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什么意思,信赖利益包括哪些
一、返还利益
返还利益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财产返还(民法典第157条);二是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民法典第566条)。
民法典第157条
民法典566条
二、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又名消极利益、消极的契约利益。
信赖利益也有两种:一是因信赖合同的成立生效而产生(民法典第500条);二是因信赖对方将全面履行合同而支付对价或费用(民法典第584条)。
民法典500条
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订立时状态。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缔约费用(邮寄、交通费等)、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等。
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法律上的限制是不超过履行利益。
三、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或第三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固有利益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的加害给付违约行为,侵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所遭受的损失。固有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是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可超过履行利益。
民法典186条
四、履行利益
1.概念。履行利益,又称积极利益、积极的合同利益,是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直接获得的利益。履行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所发生的损失。
2.履行利益赔偿。赔偿履行利益损失的结果是:债权人处于如同债务被履行的状态。
民法典584条
五、可得利益
1.概念。可得利益不包括履行本身获得的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主要是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
民法典584条
《民法典》第584条中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既包括履行利益,也包括可得利益。”比如说,甲花费100万元向乙购买一批货物,购买后甲以120万元将该货物出售给了丙方。乙按约向甲交付货物就是履行利益范畴,甲得到20万元货物价差就是可得利益范畴。
2.特点。一、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二、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确定性。
3.可得利益损失的种类:一、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
4.可得利益损失的限制:可预见性规则。《民法典》第584条“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是对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也即可预见性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主体:违约方;时间:订立合同时;内容:损害的类型而非损害的程度;判断标准:客观标准,即理性人的标准。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不仅要考虑可预见性规则,还要考虑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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