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343条罪名!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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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樊某内幕交易案。
案号(2020)沪刑终71号。
证券从业人员违反从业规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内幕交易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其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
01 案情
简介
2016年初,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公司)起意收购上海银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橙传媒公司)。2016年3月上旬,金力泰公司收购银橙传媒公司项目启动。同年3月22日,金力泰公司发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于当日停牌。同年6月2日,金力泰公司发布《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同年7月8日,金力泰公司股票复牌。
此次金力泰公司收购银橙传媒公司股权事项,作为内幕信息其敏感期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10日,终止日期为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宁某原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曾于2016年2月23日至3月上旬,陪同金力泰公司及银橙传媒公司负责人互至对方公司考察,启动金力泰公司收购银橙传媒公司项目。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宁某将金力泰公司收购银橙传媒公司的利好消息告知其妻子被告人樊某。2016年3月18日,宁某、樊某在明知金力泰公司有重大利好系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共同控制“徐某”名下中山证券账户,买入“金力泰”股票197,000股,成交金额1,379,793元;并于同年7月8日在金力泰复牌之后清仓该股票,非法获利金额总计160,788.87元。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宁某、樊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02 裁判
说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宁某、樊某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共同交易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被告人宁某将内幕消息告知其妻子樊某,两人共同控制“徐某”名下中山证券账户于内幕敏感期内买入“金力泰”股票,并于该公司股票复牌之后共同清仓。两人共同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樊某所起作用与宁某相当,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宁某、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宁某、樊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对樊某适用缓刑,对宁某不适用缓刑。
关于应否对被告人宁某宣告从业禁止的问题,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采取从业禁止措施。证券犯罪具有职业高发性特征,在本质上即是对资源优势的滥用,涉嫌证券犯罪的被告人大多具备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或在证券机构担任一定的职务,证券犯罪行为大多系利用从事证券相关职业的便利条件而实施,因此对证券犯罪的被告人采取从业禁止措施,以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具有必要性。
另一方面,刑事从业禁止制度与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在法律性质、适用对象、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但二者并不矛盾和排斥,从业禁止制度具有预防再犯罪的独立价值和特殊优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从业禁止措施。本案中,被告人宁某身为证券从业人员,明知所从事的收购项目系内幕信息,仍然违背职业的保密义务和道德要求等,利用其职业便利实现非法牟利,故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须对被告人宁某宣告从业禁止。
03 关联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04 学理
补充
刑事从业禁止制度,禁止行为人从事的职业内容,应当遵循适度原则,禁止过度扩张。
(一)禁止从事的职业应当具有确定性
对行为人判处一定期限的从业禁止,应当对禁止从事的职业,作出明确性的判决,将禁止从事的内容限缩为“职业”,而不能扩张到“行业”,甚或“活动”,例如“从事某特定食品的销售职业”“从事保安职业”等,禁止对行为人作出诸如“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等内容不明确的判决。
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从业禁止判罚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选择一个较为精准、明确的职业。
(二)禁止从事的职业应当具有较强相关性
由于刑事从业制度创设的目的是加强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实现对行为人再犯罪的控制,因此在对行为人适用禁业规定时,应当将其与特定职业、专长、岗位关联起来。缺乏合理关联的职业禁止,违背了限制从业的信用工具本质,不利于犯罪人再融入社会,同时在脱离了职业特性的情况下,会导致职业限制的过度扩大,超出了防控风险的必要限度。需仔细考察行为人利用了何种职业之便利,或者违背了何种职业之特定义务,选择该种职业或者与该种职业具有较强相关性的职业,作为限制从事的内容。
(三)禁止从事的职业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保证了禁止从事的职业内容满足确定性和相关性之条件后,再考察对于该种职业的禁止是否具有可执行性。例如教师、司机、医生、律师等职业,由于行政法上对其设定了一定的执业许可制度,在因犯罪而吊销相关执业资格,或者在年检时不予审核通过者,自然在适用刑事从业禁止的情况下,其执行效果也会较为理想。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我国共对72项职业设定了职业资格,其中分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包含了59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中,包含了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一般都包含了资格准入考核与年检,而如果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并遭受处罚,一般会吊销该种资格,诸如教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有观点认为,职业包含了三方面内容,即职业资格、职业职务和职业活动,法官在适用从业禁止时,应当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犯罪人情况,选择对犯罪人适用禁止取得职业资格、禁止担任一定职务或禁止从事所有职业活动。
参考文献
[1]魏佳轩、刘学敏:《刑事从业禁止:实践、困境与反思——以1461件案例为样本的分析》,载《刑事法评论》2022年第2期。
[2]曹波:《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14—225页。
[3]陈国栋:《〈行政处罚法〉中限制从业罚的解释与适用》,载《南大法学》2021年第4期。
[4]李兰英、熊亚文:《刑事从业禁止制度的合宪性调控》,载《法学》2018年第10期。
[5]袁彬:《从业禁止制度的结构性矛盾及其改革》,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 第3期。
监制:张永江
编辑:廖佩蕾
责编:陈明雪
审核: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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