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及其在我国建筑业推行策略?
- 1、建筑工程保险及其在我国建筑业推行策略?
- 2、我国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分析研究
- 3、为什么要发行外币主权债权,为什么外国人愿意购买中国的主权债权?
- 4、建筑工程保证金以保证保险方式缴纳是什么概念?
本文目录
建筑工程保险及其在我国建筑业推行策略? (一)
优质回答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筑工程保险及其在我国建筑业推行策略,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由于其投资巨大,参与主体众多,组织关系复杂,建设周期漫长,经历环节多,因而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一旦发生,便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的人员伤亡。对于任何一个参与主体而言,建设工程都是一项风险事业。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认真地进行风险管理,防范或转嫁风险。
风险管理是门新兴的学科,它是指通过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估计、评价和决策。它是一种降低因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的过程管理,在这个过程管理中包括预测、分析、评价、处理四个阶段。其中风险处理是关键,而风险处理的方法有风险控制、自留风险和风险转移。风险转移包括索赔制度、保险制度、担保制度。其保险制度是风险转移中的一项较为普遍,非常重要的,又易操作的方法。因此已在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应用,它以规范各方关系,保护投资者和承包商的利益。降低因风险带来的损失,其作用越来越明显,并已成为西方国家工程承包合同的必有条款。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实行工程保险制度鲜为人知。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超过以往,加上市场各方主体素质不均,行为不太规范,使工程风险因素大大增加,随着我国建设业的不断发展并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因此,在我国工程建设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性质及其特点
建设工程保险,是属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范畴,它是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价格或概算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以建筑的主体、工程用料、临时建筑等作为保险标的,对整个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及列明的费用予以赔偿的保险。工程保险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出现保险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时,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取相应的赔偿。一般包括下列一些险种:一是以工程项目本身为保险标的建设工程一切险;二是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三是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意外伤害险;四是以第三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保险标的第三者责任险;五是以设计人、咨询商(监理人)的设计、监理错误或员工工作疏漏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保险标的职业责任险等。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特征包括:(1)承保范围广。传统的财产保险只承保物质标的,而建筑工程保险除承保物质标的,还承保责任标的,并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均予以承保,系综合性保险。(2)被保险人范围宽。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保人或分包人;技术顾问等。(3)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哪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二、工程保险的主要作用
开展工程保险是十分必要的。一是与国际惯例接轨跳需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尤其是在加人WTO之后,我国经济与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更加密切,而世界经济变化往往突兀复杂,更有必要提高国内建筑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以增强国际竟争力;二是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解决建筑领域突出问题和提高行业素质的需要。工程保险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会使那些实力强、信誉好、保险公司愿意为其承保的建筑企业多得到工程,而令那些信誉差、实力弱的、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建筑企业少得工程,进而逐步被工程市场淘汰,用这种机制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三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由于与经济利益相关的保险商参与质量和安全监督,使政府从具体管理中解放出来,转向宏观管理,即从程序上监督技术责任主体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四是贯彻《建筑法》的需要。《建筑法》明确了工程发生事故各方应负的赔偿责任,而实现保险制度是使各种经济赔偿责任得以落实的有效途径。
三、我国建筑业推行工程保险的策略
1.明确政府在推进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和监管部门。在推进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是顺利还是曲折,是节约社会成本还是浪费社会成本,政府所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另一方面,也要克服在推进担保、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完全由政府大包大揽,代替企业,直接对企业发布各种指令的传统做法。政府在推进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做的主要事情是排除体制和政策障碍,确定强制品种,完善政策法规,严格监管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市场,尽快出台《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
2.法律法规逐步强制,形成制度。抓住修改《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时机,建立与担保、保险相关的基本规则,以法律法规为保障推进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强制推行保证公共投资实现投资目标的部分工程担保和保险品种。一般来讲,对于非政府投资工程不宜强制推行建设工程担保,但从当前我国建筑市场面临的突出矛盾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政府责任出发,有必要强制推行一些担保品种。在我国当前建筑市场上,由于建筑承包商所处的弱势地位,业主任意压价、拖欠、要求垫资盛行,这一方面损害了承包商的利益,影响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更为严重的是,拖欠款最终转嫁到一线施工的农民工身上,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政府有责任加以规范和管理。虽然不能够实用主义地期望通过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就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应当有更高的立意,即将推行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的目标定位在建立建筑市场机制上,但同时应当能够解决突出的现实问题。对于所有的工程应当强制推行事关社会保障的保险品种。对于所有的工程应当强制推行事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保险品种。一般建设工程担保、保险的品种可以由建筑市场交易双方自由选择是否采用。建设工程担保、保险的价格由市场调节。除了借修改《建筑法)的机会推行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之外,还要进行相应的其他法规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并进行相关政策的调整,制定配套条例和部门规章。
3.进行相关政策的调整。适时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作进一步调整。修改工程建设领域的概预算编制方法和会计制度。丰富并完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及时废止过时的、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相关文件。
4.完善市场机制。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逐步让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准人的控制作用。政府逐步从直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控制领域退出,由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加以约束和控制。通过加大安全赔偿力度,强化雇主安全责任,推进安全保险发展,同时采用安全保险价格的市场调节,使安全投人较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水平较好的企业,以较低的价格取得安全保险,使安全记录不好的企业以较高的价格取得安全保险,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对企业安全管理的监督也可以由政府部分地转移到保险部门。通过推行质量保险,加强市场机制对于质量控制的作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政府的质量、安全管理更多的应当是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程序性管理。
5.落实风险责任承担者。落实风险责任承担者包括落实多方面的责任,如投资决策责任、发承包决策责任、建设工程质最和安全责任。落实责任牵扯到所有制的改革,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的改革,合同、索赔、财产赔偿等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必须改变风险完全由国家承担的现状。只有让企业和个人都感受到风险的压力,才会有转移风险的意识和要求,这是树立全行业风险管理意识的基础性工作。
6.有条件引入外国担保、保险服务机构。鉴于我国担保保险机构目前的发育水平,为带动我国建设工程担保、保险业务水平的提高,应当允许高水平的国外担保、保险机构从事中国工程建设的担保、保险业务。建议除了利用外资的工程和国际金融组织投资的工程可以使用国外担保、保险公司之外,根据我国加人W刊,开放担保、保险市场的承诺,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市场可以对部分国外有信誉、有资金实力的工程担保、保险公司开放。一方面促进我国建设工程担保、保险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动我国本土的担保、保险公司的改革和业务水平提高。
7.引导担保、保险机构强化担保、保险业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一是担保、保险公司要细化消费群体,进行产品创新、提供增值服务。二是担保、保险公司对于需要的担保、保险的品种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担保公司应当深人研究我国建筑市场主体的特征和相互之间的交易关系,确定担保品种和具体的内容。三是要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和解释,引导事主进行索赔。
8.加强监管,规范国内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于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保险业务机构的规范和监管。通过有效措施,甄别担保、保险机构的业务能力并为社会提供信息,克服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被担保、保险的主体难以鉴别,优不胜、劣难汰的情况;坚决制止利用行政权威强行要求市场主体购买担保、保险,进行权钱幕后交易的腐败行为。尽快制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等,逐步形成保险中介市场良性的准人和退出机制,建立工程保险领域的经纪人和公估人制度,建立担保、保险贵任的评判机构和机制。规范工程担保的理赔程序。
9.加快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工程担保和保险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支持体系。建议建设系统第一步先进行确定的重大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子块;第二步再进行规范的信息的采集和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及信用评分等,形成建设系统的信用信息体系;第三步再与银行、担保保险机构的信用体系进行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共享的信用体系平台。在建设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进行。
10.深化相关的体制和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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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分析研究 (二)
优质回答一、建筑企业风险的种类按责任方可以把风险划分为: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以及第三人风险等。这三种风险既可能独立存在,也可能共同构成,即混合风险。例如,因发包人支付原因和承包人管理水平因素而导致工期延误等即属混合风险。按风险因素的主要方面,又可将风险分为技术、环境方面的风险与经济方面的风险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三种。它们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1、地质地基条件。工程发包人一般应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和地基技术要求,但这些资料有时与实际出入很大,处理异常地质情况或遇到其他障碍物都会增加工作量和延长工期。2、水文气象条件。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的出现,如台风、暴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和其它影响施工的自然条件,都会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财产的损失。3、施工准备。由于业主提供的施工现场存在周边环境等方面自然与人为的障碍或“三通——平等”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给工程施工正常运行带来困难。4、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设计变更会影响施工安排,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造成承包人工期推延和经济损失。5、技术规范。尤其是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由于发包人没有明确采用的标准、规范,在工序过程中又没有较好地进行协调和统一,影响以后工程的验收和结算。6、施工技术协调。工程施工过程出现与自身技术专业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问题,各专业间又存在不能及时协调的困难等;由于发包人管理工程的技术水平差,对承包人提出需要发包人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又没有作出及时答复。(二)经济方面的风险1、招标文件。这是招标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投标者须知,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等都存在着潜在的经济风险,必须仔细分析研究。2、要素市场价格。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设备市场等,这些市场价格的变化,特别是价格的上涨,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3、金融市场因素。金融市场因素包括存贷款利率变动、货币贬值等,也影响着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4、资金、材料、设备供应。主要表现为发包人供应的资金、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5、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对工资、税种和税率等进行宏观调控,都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风险。(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1、存在缺陷、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如在合同条款上,存在不完善或没有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相应条款,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过于苛刻的权利等不平衡条款。2、发包人资信因素。发包人经济状况恶化,导致履约能力差,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信誉差,不诚信,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有意拖欠工程款。3、分包方面。选择分包商不当,遇到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4、履约方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甚至发出错误指令等。上述各类风险都是建筑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威胁。因此,必须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二、建筑企业防范风险的方式建筑企业防范风险一般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即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和保留风险。(一)控制风险。这是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导致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它包括避免风险、消灭风险和减少风险三种。控制工程项目风险的主要措施如下:1、熟悉和掌握工程施工阶段的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是保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利益的法定根据,建筑企业只有熟悉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办事,才能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有效地依法控制工程风险。2、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标文件。承包商取得招标文件后,应当深入研究和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及要求;全面分析招标人须知,详细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文本,研究招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3、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基于“利益原则”的承包人应当综合分析、慎重决策,不能签订不利的、独立承担过多风险的合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很多风险,必须搞清楚由谁来承担。减少或避免风险是谈判施工合同的重点。通过合同谈判,对合同条款拾遗补缺,尽量完善,防止不必要的风险;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和公平,对不可避免的风险,应有相应的策划和对策。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称标准文本)从而签订合同是使施工合同趋于完善的有效途径。鉴于中国已经入世,合同的签订也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国际工程合同必须符合FIDIC合同条件。4、掌握要素市场价格动态。要素市场价格变动是经常遇到的风险,在招标报价时,必须及时掌握要素市场价格,使报价准确合理,减少风险的潜在因素。但在招标报价时往往对要素市场价格变化预测不周、考虑不全,特别是可调价格合同,控制风险必须随时掌握要素市场价格变化,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以减少风险。5、加强履约管理,分析工程风险。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虽然已经发现了风险,但合同中还会存在词语含糊,约定不具体、不全面、责任不明确甚至矛盾的条款。因此,任何施工合同履行过程都要加强合同管理,分析不可避免的风险。如果不能及时透彻地分析出风险,就不可能对风险有充分的准备,在合同履行中就很难有效控制,特别是对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更要强化合同分析,及时进行工程结(决)算。6、管好分包商,减少风险事件。分包给分包商的工程,总包商负有质量、安全、工期等协调和管理的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所以对分包商的承包工程和其工作,要严格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商认真履行分包合同,把总分包之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二)转移风险。包括向对方转移风险和向第三方转移风险。转移工程风险主要有如下几种措施:1、推行索赔制度。由于不可预测的某些风险总是存在,风险事件的发生是造成经济损失或时间损失的根源,合同双方都期望转嫁风险。所以在合同履行中,推行索赔制度是向对方转移风险。但工程索赔制度在我国尚未普遍推行,建筑企业对索赔的认识还很不足,对索赔的具体作法也还十分生疏。因此,必须了解索赔制度转移风险的意义,学会索赔方法,使转移工程风险的合法、合理的索赔制度健康地开展起来,逐步向国际工程惯例接轨。2、向第三方转移风险。包括推行担保制度和进行工程保险。A、推行担保制度。这是向第三方转移风险的一种有效作法。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但在工程施工阶段以推行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为宜。第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前我国可以逐渐推行银行保证或企业保证。①银行保证。国际通行作法是在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实行银行保函制。由承发包双方开户银行,根据被保证人(即承包人或发包人)在银行存款情况和资信,开具保函,承担代偿责任。但目前我国银行保函制度没有相应法规或规章,尚未普遍推行。②企业保证。除推行银行保函制外,也可以推行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做为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保证人,由其出具保函,承担代偿责任。第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债务人抵押财产不属于向第三方转移风险范畴时,以第三人抵押财产实行代偿,它属于向第三方转移风险。推行该制度,要在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由承发包双方或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物登记。B、推行保险制度。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事故(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上述保险概念,前者为财产保险,后者为人生保险。工程保险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出现保险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工程发包人或承包人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得相应赔偿。一般在招标文件中,特别是在投标报价说明中都要求承包人作出保险承诺。我国工程保险工作尚未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种、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等设置了相应条款。为把工程保险制度逐渐推行,一方面要在修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向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要制定建筑工程保险章程和必要的法规、规章,以保证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全面推广。(三)保留风险。或称自留风险,是指当风险不能避免或因风险有可能获利时,由自己承担风险的一种作法。它可分为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自留风险两种。无意识自留风险是指不知风险的存在而未加处理,或风险已经发生,但未意识到而未作处理。有意识自留风险是指虽然明知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但经分析由自己承担风险更为方便,或者风险较小自己有能力承担,从而决定自己承担风险。也有采取设立风险基金的办法,在损失发生后用基金弥补。在建筑工程固定价格合同中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金,以前通常称为不可预见费,就是对合同中明确的潜在风险的处理基金。风险基金的比例取决于合同风险范围和对风险分析的结果,一旦出现风险,发生经济损失,由风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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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发行外币主权债权,为什么外国人愿意购买中国的主权债权? (三)
优质回答因为国外投资者愿意购买中国发行的主权债券应该是中国政治经济稳定,收益有保障。其实是一种政府担保,用国家资产和国家信誉来借债。
但是历史上违约的也不多,只有20世纪90年代的阿根廷和2009年的迪拜。中国财政部发行的主权债券包括5年期10亿美元,10年期10亿美元,共获得约220亿美元认购。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成功定价发行5年期债券5亿美元,票息率2.95%,到期收益率3.178%,发行取得圆满成功。
本次债券采用Reg-S规则发行,由中国建筑向境外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并通过该公司完成发行。高盛(亚洲)、汇丰银行、UBSAG香港分行和中银国际(亚洲)担任此次债券发行的联席全球协调人,上述4家机构和花旗银行、摩根大通、法国巴黎银行同为债券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经办人。
建筑工程保证金以保证保险方式缴纳是什么概念? (四)
优质回答2017年5月四川省住建厅与保监局印发《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以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已于四川试点两年有余。在试点方案过期之际,住建厅与保监局于今年8月初就《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征求意见 ,并于10月底正式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在2019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刚刚将工程保证保险提高至顶层设计高度的背景下,四川省已在历史经验数据的基础上着手深入推进工程保证保险工作,成功走在了全国前列。此次四川继续部署未来五年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推进工作,也将持续引领发展路径。
1、完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产品体系
从征求意见稿“完善工程保证保险产品品种”到定稿“完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产品体系”,通知删去了对于各险种的具体规定(包括定义和保证责任范围),仅要求保险机构“严格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和保证保险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既给险种创新预留空间,也为政策更迭留有余地。
从险种看,新规相较试点方案增加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还将业主支付保证保险的表述修改为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前者不同于其他地区政策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表述,与2018年11月四川成为开展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省份一脉相承;后者则统一了支付担保的不同名称,选用了省内应用最广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表述。
从效力看,通知强调“各方市场主体提交的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或保险保函),可以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也在试点方案“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上更进一步,突出了“保函替代保证金”的工作方向。
2、规范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经营行为
从征求意见稿“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到定稿“规范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经营行为”,通知将工作重点落回保证保险,从要求保险机构确保依法合规、完善风险防控、提升服务能力三个方面规范经营行为。
从承保看,新规衔接试点方案中“试点期间,可由数家保险机构作为共同发起人组成保险联合体;试点期满、条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的推广思路,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可采取联合体方式承保,也可以单独承保”。
允许保险机构单独承保工程保证保险,需要政策予以更多规制:在市场准入方面,新规明确保险机构须符合经营条件、未受经营限制且具备通过审批或备案的相关产品,如开办业务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应获得其总公司单独下发的业务开办经营授权;在市场竞争方面,新规强调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保险费率和浮动规则,如不得采取过低费率等手段盲目承揽业务,亦不得利用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在同业中争揽业务。
从风控看,新规要求保险机构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更好进行风险识别和管控,并将保证保险纳入信用信息建设行列:保险机构应将履约义务人在投保阶段的违约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也可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收集的建筑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差别费率,以促进公平的实现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的完善。
从服务看,为充分保障投保人权益,新规对于保险机构的条款制定、费率厘定及告知义务做出原则性规定;为充分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通知也对于保险机构的理赔和索赔工作予以建议,包括履行理赔义务、细化理赔流程、辅助索赔工作。
3、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健康发展
从组织看,新规要求地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如明确保险机构和建筑企业能行使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另外,已制定的《乐山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承保方案》、《广元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遂宁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等地区文件也应有所更迭。
从发展看,通知严格落实国家要求清理规范保证金、加快推进工程担保,也为工程保证保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新规也在试点反馈的基础上要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合同款支付担保”,以支持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对等发展,辅助“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的国际惯例落地。
从合作看,针对保险机构在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欠缺与人才短缺,新规“鼓励保险机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合作”以提升专业能力,并引导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保险业系统对接,辅助保险机构进行数据积累和信息分析。通知还从监管角度入手,提出要推进全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款费率的编制、修订等工作,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此次四川旨在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以保险作为风险防范机制助力建筑市场稳定发展、推动工程担保市场良性竞争。当然,政策导向还需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补充,政策落地也需监管主体、第三方机构等合作助力,从而真正实现规模效应,向全国推广工程保证保险提供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中国建筑担保。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