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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5-01-26 19:05 分类:刑事合规 阅读:
 

一、基本案情

江某某是湖南省某中学初二的学生,年仅 14 岁 。一次春游,他与同班女同学聊天,这一平常举动却引发了同级邻班同学胡某的嫉妒,胡某误以为江某某招惹了自己的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便要动手。江某某不想将事情闹大,顺从地买了烟,可胡某却以烟不好为由拒收,还愈发坚定了要殴打江某某的想法。

冲突就此拉开帷幕。早读课前,与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伙同他人将江某某叫到厕所,言语威胁要殴打他。江某某虽言语上不甘示弱,事后却解释那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打算放学后找机会跑掉。早读下课后,江某某上厕所时,孙某某和胡某等人再次出现,拉扯并踢了他一脚,随后因上课才暂时散去。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第二节课后,孙某某开始谋划进一步的行动,他邀约同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某,并向张某某指认了厕所内的江某某。午饭后,孙某某变本加厉,又找来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更多人参与。他们兵分两路,孙某某等 7 人前往教室找江某某,另外 8 人在厕所等候。面对孙某某 “若不去就强行带走” 的威胁,江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同时,为了自保,他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藏在右手衣袖内。这把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刃长约 4.5 厘米。

到达厕所后,江某某瞬间被孙某某、胡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 15 人团团围住。陈某甲率先发难,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颈部,将其摔倒在地后骑在身上殴打,其余众人见状,也一拥而上对江某某进行踢打。在遭受群殴的危急时刻,江某某掏出折叠刀乱挥,以此自卫。这一反抗举动致使陈某甲腰背部被捅伤,吴某大腿被划伤。大约一分钟后,众人暂时散开,江某某从地上爬起,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下。可此时,站在他背后的陈某乙仍未罢休,对他进行掌掴。愤怒与恐惧交织下,江某某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之后,张某某等人又对江某某进行了一番殴打,才最终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紧急送往学校医务室治疗。经鉴定,陈某甲和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为轻微伤。同年 8 月 7 日,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随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江某某提起公诉。但江某某及其辩护人坚称,江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在遭受学生霸凌时的无奈之举,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裁判摘要

(一)防卫意图认定

法院在判定江某某的行为时,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主观意图看,江某某自始至终都处于被动局面。胡某无端要求其买烟赔礼,孙某某等人多次主动挑衅、威胁并实施殴打行为,江某某明显是在遭受霸凌的压迫下,被迫做出反应。尽管江某某在面对威胁时有过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但结合其后续解释,这只是为了拖延时间、寻找逃脱机会的无奈之举。考虑到未成年人在面对突发危险时的心理特点与应激反应,不能仅凭这些言语就认定他具有主动斗殴的故意。综合各种因素,法院认定江某某在遭受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明确的防卫意图 。

(二)防卫时间判断

江某某的两次持刀反击行为,均精准地处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关键时刻。第一次,当他被 15 人包围,陈某甲上前扼颈将其摔倒在地,众人一拥而上进行踢打时,此时江某某面临的是现实且紧迫的人身伤害,不法侵害已经实实在在地发生,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这种危急情况下,他掏出折叠刀反击,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对时间的要求。第二次,在群殴暂时停止后,江某某刚从地上爬起,还未脱离危险区域,陈某乙便从背后对其进行掌掴。这一行为表明,不法侵害的危险状态并未解除,仍在持续进行。江某某再次持刀反击,同样是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时间段内实施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三)防卫限度界定

在判断江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从防卫工具看,江某某使用的是一把多功能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其杀伤力相对有限。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实施霸凌的一方多达 15 人,双方力量极为悬殊。江某某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遭受长时间、高强度的群殴,身体和心理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这种孤立无援、极度危险的处境下,他持刀自卫是出于本能的求生反应。而且,他的反击行为始终围绕着对抗不法侵害展开,目的是为了制止对方的殴打,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并非主动寻衅滋事或过度攻击。整体而言,江某某的防卫行为在手段和程度上都具有合理性与节制性,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律师后语

(一)法律条款依据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江某某面对孙某某等人的霸凌行为,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正处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紧急状况。他持刀反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侵害,且从整体防卫过程来看,其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江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

(二)案件警示意义

此案件意义重大,它为广大面临霸凌威胁的未成年人注入了一剂强心针,让他们明白面对霸凌,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自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学校和监护人敲响了警钟。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有责任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防治欺凌的教育与培训。一旦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依法妥善处理 。

监护人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同样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要加强对孩子的管教,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若学校或监护人未能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学生遭受欺凌或者实施欺凌行为,那么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各方齐心协力,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让校园霸凌不再有滋生的土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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