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信访材料模板,暖心!沈阳公安为6000农民工讨薪8000万
- 1、暖心!沈阳公安为6000农民工讨薪8000万
- 2、恒大工程款要不到怎么办
- 3、住建局信访工作总结
- 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欠款有什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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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沈阳公安为6000农民工讨薪8000万 (一)
贡献者回答昨日,沈阳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春节前夕,沈阳公安共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60起,依法为6000余名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款达8000余万元,依法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嫌疑人40人,其中刑事拘留34人、逮捕3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沈阳警方对外通报四起典型案件。
年终岁尾,沈阳市公安局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热点,紧紧围绕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坚持把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民生问题,积极会同人社、信访、建委等相关部门,对在沈从事生产建设的农民工群体,依法解决了一大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案例一:
沈河为82名农民工讨薪253万
去年年底,在沈阳某大学建筑工地务工的农民工先后投诉9起拖欠工资案件,涉及金额达253万元。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第一时间组织工作组开展调查,经查,沈阳某大学两项工程项目因未进行审计等原因,项目完成近三年未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
警方通过协调人社、法院、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问题。
最终,沈阳某大学同意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将拖欠工资汇入沈河区农民工维权账户。在各分管单位共同监督下,253.83万元拖欠工资以实名制方式足额发放到82名农民工手中。
案例二:
浑南为35名农民工讨薪29万
去年11月20日,浑南区沈中大街某高校在建工地聚集50多名农民工讨薪。
经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通过区维权中心调查认定,拖欠责任主体河南某建设公司共拖欠35名砌砖农民工工资款29万元。
经连夜开展工作,当日22时许,将工资全部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案例三:
沈北为300余农民工讨薪1460万
去年11月27日,100余名农民工在沈北新区某售楼处门前讨要拖欠工资。
经查,该项目因承建方与分包商纠纷,致使300余名农民工一年血汗钱未能发放,苦苦在停水停电的寒冷宿舍内等待。
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积极配合虎石台经济区市场局与开发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决定先由开发商、建筑商、施工班组三方在虎石台经济区市场局的监督下共同核算工人工资,由开发商、建筑商共同筹措资金。
12月2日,1460万元工资款最终发放到了300余名农民工手中。
案例四:
沈北为农民工讨薪145万
去年,沈北新区某建筑工地连续发生多起农民工集体上访。
经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警方调查,该建设项目中的蓄水池、泵房、辅料间、食堂四个分项目由王某分包,王某拖欠供应商200余万元材料款和农民工200余万元人工费,躲债逃匿。
沈北新区分局通过多次协调,先后为材料商解决拖欠材料款40余万元,为农民工解决工资145万元。
同时,依法立案侦查,将王某列为网上逃犯。
去年,11月22日,沈北新区分局奔赴铁岭、开原、昌图等地,最终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现已对其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回答发布于2017-01-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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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工程款要不到怎么办 (二)
贡献者回答1、首先先到当地的信访局和建设局去投诉,请他们帮忙解决。
2、收集好对方拖欠你工程款的证据,向当地法院起诉,连带包商和总发包商。
(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治理条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住建局信访工作总结 (三)
贡献者回答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以强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为抓手,不断加强和改进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把信访接待、投诉处理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局信访工作总结”。本内容为大家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请关注!
住建局信访工作总结(一)
一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纪委关于信访维稳文件要求,在开展城乡规划建设职能工作等中心工作的同时,坚持把信访和综治维稳工作列入局工作议事日程,把维稳工作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突出工作重点,做好涉及群众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大源头治理力度,狠抓工作制度落实,全面完成了“维稳”的各项工作目标,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有序开展
局领导始终从人民利益为出发,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成立了以局长和党组书记为组长、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局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要领导为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它领导配合抓,局各股室和下属各单位领导为成员的信访维稳工作格局。做到机构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思想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为综治维稳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为了方便群众, [email protected] 话热线2824971和来访接待员接待来访者,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排查不安定因素,及时掌握动态,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排查矛盾、以人为本、确保和谐
一年来,我局对近年来所有的信访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共梳理出各类矛盾纠纷重点信访案件24件,涉及工程款拖欠、房屋违法建设拆迁、医疗纠纷等4个方面。针对这些信访案件,我局在处理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首先给予来访者以人性化的理解,针对工程款拖欠的上访,首先摸清欠款原因,认真核实拖欠金额,提出解决清欠工程款的措施,积极争取资金分期偿还;对房屋违法建设拆迁的上访,按照相关政策,耐心说服上访者,对合理上访的给予定期解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福利待遇的,征求上级意见,配合上级及时处理;对医疗纠纷的,了解具体情况,依法办理。同时,对这些案件制表跟踪追查,明确信访人姓名、信访诉求、稳控责任单位(股室)、稳控责任人及包案领导,有效地靠实了责任,明确了接访任务。
三、立足长效、完善机制、依法管理
在抓维稳和信访工作过程中,我们对容易引发信访的涉及群众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决策等重点事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有效避免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一)立足要求抓早、抓小、抓苗头
充分发挥城建信息采集员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2824971的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城乡规划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抽调业务骨干和涉及部门人员按照信访案件的轻、重、缓、急,和当事人实行面对面的信访服务,与当事人真诚沟通、真情交流,认真倾听上访群众的诉求和心声。对问题一时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坚持从心理上引导、情感上感化、事理上说服,争取他们对城建工作的理解,避免问题矛盾深化、激化、扩大化、长期化。
(二)注重落实,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局信访维稳工作力求做到年初有方案、有制度、有人员安排,季度和年终有总结。每季度定期排查辖区内矛盾纠纷情况,及时排除存在的矛盾隐患,按照综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上报存在的各种情况;年终把总结上报治维稳工作领导小组。
(三)在处理信访案件中坚持依法办事
纵观我局所涉及的信访事(案)件,牵扯到工程款拖欠、房屋违法建设拆迁、医疗纠纷等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在面对信访事(案)件当事人时,我局人员总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信访维稳的要求,对当事人给予政策法规、事理人情的解说和帮助,对一些不合理的、不合法的要求坚决按原则办事;对一些违法人事坚决依法处理。
四、取得成效
一年来,我局领导工作小组对涉及我局的24件信访事件进行了维稳评估,认为这些信访事件都有爆发,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可能,应引起重视。为此,针对工程款拖欠的上访,首先摸清欠款原因,认真核实拖欠金额,提出解决清欠工程款的措施,积极争取资金分期偿还;对房屋违法建设拆迁的上访,按照相关政策,耐心说服上访者,对合理上访的给予定期解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福利待遇的,征求上级意见,配合上级及时处理;对医疗纠纷的,了解具体情况,依法办理。目前,我局信访维稳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全局没有发生重大的治安和刑事案件,没有发生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没有发生大的上访事件,无灾害事故,政治大局持续长期稳定。
五、下一步打算
我局将进一步增强做好维稳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握关键环节,进一步抓好信访维稳工作的重点。狠抓定期排查报告制度,进一步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思想,把群众利益放首位,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做好维稳稳工作。
住建局信访工作总结(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按照古政办[2009]3号《关于分解古城区“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精神,古城区建设局提出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各股室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措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局各股室认真学习了文件,充分认识到做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来抓。
二、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在学习文件精神后,古城区建设局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山群副局长任组长,局办公室、局各股室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做好本单位资源节约各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二)找准问题,明确任务。 结合单位实际,按照“严、细、实”的管理作风,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和排查,找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规划节能目标,实现节能改造,力争使单位的节能管理、节能设备和技术上一个新台阶。
一是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把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管及竣工验收等环节标准执行关,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予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是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
三是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措施等信息。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效能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三)认真作好宣传,建设审批关严把“四节” 认真做好建筑“四节”,即“节地、节能、节水、节材”。首先加强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严格执行并完善标准规范,加快科技创新,抓好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体系的试点示范。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节能省地住宅和公共建筑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节能型科技水平和能力,树立良好的节约能源的正确消费观。
(四)加强对全区工程建筑节能的质量监督管理 于XX年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又是一有力举措。质监站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着手在工程监督注册、质量监督、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强对全区工程建筑节能的质量监督管理。
在建筑工程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时,区质监站将严格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凡节能审查不达标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粘结材料、门窗等节能材料的复验应全部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于工程中。施工单位在申报工程主体结构核查前,应提供建筑节能的施工方案,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合格证书、复试报告等有关资料。并作如下要求:
1、建筑部位和节能设计做法必须与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相一致。
2、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通过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若确需变更,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书,并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合格后,方可实施。
3、重点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围护结构、门窗、屋面等重要节能部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建筑节能工程正式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做样板墙、样板房,且应通知责任监监理进行监督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全面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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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欠款有什么对策 (四)
贡献者回答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较为混乱,由于建筑从业企业过多,导致“僧多粥少”的局面日趋严重。这就使得施工企业以“能接上项目”为第一要务。在生存危机的压迫下,施工企业在甲方面前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工程欠款也就在所难免了。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不管资金是否到位,盲目上“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都将导致资金不到位、周转困难,甚至工程完工后也无法收回工程款的后果。而从律师从事多年建筑企业法律顾问的经历中,建筑施工企业不仅要面对“甲方”恶意拖欠的难题,而更为中国迫的是由于国家加大了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由于甲方工程款不到位,资金紧张,还可能引起分包商、材料商、劳务队的诉讼,导致官司缠身。企业一旦接受一个欠款工程项目,就将陷入官司泥潭,企业忙于应诉协调等工作,既耽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损害企业形象,甚至还为此造成工程亏损。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状况,企业就要牢固树立“工程款催收第一、证据保存第一”的风险防范意识。而本律师在各种建筑欠款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希望能给建筑企业一些建议。一、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工程款一般分为动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首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管相对甲方,施工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还是要据理力争,争取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一个对施工方有利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因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施工单位享有主动权,如果业主建设单位延期付款就可以顺延工期来制约业主,因此应当争取在工程完工前最大限度的争取支付较大数量工程款。再者,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一旦业主建设单位出现逾期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情形,不能碍于情面,而不及时提出,应及时提出要求付款的书面申明或索赔申请。这样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赔程序中获得主动,二是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了最充足的证据。再者,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状况要及时核对,必要是定期和业主建设单位采取财务对账的方式来固定证据。对账的书面单据要加盖双方的印章。这样及时发生了纠纷也可以使得施工企业处于有利地位。二、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这个策略的背景是我国严格的建筑资质管理制度与目前建筑市场挂靠借用资质、转包工程普遍存在的矛盾性。由于我国法律认定这些转包、挂靠均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如果签订了这类合同后出现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施工企业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因为一旦合同无效,就存在返还工程款的问题,而且施工企业在合同无效后不仅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而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业主建设单位直接对其返还工程款(业主支付后再从其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即可)。这样就将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牵涉进法律关系中来,为分包施工企业获得欠款提供了有利保证。三、合理合法顺延工期促使工程款支付。在律师接触的工程欠款案件中还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提出逾期违约赔偿来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如果出现了逾期付款的问题,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顺延工期的权利。此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委托律师第三方发出律师函以保存发出书面函件的证据)。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施工企业可以再次发函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告知其相应顺延工期。如果施工企业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么就可以避免因为工程款拖欠后,陷入既要避免垫资施工损失又怕耽误工资导致业主索赔的两难境地。四、工程垫资应当做好约定确保合法化。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是目前建筑市场的一种常见现象。对此,我国法律之前曾命令禁止,但是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垫资施工逐渐被认可。如果确实需要垫资施工,一是选择垫资的形式,如大型项目根据本律师的经验可采取bot特许经营、epc等交钥匙工程形式来签订协议,这些形式是目前我国法律认可,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二是对于小型工程,一定要明确垫资的数额、支付期限、利息、垫资返还等细节。如果忽视了这些细节,那么垫资一般被法律视为工程欠款,施工企业的其他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五、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定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司法鉴定。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由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的改变也就在所难免了。一般对于工程变更,要及时按照业主建设单位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的认可手续。在律师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口头约定变更,导致工程结算时对工程量和定价发生争议导致诉讼发生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律师经验,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一是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这部分工程量做了约定则可以作为依据;二是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当时施工双方以及监理单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确认证据来计算工程量;三是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额标准);四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依据建筑定额标准鉴定)。对于上述四种途径,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六、如何处理政府工程的审计报告价格与合同价格矛盾。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因此本律师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过业主建设单位要求按照审计报告价格结算工程款的。一般对于这类纠纷,一是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格按照政府审计报告结算的,那么应当按照审计价格来计算,据本律师所知,目前大部分规范运行的政府工程都在合同中约定了这个条款,防止发生争议;二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审计价结算,那么业主建设单位提出按照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是违法的,法律不予认可。七、积极主张工程欠款及利息。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领域非常常见。因此,对于欠款,施工企业一是要及时催收,二是要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欠款的违约处理办法。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的看来,能要回本金就不错了,所以往往能忽视了利息的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工程欠款的利息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施工企业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与其他债务不同(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利息应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根据本律师处理类似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施工企业提出利息赔偿请求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争取法院判决利息赔偿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二是可以在诉讼或执行阶段,以放弃利息为筹码,丢卒保车,通过法院调解来争取本金的及时返还。八、要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本律师办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还有一个需要建筑企业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债权债务诉讼的时效是两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欠款原则上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两年内要求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本律师的经验,由于目前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本身较难,因此,对于欠款往往处于维护合作关系、碍于情面等因素,不积极主张,导致起诉时才发现由于时效已过而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其实即使存在这些不便起诉解决的情形,但并不妨碍施工企业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在维护双方良好关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本律师为建筑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经验出发,一般施工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防止超过诉讼时效:1、向业主或债务人送交书面催款函并要求对方签收,如果签收有难度,可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并办理公证送达;2、合同中约定电子邮箱或者传真,以电邮或传真方式送达催款文书;3、对于下落不明或者消失的债务人,可以在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催款函。当然这些送达措施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符合法定形式,这样就具有了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以便施工企业在方便时随时起诉债务人,防止自己利益因为时效问题而导致损害。当然,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这就存在法律诉讼技巧问题,其实也可以提出诉讼或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法院也会受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则法院还有支持原告的可能,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具体的解决方式。九、业主不组织竣工验收如何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在本律师办理的建筑案件中,部分业主为了拖延付款采取不答复竣工结算申请,不接受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等方式,以此企图规避工程款的支付义务的履行。根据我国法律,对业主的这些伎俩也规定了应对措施,一是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是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是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此,对于业主的这些逃避付款义务的行为,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或者及时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十、劳务分包方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特殊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劳务分包方是不能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业主或者承包人的,但是由于劳务分包方往往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如果施工方拖欠劳务分包方的款项,劳务分包方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起诉与自己有直接劳务分包关系的施工方;二是可以起诉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劳务分包方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业主建设单位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拖欠劳务费的,劳务分包方是可以通过起诉业主和施工方,由业主直接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款项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再者,将资金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列为被告,也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向业主施加压力促使业主协助施工方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十一、房建工程施工人要及时行使工程留置权、优先受偿权。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本身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因此如果业主拖欠款项,施工企业一是行使工程留置权,即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或者完工的工程保留,并通过法院变卖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二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特别是对于承建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竣工后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催促工程款,否则过了6个月以后,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十二、以债权转让形式变相取得工程欠款。工程欠款是个老大难问题,其解决必然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贸然采取诉讼方式也会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要综合采取诉讼及非诉讼等多种手段来促使欠款得到及时偿付。根据本律师的建筑法律经验,对于欠款数额较大的三角债、连环欠款也可以尝试采取债权转让方式来变相取得欠款。如果业主或总包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材料商、劳务队的欠款,施工企业也可以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业主或总包单位的债权转让给自己的材料商、劳务队等债务人,来抵消自己的债务,由债务人直接向业主追索欠款,这样一来降低了施工企业的债务压力,二来避免了直接诉讼方式维护了和债务人的良好关系。十三、通过向政府部门信访、投诉来实现债权。对于政府工程或者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劳务费用案件,可以通过向政府投诉、上访、媒体披露、劳动监察或仲裁的的方式,借助其他社会力量来促使欠款方及时付款。十四、以最低成本追缴工程欠款。施工企业被拖欠欠款,本身就承受了较大资金压力,因此,在清收时要选择采取最低成本的方式来维权。一是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协商解决,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公证;二是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做建筑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或私人法律顾问,对欠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和律师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可以大大降低施工企业的清欠成本,可在律师指导下采取免费发律师函律师参与调解和政府投诉、诉讼仲裁风险中国等综合手段来解决问题;三是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欠款诉讼需要交纳法院诉讼费、律师费、办案交通费等费用,如果选择一个适当的诉讼请求可以降低法院收费比例而且能妥善解决问题。对于律师费用可以采取“败诉不付或少付费、胜诉再付费”的方式,即一般风险中国(先付基础费、办案交通费,胜诉后再付后期费用)、全风险中国(先付办案交通费,胜诉后再付较大数额后期费用)。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拖欠工程款,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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