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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起诉书上的利息怎么算~欠款起诉书

2025-03-10 23:05 分类:民间借贷 阅读:
 

欠款利息怎么算 (一)

欠款利息怎么算

贡献者回答问题一: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5分 回答如下:

一、此案如果起诉到法院,其利息一定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

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假设一年)的10000元,当时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5.31%,应付利息为:10000*5.31%=531元。

2004年3月至今(2012年8月),共8年零5个月,当时银行5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5.76%,应付利息为:10000*(5.76%*8+5.76%/12*5)=4848元。

两笔相加,总利息是5379元。是单利计算利息,也是借款人乙应付的最低利息。

如果按借款期限一年,每年以银行调整的的利率计算,第一笔仍为531元利息,第二笔则要分段计息。这8年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调整情况:

2004年3月:5.31%――10000*5.31%=531元;

2005年3月:5.58%――(10000+531)*5.58%=587.63元;

2006年3月:5.58%――(10000+531+587.63)*5.58%=620.42元;

2007年3月:6.39%――(10000+531+587.63+620.42)*6.39%=750.13元

2008年3月:7.47%――(10000+531+587.63+620.42+750.13)*7.47%=932.94元;

2009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5.31%=712.72元;

2010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5.31% =750.56元:

2011年3月:6.0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6.06%=902.06元;

2012年3月至8月:6.5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902.06)*(6.56%/12*5)=431.52元。

为复利计息,9笔利息相加后为6218.97元,再加上第一笔的531,总利息为6749.97元。

二、如果甲乙双方在借据上约定利率,该利率可以是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约定了4倍利率,法院可支持,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4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对于利息税,一般民间借贷不缴纳利息税,只有银行存款的利息才缴利息税;2008年10月9日起,国家已经取消了利息税。

回答仅供你参考。

问题二:债务利息怎么计算? 100分 加倍支付利息,即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违约金判决书上应该由具体说明。不过执行不了,算这个也没用啊

问题三:法院认可的欠款利息是多少,违约金怎么算 利息和违约金按协议约定执行。利息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没有约定利息的,到期未还款的,可以按同期银行利率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问题四:执行欠款的利息怎么算 执行中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目前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件:具体计算方法

附件: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问题五:欠款打官司怎样计算利息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没利息

高利贷太高不保护

问题六:诉讼案件欠款利息怎么计算. 应按照当地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 !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公式2007-11-01 17:23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231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232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民诉意见》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二、计算公式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

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年利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逾期还款上浮幅度(如现行的幅度为150%)

三、例

2006年12月5日送达一审判决书判令:

1、给付欠款595791万元及该款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率标准计付)。

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4908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

3、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2007年4月19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7年7月12日履行完毕。

欠款汇总表(利率分阶段计算,就不细表了)

欠款项目 金额

本金 595791

诉讼费 14908

保全费 3770

本金逾期付款利息

(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29日) 77458.05

判决履行期届满后的逾期付款利息

(2007年4月30日至2007年7月12日) 21598.95

合计 713525.64

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中国人民银行 2006年4月28日,将人民币最高贷款利率调整为6.39%。

假设甲公司欠乙公司人民币10万元整,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最后的履行还款期限是2006年4月30日。但是到了2006年4月30日后,甲公司还是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还款义务,乙公司在2006年5月1日后,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甲公司给付欠款,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乙公司申请执行,假设甲公司是2006年11月1日履行还款义务。那么甲公司除了应当给付乙公司人民币10万元欠款外,还应当支付乙公司迟延履行金人民币6390元。

>>

问题七:欠款利息计算(法院判决后) 请直接参照该文件计算,具体的期限等等以你的生效判决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储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问题八:贷款逾期后利息怎么计算 若使用招商银行一卡通作为扣款账户的贷款,出现逾期时,会产生罚复息。系统自贷款应归还之日起,根据逾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复息、罚息、应收未收利息和逾期本金的顺序),逐期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罚息=逾期本金*罚息率*逾期天数;

复息=逾期利息*罚息率*逾期天数。

注:具体产生的罚复息金额,请拨打招行客服热线,选择2-1-4进入贷款人工服务查询(服务时间:8:30-18:00)。

问题九:法院判决后的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A 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案情】以具体案例举例说明一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原系朋友关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为1.5%。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按期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1年4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期内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即225元支付15个月逾期利息3375元,共计13675元。

【分歧】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逾期利息应依合同约定,以月利率1.5%计算,15个月的逾期利息应为2250元,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50元。

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合同当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30%-50%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种意见:逾期利息可以在合同当事人约定利率1.5%的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2009年人民银行规定六个月之内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为:4.86%每年即月利率为0.405%,四倍应为1.62%,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应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评析及判决】

第二种意见正确。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系一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利息。2009年,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以内的金融贷款年利率为4.86%,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并未超过该利率四倍,故该借贷关系约定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银行(银发)[2003]第251号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根据规定,该案中原、被告的的借款约定月利率为1.5%, 原告可以据此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2.25%计息。

有三种意见的谬误之处,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因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门的利息不予保护。”该案月逾期利率2.25%已经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对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逾期付款利息已并非单纯利息性质,被告逾期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故不再受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限制,对超过>>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欠款起诉书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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