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
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能抵押吗? (一)
最佳答案不是。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关于可抵押财产的不完全列举。新增列举“海域使权”;删除列举“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荒地等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拓展资料
《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重要修订说明】此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关于不可抵押财产的不完全列举,删除了耕地使权不可抵押的原则性规定,系根据《农村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所作的调整。
【重要修订说明】《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将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地所有权性质的适情形修订为般性表述“以集体所有地的使权依法抵押的”。
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又新建房产处置时怎么办 (二)
最佳答案比如你公司将土地抵押给银行作为贷款担保,那么银行的他项权利证上抵押权利范围仅为该土地,而不涉及后建的地上建筑物。但银行如需实现抵押权时,可土地和房产一并拍卖,但对于房产价值部分无法优先受偿。其法律依据是:
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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