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决定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现场亲眼看到犯罪活动的人指认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所谓身边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所谓住处包括永久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地点等。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或者犯罪后已经逃跑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即本人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29条,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共同作案。所谓先行拘留,是指出现上述紧急情形时,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再办理相应的拘留手续。
二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决定拘留:①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并在拘留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这种先行拘留是对接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特殊情形。
三是对已经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之前的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4款和第77条第2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以避免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发生逃跑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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