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账务处理
喻某诉四川某燃气有限公司、张某云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股权转让前,公司未就之前的利润形成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股权所附带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随股权一并转让,原股东不能再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
案情概述:2012年,四川某燃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喻某持股5%。后增资至700万元,喻某持股减少至3%。2014年1月10日,喻某将所持3%股份以45万元转让给何某海,并完成支付和股份确认。
股东会分红:2015年1月28日,公司股东会决定分配2013年度红利70万元(实际筹备20万元),并建议按未参与经营股东先分的原则分配。喻某领取了10500元,但认为尚有10500元未领取,遂起诉。
法院判决: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某燃气公司支付喻某股利10500元及利息。四川某燃气公司上诉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喻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认为: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身份请求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的权利。主张盈余分配需满足两个条件:公司具有可分配税后利润和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分配决议。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期待权,仅在公司有利润且股东会决议分配后,才转变为现实的债权。
喻某案例:喻某转让股份时,四川某燃气有限公司尚未分红,股利分配请求权未转化为债权,且转让合同未约定该权利归属。根据股权概括转让原则,转让后该权利归受让人何某海享有。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前,公司未就之前的利润形成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尚未转化为债权请求权。股权所附带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随股权一并转让,原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后,不能再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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