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还不上银行会怎么样
经典案例
A向B银行贷款用于购买C开发商处的房屋,其与B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其中约定的担保方式为:A以该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向B银行提供抵押担保,C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B银行向A发放借款之日起至A办妥该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B银行收到他项权证之日止。
在A向B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后,未按约定向B银行偿还贷款,B银行将A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全部贷款并要求C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时,C是否需要向B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言问答
在房屋仅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况下,购房人断供,开发商是否应当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系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如开发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等),开发商应当对购房人逾期还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因购房人原因导致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即开发商已就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具备了办理抵押权登记条件,对于未能完成抵押登记不存在过错),此时银行取得抵押权,开发商连带保证责任免除。
常见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约定的情形有?
1.自银行发放借款之日起至买受人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证之日止;
2.自银行发放借款之日起至买受人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证之日起两年止;
3.自银行发放借款之日起至买受人办理完毕预告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或者其他本质相同的类似表述。
树法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当事人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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