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条件~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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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羁押在看守所里面,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的羁押措施。逮捕是五种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办案机关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及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而决定是否逮捕。一般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刑罚的,或者其他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逮捕的情形。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对应当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符合法定条件而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虽然监视居住与逮捕同样是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如果没有固定住处,办案机关可以指定住所,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的居所内执行。但是,法律规定办案机关不得因为办案方便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或者办案单位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由此看来,监视居住相对于逮捕的强制措施来说,相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那么符合什么条件的情况下,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呢!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对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第一,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第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第三,需要逮捕的嫌疑人人的被扶养人生活不能自理,该嫌疑人是唯一的扶养人。第四,因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认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第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可是案件还没有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第六,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办案机关认为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期间,有哪个部门来监督执行呢?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由办案的公安机关执行。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要遵守监视居住阶段的规定不得违反。如果故意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办案机关认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律师提示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违反下面规定,否则有可能被采取逮捕,送交看守所进行羁押。这样在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时,或造成很多障碍。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六类规定,只有不违反这些规定,才符合监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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