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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购买~抵押车购买犯法吗

2025-02-16 13:20 分类:抵押担保 阅读:
 

前段时间,有人咨询我,他想买个抵押车,价格很便宜,可以买吗?买了抵押车会被拖走吗?如果被拖走了,已经支付的购车款能追回吗?

抵押车价格较低,且通常车况较好,但抵押车交易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远超普通人的想象。作为办理过数十起抵押车纠纷的律师,我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分析一下购买抵押车的风险。

一、什么是抵押车?

抵押车是指车辆的所有权人向银行或者个人申请借款而用作抵押,并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车辆。在抵押期间,车辆的所有权人将车辆登记证(绿本)作为质押物交给债权人,车辆在车管所的状态变为 “抵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抵押车”买卖属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灰色地带,购买抵押车,购买者往往只是暂时获得了车辆的使用权。由于此类车辆存在合法的抵押手续,在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时,作为抵押权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会自行将车辆拖走,购买者很可能带来钱车两空的局面。

二、法院判例

案例一:

张某以68万购入市价180万的玛莎拉蒂抵押车,三个月后车辆在停车场被抵押权人强行拖走。法院审理发现:1. 原车主将车辆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2. 抵押登记未解除且贷款逾期未还;3. 卖家仅是"二道贩子"并非实际权利人。

判决结果:依据《民法典》第406条,支持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张某只能向卖家追偿(但卖家已失联)。

案例二:四川宜宾中院判决

2022年9月7日,赖某向罗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于2022年9月8日归还,赖某将名下小型汽车质押给罗某,若借款人赖某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出借人有权将债权转让,并将车辆转让给第三方。借期届满后,赖某未按期归还借款。

2023年1月3日,罗某与兰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罗某对赖某享有的债权及车辆质押权转让给兰某,协议载明已就质押车辆以及债权情况进行说明,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车辆遗失、盗窃以及查封、扣押、锁定等由兰某自行承担风险。同时,罗某还制作了《风险告知书》,告知兰某案涉车辆是一辆质押车及存在的风险隐患,兰某在该《风险告知书》上签字捺印。债权转让后,罗某以短信方式告知了赖某已将债权转让给兰某。此后,罗某将案涉车辆交付兰某使用。

2023年5月21日,案涉质押车被享有车辆抵押权的公司拖走。兰某联系罗某、赖某要求解决车辆被拖走产生的损失未果。遂将罗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与罗某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债权转让协议》,但协议主要条款均是围绕案涉车辆状况进行约定,双方还另行签订《风险告知书》,进一步就车辆保管、权利瑕疵、风险负担等问题作出约定。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双方真实交易目的并非转让特定债权,而是买卖具有一定权利瑕疵的车辆。买卖抵押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买卖合同应属有效。而兰某明知案涉车辆存在抵押,仍选择购买该车辆,应承担案外人主张权利的相应风险。兰某无权主张罗某向其返还购车款。最终驳回兰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河南浚县法院判决

2021年3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转押协议》,约定将一辆二手奔驰轿车转押给张某,转押价格为125000元。原告在使用车辆期间,第三方公司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将该车辆拖走。原告联系被告要求其重新提供一辆车或者退还款项,被告均拒绝。原告诉至浚县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转押协议,并由被告返还购车款125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虽为《转押协议》,但合同主要内容中并无主债权相关信息,双方也未就主债权、债权转让金额、主债务人等内容另行约定。结合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双方真实目的为转移车辆所有权,合同性质应为买卖合同。涉案车辆被在先权利人取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贪图便宜购买不能过户的已抵押车辆,协议中亦有原告自行承担该车辆被法院扣押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原告明知相关购车风险,疏于对自身利益风险的保护,自身负有过错。被告作为经营二手车业务的转让人,明知车辆来源、车辆权利负担的情况下仍出卖涉案车辆,导致车辆被在先权利人取回,亦存在过错。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最后判决解除双方名为《转押协议》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王某向原告返还65000元。

案例四:河南浚县法院判决

2023年3月5日,王先生以116000元的价格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登记在林某名下的丰田牌汉兰达小型越野汽车,过了仅仅十几天时间,3月24日早上王先生发现其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车辆竟然不翼而飞。报警后得知,涉案车辆因所有人未偿还银行抵押贷款被银行拖走,经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商退还车款未果后,王先生诉至浚县法院,要求解除车辆转让协议,返还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则表示不同意王先生的诉求,认为双方实质应为转质押合同关系,王先生在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时就知道涉案车辆存在抵押情况,并且还明确约定,如原车主需要取回车辆,王先生应积极配合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取回车辆,涉案车辆被拖走的风险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已被银行拖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车辆买卖合同应予解除,但王先生在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双方对于车辆登记车主并非出卖人,车辆不能过户且有被拖走的风险等事实均明知,且双方交易价格远远低于正规二手车辆价格,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故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由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80000元。

案例5:福建三明中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奥迪车所有人为张某,该车于2019年4月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融资租赁公司。该案原、被告双方均明知出售方对涉案车辆不享有所有权的事实,亦未约定车辆过户、转移车辆所有权等事宜,故应认定双方的交易行为并非为取得车辆的所有权,魏某的目的在于获得车辆的使用权,因此该案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应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案双方的交易行为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一方交付车辆、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魏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魏某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合同的解除,对魏某失去车辆产生的损失,各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案中,虽然冯某在出售时明确告知车辆存在抵押,不能正常过户,但冯某对车辆来源及合同的缔约起到了头键的作用,对魏某的购车款损失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魏某明知车辆存在设立抵押债权、有可能被车主要求赎回或者被实现抵押债权的情形,仍贪图便宜甘愿冒风险购买,且购买后由魏某实际使用6个多月,酌情由魏某对购车款损失自负4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冯某需返还魏某45600元。

三、购买抵押车的几大风险

总而言之,购买抵押有5点风险:

1.车辆所有权可能存在瑕疵。比如车辆可能被多重抵押、原车主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诈骗车、盗抢车)。

2.拖车风险。车辆可能随时被抵押权人拖走,原车主或债主可能暴力抢车。

3.过户不能风险。根据二手车交易协会的数据,全国约75%抵押车无法完成过户。

4. 执行查封风险。原车主其他债务可能导致车辆被法院查封,进而被法院拖走。

5. 维权困难。车辆被拖走后,买家向卖家追回购车款比较困难,且要回的金额比例低。

四、避险建议

总之,购买抵押车有风险,如果有实力有能力的,考虑好并愿意承受风险的,可以考虑。如果是正常购买二手车,想要避开抵押车,那也很简单,就是看车辆绿本,看车辆有无办理抵押登记、是否被法院查封等,同时签订书面购车合同,签订合同后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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