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取保候审
案例:
张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他并未将酒驾行为当回事,没有已经触犯刑法的自觉。在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张某未到住所地的派出所报备就去了外地打工。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办案检察官对张某进行传唤时,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返回。张某并未理解什么是取保候审,甚至以为案件在公安机关案件就已经“了结”。办案检察官又联系了张某的办理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李某,但李某对张某的去向一问三不知。
检察官郑重的告知了李某张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外出打工的情况,并向李某说明了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通过办案检察官和李某共同说服,张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办案检察官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更换保证人,重新为张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的义务作了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结束,反而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取传随到,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常履行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应当自觉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证人也应当履行保证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
转自:阿荣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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