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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林森浩在2015年判死刑了吗

2024-10-08 01:10 分类:毒品犯罪 阅读: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在2015年判死刑了吗 (一)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在2015年判死刑了吗

最佳答案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8日对复旦学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中,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

林森浩落网记:复旦投毒案凶手,偷实验室毒物投放在饮水机中,后来怎样? (二)

最佳答案可能在大家心中,学校是最纯粹的地方,除了学习问题,学生之间没有更多的利益纷争。但是恰恰相反,校园其实是社会的缩影,学生之间相互诋毁,恶性竞争,处理方式极端的事件并不少见。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正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同寝室友居然因为生活中的日常矛盾对对方下此毒手。

凶手林森浩,复旦大学上海医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被害人黄洋与凶手林森浩在同所学校的不同医学专业,两人在研究生期间先后搬进421宿舍,算得上同窗好友。

生活习惯产生矛盾

两人在一起生活不久,由于一些日常生活习性不同而产生矛盾,时间一久,林森浩对黄洋有了很深的偏见,两人的矛盾日渐加深。

2013年3月29日,临近愚人节,林森浩无意间听到同学们正在为愚人节做准备,心中不禁萌生出一个想法,打算趁着愚人节这个机会整一下室友黄洋。于是用饮水机投毒的方式给黄洋一个“教训”。

2013年3月31日,林森浩为了拿到化学药剂,向与自己平时关系不错的同学吕鹏要来了实验室的钥匙。

随后,他在实验室又偷走了近77毫克的的N-二甲基亚硝胺,这些剂量严重超出了人体所承受的范围。在同一天下午的五时许,林森浩将其30毫升的化学药剂投入寝室的饮水机内,等待黄洋回来饮用。

2013年4月1日上午9点左右,也就是愚人节当天,黄洋在饮用了饮水机内的水后便出现中毒症状:呕吐不止,随即被老师和同学送往医院抢救。

抢救无效,最终殒命

4月3日下午,黄洋的病情突然恶化,被转到ICU病房进行救治,经过长达十几天的全力救治,终究没有挽回这一年轻的生命。于4月16日宣告抢救无效死亡。最终依法医鉴定,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摄入量超标而导致的肝功能衰竭。

在黄洋中毒住院以后,校方极度重视此事。而随着黄洋病情恶化,学校不得不于2013年4月11日报警处理。

最终,警方锁定了嫌疑最大的林森浩,对其进行逮捕审问。在林森浩承认罪行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判处林森浩死刑。

林森浩的性格分析

在案件调查中,同学们对林森浩的评价是极高的,在他们眼中林森浩不光成绩优异、科研能力也是相当惊人,平日里会参加一些活动,最大的爱好就是打篮球。他积极地规划着自己的人生,活成了人人羡慕的样子,没有人会想到他会变成一个杀人凶手。

然而,他所做的这一切始终不能掩盖心中的自卑、苦闷和挫败感。

林森浩其实有鲜为人知的一面,他内心极其敏感,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从来不谈论自己的普通平民家庭;

由于长期处于与异性沟通的挫败感,因此他经常用一些特殊的方式去处理类似问题以得到优越感;

在林森浩的微博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极具攻击性的辱骂公众人物的评论。

林森浩的种种异常行为足以表明他存在着很大的心理问题,这种截然不同的两面在他心里慢慢发酵、积累,一直找不到正确的突破口,最终造成了心理上极度的扭曲。

小结

复旦大学投毒事件折射出当代大学生的知识文化与心理健康的错位,无论是学校还是社会都太过注重一个人的学历与知识文化水平而忽略了他们的心理健康、道德品质问题。

学历、分数、知识储备粮从来品质没有关系,可总有一些人将没有关系的好处和自己的特长联系起来,以达到“假领子”的目的。没有文化不可怕,可怕的是偏见、是有才无德、是固有思维。

即便事情过去多年,也总会有人不改正或不愿改正自己错误的观念,正所谓:历史最大的教训就是告诉一些人总有人不记教训。

关于中学生的一失足 成千古恨的事例 (三)

最佳答案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如果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下面是几个真实的案例: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2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同学的课桌上,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同学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只是想让同学吃了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样是2002年发生的一个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该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再就是一个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他在暑假里,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某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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