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把行政案件转成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依据哪条哪款
【案情及问题】
2023年9月,A市公安局环安支队例行检查时发现,Z县甲村村西私建一个镀铬厂,雇佣叶某、范某等人镀铬,通过渗水坑直排污水,经检测,发现铬、铜、镍重金属,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未对倾倒至渗坑的废液污染物性质及土壤生态环境损害作出司法鉴定,无法确定其是否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不符合刑事案件起诉条件,遂不起诉。但检察院认为叶某、范某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等行政法相关规定,于是向A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叶某、范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检察院。
A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镀铬厂已被取缔。现在,就处罚对象是否存在,违法事实如何定性,按照何种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操作等问题,咨询律所。
【分析及解答】
一、充分认识案件所处阶段
此案为刑事转行政案件,目前镀铬厂作为违法主体已经被取缔。对于生产经营型实体的取缔工作常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取缔的实施是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的,可从市场监督管理的角度介入,也可以从生态环境的领域介入。镀铬厂被取缔之后,其作为市场主体的资格已经不存在,相应来说,其不宜再作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的处罚对象。
二、可能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
其一,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项目的行为。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所以,此镀铬厂被取缔的法律依据,可以从《水污染防治法》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电镀项目的处理规定入手。
其二,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两个法律条文规制的是具体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此类违法行为与前述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项目的行为没有重合性,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对于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仅仅对于生产经营主体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而且在《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也对有关的责任人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理规定。
三、适用法律的思考层次
首先,此案不宜适用《水污染防治法》,因为该法第八十三条主要针对的是市场经营主体,于此案来说市场经营主体即为镀铬厂。镀铬厂已被取缔,可以说受处罚主体已不存在。因此,对叶某、范某两个公民没有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空间。
其次,此案不宜适用《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因为该法条是生态环境部门将自己调查、办理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规定。
最后,此案宜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该条第二项规定了直接实施拘留的情形。
总之,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对有关责任人直接实施拘留。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怎么把行政案件转成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依据哪条哪款,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