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释—刑事诉讼法136条的内容
- 1、犯什么罪才在家里找东西
- 2、你对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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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什么罪才在家里找东西 (一)

答犯盗窃罪、藏匿枪支赃物等、清查贪污受贿罪
搜查家里不能说明犯了什么罪,只要是涉及犯罪,都是可以搜查家里的。
比如犯盗窃罪、藏匿枪支赃物等、清查贪污受贿罪、侦查刑事犯罪的蛛丝马迹和罪证等公安机关都有权搜查嫌疑人家里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你对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理解? (二)
答第一百三十六条【公诉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理解:1、所有案件,要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这个起诉权,由检察院来审查决定,是起诉或者不起诉,人民检察院说了算。
2、属于共同犯罪的,先抓到的这个人要按正常程序进行起诉,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逃跑的人员抓回来,再另行起诉。
这是最通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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