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全文
新刑诉法160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
答新 刑诉法 160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 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 律师 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 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 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 公诉 、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综上所述,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是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做出其他的更为严重的重要罪行,根据第一百五十六条的有关法律 法规 ,在犯罪嫌疑人被发现的那一天起,要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的 羁押 期限进行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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