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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的刑事案件有哪些:行政案件包括哪些犯罪

2025-02-22 02:35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行政案件中的刑事案件有哪些:行政案件包括哪些犯罪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连税稽二处〔2025〕14号

连云港新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703MABWLC847P)

我局(所)于2024年10月12日至2025年1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康鹏大厦809室)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走逃失联

你单位接受宽城满族自治县北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发票代码为1300223130,发票号码为20162417- 20159726共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93362.82元,税额129137.18元,增值税已经抵扣;上述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承德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宽城满族自治县奥信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发票代码为1300223130,发票号码为20159710- 20159717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99565.9元,税额103943.54元,增值税已经抵扣;上述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承德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宽城满族自治县源启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发票代码为1300223130,发票号码为20162407- 20162413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91637.17元,税额89912.83元,增值税已经抵扣;上述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承德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上下游商品名称和数量的比对分析,你单位2023年沥青商品进货数量为1632吨,金额为832.52万元,销售数量为18287.73吨,金额为9518.35万元。沥青这一商品的进销数量和金额差异巨大。(你单位2022年没有沥青的进货数据)你单位销售的商品*化学试剂助剂*戊烷发泡剂未发现有对应的进货数据。通过外调核实,你单位通过对公转账收款,然后私人退款的方式,向下游企业重庆美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号码为49478994、49377163-49377189,金额2768362.74元,税额359887.26,开具商品为沥青。

综上所述,你单位2023年你单位向下游企业三门峡贝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凤阳海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41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27份,交易金额93460120.94元,开具商品为沥青、化学试剂助剂*戊烷发泡剂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明显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月22日

本律师分析:

一、违法行为定性

1.接受虚开发票:连云港新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逸公司”)接受来自宽城满族自治县北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奥信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宽城满族自治县源启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25 份。这些发票的金额总计达到 248.46 万元,税额总计为 32.3 万元,且新逸公司已将这些税额违法抵扣了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虚开发票行为涵盖了无真实交易却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相符以及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毫无关联等情形。在本案中,承德市税务局稽查局经严谨核查已确定上述发票为虚开状态,连云港市税务局依据有效的协查结果,依法认定新逸公司构成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2.对外虚开发票:新逸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了多达 927 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 9346.01 万元。从商品名称与购销业务实质的匹配度来看,存在诸多不符之处。其一,就沥青这一商品而言,其销售数量高达 1.83 万吨,然而进货数量却仅为 1632 吨,且在 2022 年完全没有进货记录,这种进销数量的巨大差异严重违背了正常的商业逻辑。其二,对于戊烷发泡剂这一商品,公司根本没有与之对应的进货数据,却对外开具了相关发票。其三,公司还通过公转私的资金回流方式伪造交易,试图掩盖其虚开发票的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的开票行为在缺乏真实交易支持的情况下,显然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1.法律依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必须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若企业未按照此规定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若因虚开发票行为导致少缴税款,该行为将构成偷税。在此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同时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5 倍以下的罚款。此外,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一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便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本案中,鉴于虚开发票涉及的金额高达 9346 万元,若其涉税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税务机关可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2.程序合法性:连云港市税务局在处理本案过程中,遵循了严格的程序规范。首先,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对上下游交易进行细致的比对分析,以及对银行流水进行严格核查等措施,获取了关键证据。其次,积极开展异地协查工作,借助承德市税务局对上游企业发票虚开的确认结果,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基础。同时,结合新逸公司实际经营数据缺失的情况,如无进货记录等,成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并且,由于新逸公司处于 “走逃失联” 状态,未提供有效的经营地址或联系方式,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文书,该送达方式在法律程序上是合法有效的。

三、争议解决与法律后果

1.行政复议权利: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新逸公司若要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在规定的 15 日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只有在履行了上述义务且被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向连云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若新逸公司未按照要求履行缴纳义务,其复议申请将依法被驳回,无法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2.法律责任升级风险:在税务责任方面,新逸公司首先需要补缴已违法抵扣的增值税 32.3 万元,同时,由于虚开发票导致成本虚增,进而少缴了企业所得税,也需一并补缴。此外,还需承担因逾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按照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五。并且,税务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在刑事责任方面,鉴于本案虚开发票金额巨大,达到 9346 万元,且税款超过 250 万元,极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一旦构成犯罪,将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四、企业风险提示

1.证据链缺失风险:新逸公司在沥青购销业务中呈现出 “无进销存匹配” 的状况,对于戊烷发泡剂更是 “无进货记录”。这充分表明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能妥善留存真实交易凭证,如合同、物流单据等关键资料。在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认定时,由于缺乏这些能够证明真实交易的有效证据,企业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难以对虚开发票的认定提出有力反驳,从而增加了自身的法律风险。

2.资金回流风险:新逸公司采用 “公转私退款” 的方式伪造交易闭环,这种行为极易被银行的反洗钱系统监测到。一旦被监测发现,这些资金回流记录将成为认定其虚开发票的关键证据,进一步加重企业的违法情节,使企业在面临税务处罚和法律责任追究时处于更加被动的局面。

3.失信联合惩戒风险:一旦企业被认定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将不可避免地被列入税收违法 “黑名单”。进入该名单后,企业在后续的经营活动中将面临诸多限制,如在融资方面,金融机构可能会因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而拒绝为其提供贷款或提高融资成本;在招投标活动中,企业可能会被禁止参与,从而丧失商业机会。这些联合惩戒措施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对新逸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所构建的证据链完整且充分。新逸公司必须依法履行补缴税款、调整账务等义务,并需面对高额罚款以及潜在的刑事责任。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事实认定存在疑问,应积极通过提供真实交易的相关证据,如物流、资金流记录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前提是需先行履行缴税义务,以确保自身能够进入合法的争议解决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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