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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是刑法第几条规定~见死不救罪什么时候入的刑法

2024-09-24 01:15 分类:死刑辩护 阅读:
 

秦国尚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第一座高峰,虽然大秦帝国二世而亡,有法律繁复严苛和兴利不足、除弊有余的因素,但以法治世的思想还是极其宝贵的。

秦律规定:“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有人在大街上杀人,周围的人袖手旁观不加援救,距离百步以内的人,要重罚,罚二甲。

罚二甲是多少钱,一甲值1344钱,二甲值2688钱。按秦一石粮食30钱计算,可购89.6石,人均月食1.5石,可供一人近60个月的口粮。在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重本抑末的情况下,粟米执行货币职能,劳动报酬比如工资、税赋等都由其承担,可见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法律如此规定,就意味着见义勇为是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依法受到处罚。把道德伦理层面的要求入法,依法规范人们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于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强化人们与不法分子斗争的意识和自觉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道德是利他的,因此在道德实践中人们必然要付出一些代价,包括生命的代价。如此,单纯依靠道德伦理说教,难以使一些人面对不法行为挺身而出,在生死关头践履道德要求。在古代通讯和交通手段落后、办案手段原始,通过立法以人们互助的形式及时制止不法侵害、打击违法犯罪,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具有高尚道德的人毕竟是极少数,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法律设计思路是正确的,但具体规定和实施不可绝对化。

不过,通过立法强制人们履行见义勇为的义务,也有其弊端。比如年老体弱者践行见义勇为的义务,心有意而力不足,有时贸然对受害人施以援手,可能于事无补,徒增牺牲罢了。至于他们遇到歹徒杀人,年老体弱者更是无能为力。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十全十美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秦朝这条法律规定直到2000多年后才首先在葡萄牙立法,随后的100年,至少为包括德国、法国在内的15个国家的刑法典所。英语国家很少采取类似的立法,在美国15个州,只有几个州有此法律规定。

但他们与秦朝这条法律规定又不同之处,分为“坏撤玛利亚人法”和“好撤玛利亚人法”。坏撤玛利亚人法,就是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害,就应积极救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各国处罚标准不一致,有的刑罚不过100美金,有的最高可处刑5年监禁。好撤玛利亚人法,就是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在善意无偿救人过程中,即使出了纰漏,也不应承担责任。

有学者认为,“见死不救罪”没有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否者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使惩罚失去必要的约束。法律要为善行创造积极的条件,让人们心中日渐麻木的坚冰融化,使见义勇为成为一种自觉和精神法律。这是理性成熟,还是理性自负?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见死不救罪是刑法第几条规定。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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