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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公平有哪些

2024-10-25 12:10 分类:职务犯罪 阅读:
 

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公平有哪些 (一)

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公平有哪些

优质回答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因素,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扩大已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如果差距扩大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调节和控制,势必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全面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负面影响,探讨深化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公平分配的思路、原则和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但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看,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因素,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扩大已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如果差距扩大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调节和控制,势必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亟需在全面分析这些问题和原因、负面影响的前提下,探讨深化改革分配及其相关制度的思路、原则和措施,这对于实行公平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是非常重要的。

一、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不公平问题突出

1.普通劳动者凭借劳动获得很低收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1990年为53.4%,到2007年下降到39.7%,尤其是2003年以后下降的尤其迅速。劳动报酬的下降影响最大的是普通劳动者,主要包括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的职工,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农民特别是自然条件比较差的地区的农民,他们没有获得与付出劳动等额的报酬。

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第一,我国劳动力市场由于大量富余劳动力的存在,市场交易关系决定了资本可以凭借在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压低劳动力价格,使劳动力价格长期低于劳动力的价值。

第二,一些地方对收入分配的重视程度不够。为了扩大招商引资,这些地方存在着迁就投资方、对劳动者权益维护不到位的现象。工资形成机制不健全,劳资双方集体谈判、政府协调管理的工资形成机制尚未形成。普通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甚至随意压低、克扣、拖欠工人工资。

第三,不合理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农村和城市人口在就业等方面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较突出,低收入的工作大多是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从事的,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地呼吁要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在各级政府和资本利益者结合一体的情况下,这种状况难以改变。

第四,对低收入者保障力度不够。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覆盖面还比较窄,保障水平比较低,特别是农村和城镇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城乡部分低收入家庭享受的社会保障不足。

2.垄断行业凭借垄断能够获得过高收入。长期以来垄断行业成为国有经济中收入水平增长最快的行业,目前其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平均工资的2~3倍,是一般制造业职工平均收入的5~6倍,如果将行业职工的各项福利考虑进来,则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就更加明显。2008年收入最高的金融业为42838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5380元,而收入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建筑业,其中农林牧渔业的年收入为10847元。[3]在垄断行业内部,普通职工与企业领导收入差距悬殊,特别是国企领导的职务消费一般是工资的一二十倍。

造成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原因,首先在于行政性垄断,这些特殊的行业和企业掌握着垄断性的权力和资源,它们与其它一般的行业和企业处在不平等竞争的地位。行政性垄断霸占着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阻挠其他经济成分的介入,限制了竞争或者根本不允许竞争,经营利润和收益全部留置本行业内部,不许其他企业分享。其次是不合理的定价机制。

我国的垄断企业有的是凭借自然资源的条件形成自然垄断,有的是凭借提供关系国计民生的极为重要的产品和服务、国家又实行比较严格的市场准入控制制度而形成行政垄断。正是由于我国国有垄断企业的这种“特殊性”,国有垄断企业不存在市场风险和市场竞争,凭借这种垄断地位对垄断产品和服务盲目提价,将本企业过高的劳务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第三,在我国国有企业曾实行承包责任制与国家按协定比例来分享利润,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归自己支配的资金,垄断企业利润留存的多少却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努力程度,而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面临的外部市场环境、资源垄断、卖方市场的长期存在、有利的价格和政策环境等,这就使垄断企业只需较少的努力也可以获得极大的剩余利润,丰厚的利润留存使得国有垄断企业在每一次的工资改革中都得以顺利调升。

第四,法制不健全对工资外收入缺乏有效控制。我国收入分配相关立法滞后,虽然有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条文中对垄断与暴利问题涉及不多,也缺乏可操作性。而《垄断法》立法更为落后,使国有垄断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出现立法真空,尤其是对企业内部分配的监督更少,对工资外收入缺乏有效控制,没有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收入、人力和产业等政策对国有垄断企业收入分配问题加以管理,垄断行业得以凭借特殊的垄断地位获取高额的利润,并通过多种形式转化为职工特别是管理者的高收入和高福利。

富人阶层凭借合法和不合法的手段获得畸高收入。

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最富裕的20%家庭的收入占有社会全部家庭收入的50.24%,而最贫穷的20%家庭的收入仅占社会全部家庭收入4.27%。这些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和富人阶层的不断产生,首先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富裕起来的政策,为致富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部分人因具有把握市场机遇的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获得高收入,富人阶层因此获得的高收入是合理合法的。

其次是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造成的。由于我国还缺乏完善的居民收入监控体系,特别是对富人的资源没有明确掌握,加上富有阶层逃税手段多,因此对富人征税很低,高收入群体的逃税偷税极为普遍。据统计,在个人所得税总额中,有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的高收入者纳税额只占20%。除此之外,对高收入者还没有有效运用其他税种进行调节。我国的房产和遗产等财产税、土地矿产淡水等资源税、排污行为税、个人所得和劳动保障税等税种的比例过低,这种税制结构很难对富人的财富进行调节。

再次是对违法非法收入缺乏有效的遏制和打击。

由于各种法律制度不健全,一部分人在国企改制中以非法低价获得国有资源和资产成为富人阶层,一部分群体通过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攫取财富。通过这些途径获得巨额收入的人虽不多,但所获得的收入额是巨大的,由此造就了一批高收入者。

腐败分子凭借手中权力获得非法收入。

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获得巨额非法收入。2003~2007年,检察机关平均每年查办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县处级国家干部2786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86人,省部级干部7人。2008年共立案查办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4]在党中央加大惩处力度的情况下,腐败现象不断变化着形式、手段,滋生蔓延。表现在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的划拨与交易、贷款及各种许可证的发放、稀缺资源的调配、上市指标和各种投资项目的审批等方面,一些掌握着国家行政权力和稀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寻求在行政定价与市场价格之间产生的巨额的政策“租金”,获得高额收入。

一些领导干部通过提拔干部、工作安排、工程回扣、项目承包、出席商务活动获得腐败收入,利用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逢年过节、学习深造、出国考察等机会,收受现金、银行卡、消费卡以及各种高档消费品。一些领导干部隐形收入过多,特别是国企领导的职务消费额一般是其工资的一二十倍。有些行政机关把通过财政以外的渠道获得的资金,转化为职工津贴、补贴等福利收入,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公务员的收入不合理拉大。这些都披着合法的外衣,是一种变相腐败,变着法获得了大量的非法收入。

二、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不公平的负面影响

1.挫伤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削弱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当贫富差距较小、财富分配合理时,社会成员会把时间、精力和智慧集中在如何创造财富上。相反,当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且得不到有效控制时,财富分配变得不那么合理,社会成员也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如何使既有财富的分配对自己有利上,从而对财富的创造失去兴趣,使人们产生不满情绪。

据全国总工会一项调查,面对不合理的收入,近年来有41.1%的职工缺乏劳动积极性,38.7%的职工对单位领导不满。可见,分配不公对社会成员参与经济活动的心理产生冲击是显然的。由于正当的要素投入得不到合理报酬,社会成员参与生产的积极性必然大大降低,甚至造成有的经济主体试图改变收入分配不公格局的愿望扭曲化,从而导致大量规避政府约束的经济活动、破坏社会信用的经济行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违法行为大量出现。

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还对经济发展产生破坏作用。

不合理的收入差距由于产生于机会不平等条件下的垄断和特权以及机制不健全,不但不能产生效率,而且会损伤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还会进一步加重体制中的不合理性,收入差距会进一步扩大,直接损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导致社会平均消费倾向降低,有效需求不足。收入分配不公平导致社会平均消费倾向降低。凯恩斯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认为,人们越是富有,储蓄能力越强,平均消费倾向和边际消费倾向越低。高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低,使高收入阶层持有更多的收入无从消费,高收入阶层对消费品的需求已经饱和,而低收入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虽然比高收入阶层高,但由于受到收入水平的限制,他们有消费欲望却又无钱增加消费,加之占有大多数人口的中低收入者出于对未来不确定性预期支出的增加,储蓄意愿十分强烈,从而使整体国民的平均消费倾向无法得到有效提高,产生了消费需求的断层,导致整个社会的有效需求不足。所以,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市场供需结构的矛盾,高收入者购买力过剩,其收入无意转化为现实购买,而低收入者强烈的消费倾向却受到实际收入过低的束缚,出现了想买东西没有钱,有钱的却不想买东西的现象,过大的收入差距最终会导致市场上商品的实际需求小于实际供给,造成有效需求不足,市场疲软。

我国目前存在的收入差别已经严重抑制了国内的消费需求,丧失了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只有保证收入在不同的收入阶层中协调发展,才可以更好地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进步。

对社会结构产生不良影响,引发仇富仇官心理。

在一个社会系统中,贫富差距状况决定着社会的分层,进而决定着社会结构的类型。不同的贫富差距状况使社会结构呈现出“金字塔形”、“哑铃形”和“橄榄形”。“橄榄形”的社会结构在社会高层与底层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层,它可以大大减缓社会高层与底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5]但目前我国还是一个“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少数人很富裕,多数人还不富裕甚至还很贫穷。这个社会结构是分配不公造成的。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富人老百姓不仅关心他们的富裕程度,更想知道他们是怎么富起来的。除去新兴的网络产业外,我国的富豪们从一无所有到亿万富豪一般只需要十年左右的时间,而这在西方国家几乎是不可思议的。究其原因,许多的富人并不都是通过正常的渠道而获得收入的。

与此同时,我国存在着庞大的社会下层民众,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又相对滞后。大量的社会下层民众和弱势群体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却得不到最低的生存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普遍的社会不满并引发仇富心理。随着收入差距和贫富分化的扩大,近年来越演越烈的区域矛盾、城乡矛盾、行业矛盾、干群矛盾、劳资矛盾已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如果弱势的一方长期难以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并且成为社会发展代价的主要承担者的话,贫富阶层和群体的相互成见和仇视就会被放大,社会成员之间的宽容度就会越来越小,从而削弱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巨大的冲击。

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经济繁荣或处于经济衰退过程中,如果贫富差距过大或悬殊,都会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在我国,社会公民对劳动致富正当经营造成的收入差距是能够承受的,但对分配不公造成的差距,对违法、贪污、犯罪致富现象,心理不平衡,反响强烈。

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不公平现象未有效解决,使部分底层群体产生心理失衡和被剥夺感,特别是当一些低收入阶层在合法脱贫致富的道路上感觉到无望甚至绝望时,对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造成的收入不平等的强烈不满超过了所能容忍的程度时,他们往往会采取一些越轨或反社会行为,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造成社会犯罪率的增高;或者产生心理失衡和扭曲现象,出现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行为,对社会稳定构成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甚至引起社会治安恶化、群体性事件频发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从而严重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公平实现的路径

1.努力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在努力提高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上,

一是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劳动力在城乡、地区、行业之间合理流动,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改善中低收入者的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

二是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推行劳资合作制度、集体谈判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等,采取雇员、工会、雇主和政府协商的方式,适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低收入岗位工资增长,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是通过有效发挥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用,推动普通职工工资随企业高中层人员工资增长、企业效益提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应较快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在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上,要以改革户籍制度为突破口,彻底取消农村居民向中小城镇(市)转移的种种限制,加快城市化步伐,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只有把大多数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留在土地上的农民才能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才能将一部分原有农产品的供给者转化为需求者,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

要通过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加大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补贴以及对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进行补贴,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增加农民的收入。要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卫生投入,全面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要优化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环境,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的问题,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收入。

规范行业垄断,控制垄断行业过高收入。

当前,政府对垄断行业高收入的调节,只限于个人所得税,这既不会取消大大高于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也不会对职工的高收入发生较大的影响。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以法律和规则的形式,对行政性垄断的范围和价格等加以限制。按照国际惯例提高一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民间资本参与竞争,缩小行政性垄断行业的范围,减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要建立垄断超额利润上缴制度,将垄断利润收归国家财政,禁止垄断经营企业凭垄断地位和特殊条件将获得的超额收益用于内部分配,规范垄断经营企业的收入分配行为,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应加强政府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力度,将收入分配实施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挂钩,实行责任追究制。

在对垄断行业管理人员薪酬监控、封顶限高的同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根据企业规模和效益情况设定考核对象职务消费的水准和额度,对那些能够货币化的职务消费项目经过合理换算后转化成经营者的职务工资。政府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审计监督,不仅要对企业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进行审计,还要对垄断行业员工特别是经营者获得的各种货币性、实物性的隐性收入进行重点审计,对违规违法的要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应提高垄断行业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监督力度,使垄断行业利润、亏损和员工收入等信息透明化。

完善税制,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不合理的过高收入。

税收是调节不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主要形式。

一是完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途径,而我国目前存在的情况是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本应是纳税主体的富人阶层则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偷漏税现象的普遍存在,只缴很少的税,这就使我国的个税体系背离了缩小收入差距的本意。

为此,必须完善税收申报制度,加大个税申报的监管力度,加大偷漏税的惩罚强度,增加税率级次,增加税率的累进程度,彻底改变工薪阶层的纳税主体地位。适当提高起征点,加大对高收入群体征税力度,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课税,使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次能起到“调高、扩中、提低”的作用。要对居民收入水平和收入结构实施全方位的监控管理,完善存款实名制,实行纳税人和业主的双重申报制,重点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监控。此外,还要努力减少现金交易,不断扩大信用卡支付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账户及纳税信用纪录,加强税务、银行、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实现居民个人财富信息共享。

二是开征消费税。消费税是直接面向高消费的社会成员,其直接负税者往往是高收入者,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收入分配上的差距。

对消费税应适时扩大征税范围,增加应税税目,选择的重点应当是为满足高收入阶层需求的某些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将高级裘皮制品、某些高档家用电器、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等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高消费场所,如夜总会等地方的个人消费行为也应征收消费税。征收消费税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更好地实现社会均等。

三是完善财产税制。具体包括:调整车船使用税,对内、外企业和国内外公民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并相应调高定额税率;开征物业税,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抑制个人财富的积聚。

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为有效解决初次分配中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必须不断完善再分配功能,通过合理的财政支出、社会保障体系对国民收入实行再分配,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要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快建立一个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特殊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补助为辅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比重,更多向“三农”、教育、卫生、就业、廉租住房等重点领域倾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尤其是要加大对贫困县及城镇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其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 (二)

优质回答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切实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等管理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精力在下属企业的,可执行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标准,由下属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同时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和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职务消费。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和生活均在境外的,可以适当参考其境外工作地水平,确定其职务消费标准。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按规定将实施办法上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备案。金融企业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将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备案。

金融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对金融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提出罢免建议;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国务院派出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金融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当由金融企业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监察部会同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薪酬核定、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上报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提请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非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本办法;金融企业下属全资、控股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金融类国有参股企业及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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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消费的范围 (三)

优质回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为履行职务而需发生的职务消费,是企业必要的公款消费。但如何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却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迫切课题。尽管目前国有企业在必要公款消费特别是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力度不大、规范不够等问题。石油石化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更应该采取有力的措施,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 一、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员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交通、差旅、通讯、业务接待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由于属于公务性质,理所当然应由企业承担,这也是几十年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区别于普通员工的一大“特权”。也正是由于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客观存在,近些年来,各种不必要的、完全职务行为以外的消费现象也变换花样,以职务消费的名目出现,从而加大了企业生产成本,成为企业员工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针对变换名目、不合理消费合理化“处理”的现象,从中央到企业都出台了许多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和限制,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仍然不少。主要表现在: (一)采取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够系统。尽管一些企业在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方面,对通信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方式比较单一,仍然不够具体、系统和全面。还有一些项目,如公关、差旅等费用,没有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在有制度要求的一些项目中,有的得到监督执行,产生一定效果;有的则流于形式,未得到落实。少数企业对规范管理职务消费问题还在等待观望,没有将其列入管理的议事日程。 (二)控制不严,漏洞较多。有的企业由于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和管理,造成职务消费的开支失控:如国企领导人员的差旅费用大都居高不下,开支缺乏有效约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严,企业领导违规使用信用卡,公私消费不分;有的开支缺乏标准,随意性大,透明度不高。石化系统某企业开发公司董事长,在不到3年的任职内,以职务消费名义, “白条”报销的费用就达80.88万元之多,最终被立案查处。 (三)违规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些国有企业由于制度不严、管理失控,致使少数素质不高、对自身要求不严的企业领导人员钻制度和管理上的空子,在职务消费方面搞以权谋私、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以中原油田所处的濮阳市为例,该市2003年查办的企业领导干部违法案件中,利用职务消费侵占公款、贪污的案件就占到75%。由于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和监督不规范,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 第一,增加了企业成本。企业发生的与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相关的一些非生产经营费用,一般都记入企业管理费之中,一些国有企业对这方面的开支控制不严,增加了生产经营成本。某石化生产辅助企业,2002年、2003年管理费用分别为480万元和665万元,而这两年该企业差旅、车辆租赁费、业务招待、交通费、办公费等费用分别高达176万元和280万元,占到年度管理费用的36.7%和42.1%。其中,企业领导的职务消费占到相当的比例。 第二,引发干群间矛盾。特别是一些效益不太好的企业,在职工工资都不能足额发放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领导人员不能与职工同甘共苦,勤俭节约,而是搞铺张浪费,甚至以权谋私,必然会引起广大职工的强烈不满,从而引发较严重的干群矛盾,危及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毁掉了一批干部。从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企业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看,职务消费方面的问题占有相当比例。《中国监察》报道的某地一大型涉外企业老总,就是因为在出国进行贸易洽谈时,把在国外的职务消费开支,拿回国内重复报销,而受到严肃查处。北方某石化城在2002、2003年两年时间内,企业领导人员挥霍消费公款和非法占有公款的案件有64起,其中涉及企业主要领导干部19人,他们都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和法纪处理。 二、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国有企业在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方面,出现不规范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有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本身对规范职务消费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对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尚未纳入议事日程加以研究和解决。有的国企领导人员片面理解《企业法》,把《企业法》赋予企业的权力,等同于自己的权力,对迎来送往等职务消费项目,随意性大,透明度不高。极个别自身素质不高的国企领导人员,甚至把企业的资产,当成自己可以随心所欲支配的“私人银行”。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待规范职务消费,思想上有抵触情绪,怕规范后捆绑住自己的手脚。还有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认为,规不规范职务消费无所谓,每年的职务消费还是那么多,一旦规范下来,增加了透明度,有些事就不好办了,因而顾虑重重。 二是机制不健全。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还明显存在跟不上形势要求、制度不健全、管理监督滞后的现象。特别是在涉及领导人员履行职务时相关开支与消费的管理上,许多企业仍然沿袭过去的老办法,吃的是“大锅饭”,用多少报多少,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有的企业对领导人员履行职务时,哪些可以开支,哪些不能开支,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的是开支标准不确定,完全靠领导人员个人掌握,随意性大;有的企业对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范围、标准等,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而是少数人说了算;有的没有明确具体部门来规范、管理、操作和监督,从而导致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行为的失控。 三是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有些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说:为了企业生存,很多职务消费是不得已而为之。特别是在一些竞争性强的行业中,由于要与一些民营、私营企业抢市场、抢份额,迫使一些国有企业不得不采取与民营、私营企业相同的手段,进行所谓“感情投资”、“润滑投入”,明知违规,又不得不违心去做。 三、对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问题的建议 加大对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管理,最重要的是要使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深刻认识到规范职务消费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国有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明确职务消费的基本涵义和规范职务消费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首先应对“职务消费”的涵义和概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就是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务时相关的消费与开支项目的范围、标准、程序等,用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必须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来进行,且要遵循因公必需、量力而行、勤俭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是要明确职务消费的内容、标准和对象。企业领导人员哪些开支属于职务消费,应包含哪些项目,标准如何确定,这是规范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因此,必须按照循序渐进、逐步规范的办法来解决。对有条件的项目先规范,条件尚不成熟的后规范。目前条件下,应首先对国企领导人员在通信费用、交通工具费用、差旅费用、有关接待应酬费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职务消费的对象,应包括企业领导层的每一个成员。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应为企业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应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每一个成员。规范的重点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即厂长、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消费的标准,应由企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的业务需要和效益状况,结合自身实际来确定。职务消费的内容、标准、对象确定后,必须提交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才能付诸实施。 三是要明确职务消费的模式。以前那种企业领导人员花多少报多少的“据实报销型”模式存在较多的漏洞。根据目前形势,建议采取单项控制型、总量包干型两种模式,企业可以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所谓单项控制型模式,是指对确定的职务消费的项目,逐项建立规章制度,明确开支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监督措施等内容,使领导人员的消费行为做到有章可循,并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此模式比较符合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现实状况,且许多企业在这方面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所谓总量包干型模式,是指对确定的消费项目,根据历年来的开支水平状况,测算出年平均消费或开支总量,据此包干给领导人员掌握,实行“总量包干、超支不补、余额下转”的办法。为了防止总量包干后,领导人员超标准、超范围以及将应由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范围内的开支,转移到下属单位开支等违规问题的发生,领导人员消费的凭据要留存并交财务部门核销,定期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四是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规范管理的实效性。首先,把职务消费纳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范畴。结合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把规范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同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年薪制等相结合,进行大胆的改革和实践。通过改革,将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置于严格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下。其次,把规范职务消费与实行厂务公开等制度结合起来。把职务消费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情况,定期公布,接受职工监督。另外,要实行多部门、全方位的监督控制。企业监事会、职代会和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都有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审计部门要把职务消费纳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内容,审核、检查职务消费项目的开支情况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务消费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和纠正。对假借职务消费,搞铺张浪费、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对于仅靠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难以查处和解决的问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或转交董事会、监事会甚至股东大会进行处理,以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利益,保证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

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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