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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作海案件看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2024-10-16 09:05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从赵作海案件看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一)

从赵作海案件看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优质回答从1994年2月到2003年5月,我国侦查机关先后立案侦查的几起刑事大案,后经审判机关判决,最重的死缓、无期,最轻的有期徒刑15年。然而,这些判决都是错的,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之发生,极大的刺激了国人神经,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强烈质疑,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信誉。笔者研究发现,这些冤假错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与刑讯逼供相联系。有鉴于此,笔者据此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从中总结吸取教训。

一、据以研究的几个典型案例之实证分析

近9年之间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都曾先后对中国司法正义产生过重大负面影响,对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及司法作风诟病极重。

将上列五案的基本案情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案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其一、“犯罪性质”相同。五个案件都是故意杀人案件。尽管各个案件的杀人动机不完全相同,比如杜培武作为民警杀死同为民警的妻子及公安局副局长,疑为情杀嫌疑;佘祥林杀妻疑为感情问题,赵作海杀堂兄疑为争风问题,杨波涛杀人疑为强奸反抗问题,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疑为死者搭乘过二张的便车。但五案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其二、证据倾向相同。五个案件几乎都没有收集到作为物证的杀人凶器,鉴定结论(精斑、痕迹、人体检验等)均与被告人不符,主要依据审讯笔录的供认材料定案。用业内人的行话说,即都是“做出来”的案子。其三、裁判思维相同。五个案件作为“罪大恶极”案件,除杜培武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被告人上诉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外,其余四案都是一审留有余地的“法外开恩”,判了死缓、无期甚至有期徒刑。“疑罪从轻”的裁判思维和“保险司法”的办案理念十分明显。其四、错案基础相同。五个案件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刑讯逼供是渗透各个冤假错案的普遍现象

云南杜培武案,是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发现,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被枪杀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因王晓湘的丈夫即是昆明市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通过侦查认为杜有作案可能,但杜培武一直拒不承认。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后,检方接触杜时,杜推翻原来所谓供述,控诉系刑讯逼供所致,但却遭到专案组的否认,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湖北京山县28岁的佘祥林杀妻案、河南商丘拓城县的赵作海杀害堂兄案以及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都是刑讯逼供的产品。而近期媒体披露的河南商丘杨波涛强奸杀人案,称得上血泪控诉的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案。根据杨波涛的辩护律师证实,2005年8月8日第一次开庭时,杨波涛即“大喊冤枉”,且其在亲自书写的上诉状中称:他们“连着17天17夜把我关在宾馆里,十几个人分三班轮着熬我、殴打我、渴我、饿我,每天只给我一杯水和一个小馍”。“他们不断地给我上背铐又给我上绳,还把我吊起来,吊得我昏死过去好多次并且大小便失襟,生不如死。他们折磨得我出现各种幻觉、错觉,就象灵魂飞出去一样”(《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2页)。

上列五案中,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不但十分严重,而且让人啼笑皆非,令国人十分震怒。第一、有两案“被杀死者”奇迹般回了家。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警方认定1994年4月在吕冲村一水塘发现的一具女尸即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也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佘多次申诉但冤情依旧,服刑11年后,妻子张在玉奇迹般回了家,真相大白,经重审改判无罪,坐了11年牢的佘祥林走出了监狱。河南赵作海被指控杀害其堂兄赵振堂,侦查认定1999年5月在赵楼村发现的无头尸体即是死者,被法院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赵振堂回到了赵楼村,赵作海方被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第二、有两案的真凶另有其人。云南杜培武警官被指控故意杀害二民警被判处死缓后,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查明杀害二民警的就是杨天勇等3人所为。同年7月,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浙江张氏叔侄被控在杭州西湖区一水沟内发现的女尸即是5月18日搭乘张氏叔侄便车的女青年王某,被浙江高院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后来查明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才是真凶。第三、一案的被告人至今“悬而未决”。河南杨波涛“强奸杀人”案被国人称之为“新版赵作海案”。两案的当事人都是商丘人,又都是商丘中院判决的冤案,但结局却有所不同。赵作海作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已再审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国家赔偿;而杨波涛作为当代奉公守法的大学生,却因被控强奸杀人,由商丘中院两次判决死缓、一次判决无期,终因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公诉,商丘中院裁定准予撤诉。杨波涛在监狱里被关押3341天后,在家人的一再苦劝下,不得已取保候审,带着一身病痛无助地离开了监狱(《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

三、“疑罪从轻”是对刑讯逼供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依赵秉志老师的观点,所谓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所谓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法制日报2013年7月10日法学院版)。笔者十分赞同这一定义。关于何谓假案,在笔者看来,凡刻意做出来的案子都不是真案,只能是假案,其是包括冤案和错案。试想,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居然谁是犯罪主体都弄错了,居然被害的死者尚可奇迹般活着回家了,这难道是真案?难道是个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案件?赵老师在概括冤错案件的形成因素时,归纳了三个问题,即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这三个方面揭示了导致冤假错案的实质和要害,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结合上列五案,笔者认为,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本质上都是违反疑罪从无规则的。在疑罪从轻的理念支配下,必然以有罪为前提,必然篡改和异化疑罪从无。因此,实行疑罪从轻,本质上是对刑讯逼供这一野蛮司法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上列五案均是在疑罪从轻理念支配下促成的冤假错案。

一方面,有了疑罪从轻的办案思想,侦查机关就把主要精力用于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上,认为口供就是万证之王,因而轻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严重违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为了逼取口供,可以践踏人道,施以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违反职业道德去“做案子”;为了把口供做精做绝,可以排挤其他法定证据甚至对与口供不一致的技术鉴定不随案移送(杨波涛案)。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作为对侦查案卷负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的法定机关,又作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明知事实不清而退回补充侦查,却因讲协作丧失原则而提起公诉(赵作海案),由坚信口供致使公诉关口失守。

第三方面,审判机关经过审判发现疑点重重,本来完全可以据此按疑罪从无原则下判,却因为讲协作不讲制约,每每给足侦查、公诉机关的面子,咬定口供“一惯认罪”,无视被告人当庭对刑讯逼供的控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主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使“最后一道防线”失守。比如,杨波涛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在商丘中院一审开庭后,曾主动问公诉人:“这个案子你就这样移送过来,是要我掉饭碗”(《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载《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6页)。

第四方面,偌大的公、检、法机关,不把精力放在依法各自履行法定职责上,却寄希望于政法委员会的协调。每次协调的结果几乎形成一贯性定式:口供可信,认定有罪,从轻判处。这些问题,才是上列冤假错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麻广军案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二)

优质回答谁在妨害证人作证

――麻广军妨害作证案及其反响

2003年8月22日,内蒙古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广军被抓了起来,内蒙古宁城县检察院认定他涉嫌妨害证人作证。此案在内蒙律师中引起强烈反响,尤其在赤峰地区。得到2004年3月10日公开审理此案的消息后,赤峰地区近百名律师云集宁城旁听。记者随同有关律师管理部门领导和刑事案件的专家参加旁听。

祸起证人改证

在旁听之前,记者先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案情介绍”。案件的起因是这样的:2002年12月30日,麻广军律师接受宁城县三座店乡苏家窝铺村村民许少东的委托,担任其父许文生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许少东带来了7份证据材料证明其父无罪,其中有部分证人没有书写日期,要求麻广军去调查取证,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不同意取证,麻广军答复许少东待法院开庭时让证人出庭作证。

2003年4月23日,麻广军找到证人,征得证人同意出庭的意见后,起草证人出庭名单。5月18日,宁城县法院通知麻广军,许文生案5月22日开庭,并让其通知证人出庭。在开庭前,麻广军见到将要出庭的证人,交代了一些出庭的注意事项,并问证人高金英“从赵国永家出来多长时间后听见许文生和赵国永(被害人之夫)打起来”,高金英说,“也就一袋烟的工夫”,麻广军说,“一袋烟是什么概念”,高金英说,“也就三、四分钟”,麻广军说,“你必须向法院说清楚”。

许文生案开庭审理时,证人分别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分别对证人进行了询问。有的证人听高金英说三、四分钟后,作证时,就把原来说的十几分钟也说成三、四分钟。庭审中,许文生要求法院对其是否具有性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麻广军对被害人的哑语翻译资质提出质疑(被害人系聋哑人),要求被害人出庭。麻广军当庭起草了鉴定申请书交给审判员。审判长宣布休庭。

第二天,控方会同公安机关将证人高金英抓到宁城看守所,随后,又将许少林等5位证人用车拉到宁城县看守所羁押。对证人采取“凌厉”的审讯攻势,7位证人全部“交代”在麻广军指使下作伪证。关押后24小时内放回两位证人,36小时内又放回两位证人,证人许少林、高金英一直未放,以包庇罪刑事拘留。30天后,将许少林、高金英取保候审。

6月初,宁城县检察院认定麻广军指使证人改变证言,以证明许文生没有作案的时间使其逃脱法律制裁,遂以麻广军构成妨害作证罪将其批准逮捕。

6月19日,宁城县法院恢复开庭审理许文生强奸案。麻广军未能到庭。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许文生有期徒刑5年。许文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赤峰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10月17日,许文生强奸案重审庭审,许文生又委托内蒙源生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为其辩护。此次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和5月22日出庭作证的内容一致。庭审尚未结束,宁城县检察院会同宁城县公安局又将证人抓走。

在证人反复被抓、被放的过程中,证人一旦被抓,就说麻广军指使其改变证言,一旦到了法庭,又改了回来。

2003年12月31日,宁城县检察院根据自己所取得的证据,认定麻广军“为使许文生逃避法律制裁,指使许文生之胞兄许文山、嫂张玉兰、表弟高金英及高金英堂兄高金龙在法庭上出具非法证言”,向宁城县法院提起公诉。

自2003年8月麻广军被抓以来,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均未被批准。

是合法取证还是强迫作证

在麻广军因涉嫌妨害作证案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是:公检机关的取证过程是否合法,如果公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强迫证人改变原来的证人证言,其提供的证据则缺乏客观真实性;反之,麻广军则有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指使证人改变证言”的嫌疑。

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他们没有强迫证人。他们之所以把证人带走,是因为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他们所取得的证言不一致,有作伪证的嫌疑。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97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不能说证人一到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就是抓人。公诉人还指出,有的证人说他们刑讯逼供,证据何在?把刑事诉讼中采取措施对证人所形成的压力说成是逼供没有依据。

作为麻广军的辩护人,谢飞和刘党军律师则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他们辩护说,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自书证言均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违法取得的,对证人均采取讯问方式。公诉机关在找证人时,既没有传唤证也没有释放证明,5月23日抓获高金英,5月24日抓获其他证人,除了高金英和许少林拘留30天被取保候审外,其他证人到5月26日放回,已属非法拘禁。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明确规定,对证人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证言,调取证言也必须在证人住所、工作单位、办案机关的办公地点三个特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对证人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公诉人举出的证人证言违反了这些规定。违法取证的结果必然使证人证言丧失客观真实性。相反,证人两次在法庭上的证言均系证人在自由状态下、在庄严的法庭上所作出的,且内容一致,此证言合法且具备了客观性。尤其是2003年10月17日开庭,此时,麻广军已被羁押近3个月,证人是法院通知到庭,此证证人当庭陈述,内容客观真实。在麻广军妨害作证一案的程序上,辩护人还指出,在法院审判前的立案、侦察、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均严重违法。宁城县检察院和具体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法院审判前的各种诉讼阶段,严重违反了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经过审理,并交由宁城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庭最后宣布麻广军无罪。

检查机关应当完善监督机制

此案虽然已告一段落,但在律师界乃至法律界留下深刻的反响和思考。最令人担忧的是:检查机关的取证行为给律师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庭审期间,记者采访了部分旁听的律师,他们不约而同地说,听了此案,他们都在想,自己会不会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有什么闪失,被检察机关抓住把柄,下一个被抓的会不会是自己。甚至,麻广军辩护律师的刘党军这次在宁城辩护也心有余悸。多数律师表示,“如果不还麻广军一个清白,律师没有安全感,我们宁愿不办刑事案件。”有的律师情绪激动,要联系所有赤峰地区的律师对宁城县的刑事案件罢辩。

近年来,在全国,“刑辩”律师相继被抓,对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许多做“刑辩”的律师如履薄冰。刑事诉讼法已实施8年,某些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仍然按照自己的“推理”办案。有的检察机关为了给律师定罪,不惜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一个律师无辜被抓,可能影响的是整个律师执业环境,影响的是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不少了解此案的专家呼吁:检察机关应当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既要有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也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同一个案件中,检察机关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更不能由几个监察员“一条龙”办案。检察机关与律师的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应当形成良性的分工、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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