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时间;取保候审时间到了之后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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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两种状态下,需要申请取保候审:
一是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之前,二是被批捕之后。
我国《宪法》第37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也就是说,逮捕的决定权是写在宪法里的,且仅限于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只能执行。
但是,公安机关有决定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的权力。
所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之前,是处于侦查阶段的初期;
当事人被批捕的,一般处于侦查阶段的中后期,也有可能是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
逮捕是长期的羁押措施。通常情况下,在检察院批捕后,如果没有变更,羁押状态可以一直延续到宣判,再转为收监或其他。
如果尺度把握不准,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无疑是一种严重的侵犯。
所以,才要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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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
(1)被刑拘的头30天内
此时是立案侦查之初,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足够的指控证据或线索。如果可以及时会见,并梳理当事人相关的事实,进而向公安机关提出有利事实和证据,充分论证当事人具有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等情形,就很可能说服公安人员直接予以取保。
如果公安决定取保了,一般就不会提请逮捕,不出意外的话,后续大概率一直取保,这就很有希望争取不起诉、定罪免罚或缓刑等结果。
(2)提请批捕的7天内
在初步侦查后,如果公安认为需要逮捕当事人的,肯定不会同意取保,而且最晚要在刑拘满30天时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此时,检察院有7天时间审查决定是否批捕,如果能及时与主办检察官沟通,就有机会论证当事人没有羁押的必要性,进而说服其不予批捕,改为取保候审。
(3)批准逮捕之初
有些案件,当事人家属往往都是先寻求“神秘力量”的帮助,托关系“捞人”,结果事与愿违。等到检察院真的批捕了,才请辩护人介入。
如果在此之前没有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案件,没有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证据梳理、传递给主办人员。那么,批捕后首先要做的就是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尽管已经批捕,但也才刚过一个月,案子尚处于侦查阶段,相关证据并不完整,一切皆有转机。所以,一定要将有利的、符合取保候审的部分,充分梳理展示给办案机关。
(4)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
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侦查阶段,刑拘 逮捕的最长羁押期限是8个月。在这8个月内,如果公安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达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这意味着侦查工作无法办结。
此时,就符合取保候审的另一个情形“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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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
(1)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初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通常有一个月至一个半月的期限。在此期间,检察官需要对证据和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辩护人也可以阅卷,了解全案事实证据,从而有针对性地申请取保候审或羁押必要性审查。
(2)退回补充侦查时
对于案件本身,检察院认为定案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一个月。
因此,当检察院决定退回补侦,基本就表示案件证据不足,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需要重新评估案件。此时,就可以适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论证没有继续羁押当事人的必要。
(3)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
刑诉法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的最长期限是6.5个月。同理,检察院迟迟不提起公诉,以致审查起诉期限临近的,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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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审判阶段,如果之前一直是羁押状态,在司法惯性的作用下,就很难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实务中,一般会酌情在移送审判之初或审限临近之际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诉法,一般而言,审判阶段的最长期限约20个月。因此,如果法院一直不开庭或开庭后迟迟不下判,那么在审判期限届满之际,也可以尝试申请取保候审。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流程越往后走,越难以改变在之前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因此,实务中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节点是侦查阶段,尤其是在被批捕之前的,其次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际,辩护人通过会见和阅卷掌握了全案案情后,往往能挖掘、梳理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证据,并提出针对性的取保候审意见,向检察官充分论证当事人具有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情形,进而说服办案人员变更强制措施。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酷斯法希望取保候审时间;取保候审时间到了之后的流程,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