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并将戒毒医疗工作细化到人,具体到人,制定了《戒毒医疗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2024-10-03 06:30 分类:毒品犯罪 阅读:
 

劳教戒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

劳教戒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优质回答(三)劳教戒毒

虽然劳教戒毒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多年的实践和研究证明,劳教戒毒在三种戒毒模式中复吸率是最低的,劳教戒毒在时间和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教养的期限比较适合科学戒毒的规律。吸毒者摆脱毒瘾包括生理脱毒、康复训练、社会帮教三个阶段性脱毒一般7-15天即可完成,稽延性症状可以在3~6个月内消除,行为矫正、摆脱心里依赖则需要较长时间,国际上公认在5年。劳教戒毒的期限一般在2-3年左右,适合劳教戒毒人员在生理和心理上获得较好的康复。同时,在相对较长的期限内有利于对劳教戒毒人员进行综合教育矫治和心理治疗。二是劳教场所具有封闭的环境,使戒毒者与毒品隔绝,能够创造有利的戒毒环境。三是劳教场所具有严格和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比较完备的管理教育和生活设施,有利于戒毒者的矫治、治疗和康复。四是劳教戒毒具有对吸毒者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再就业培训的优势。

由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以强制戒毒为主体的戒毒体系,远没有达到挽救吸毒成瘾者,遏制吸毒行为蔓延趋势的预期目的,已不适应我国戒毒工作发展的要求,很难担负起我国戒毒工作的历史重任。因此,对我国现有的戒毒体系进行变革,探索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戒毒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戒毒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从劳教戒毒的对象来分析

劳教戒毒的对象是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者,是最顽固的吸毒成瘾者。这类对象的特点:一是吸毒时间长,戒毒次数多,矫治和治疗难度大。二是这些顽固的吸毒成瘾者是最大的毒品消费群体,对于社会毒品供需的恶性循环具有重要影响。三是大部分具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四是这类对象是吸毒行为传播的高危传染源,将导致新生吸毒者的大量产生。五是吸毒成瘾者是艾滋病和其他疾病的高危群体和高危传染源,对公共健康具有严重威胁。因此,从劳教戒毒的对象来看,劳教戒毒工作非常艰巨,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

(二)从劳教戒毒人员的数量来分析

随着我国吸毒问题的发展,我国劳教戒毒人员的数量近年来呈迅速增长趋势,吸毒劳教人员占全部收容人数的比例不断上升,有的省比例高达80%,特别是在一些吸毒问题严重的省份,吸毒劳教的数量急剧上升。吸毒兼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非常严重,因此,必须把劳教戒毒作为我国禁毒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

(三)从劳教戒毒发展趋势来分析

我国劳教戒毒人员的数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面吸毒问题的状况,从目前吸毒人口的数量、毒品泛滥的范围、毒品结构等情况来看,吸毒成瘾者的数量近年来始终呈增长趋势,短时期难以明显降低。二是高复吸率的影响,从目前的复吸率来看,我国强制戒毒的复吸率一般在90%,复吸者的数量仍处于高水平。三是国家禁毒政策的加强,强制戒毒后复吸的成瘾者将大量由劳教所收容。因此,劳教戒毒肩负社会历史责任将更加艰巨,也是最具发展前景的戒毒模式。

(四)从劳教戒毒的内在优势分析

尽管劳教戒毒的方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与其他戒毒方式相比,具有内在的、特有的诸多优势。一是劳教戒毒具有制度上的优势。劳教戒毒工作建立在劳动教养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具有强制性。二是劳教戒毒具有时间上的优势。劳教戒毒约束期限长,有利于对戒毒人员开展综合性的教育矫治,能够使戒毒人员在生理上和心理上获得较好的康复。三是劳教戒毒具有环境上的优势。劳教戒毒场所具有完全封闭的场所设施,能够有效地防止毒品流入,形成有利于戒毒工作的无毒环境。四是劳教戒毒具有条件上的优势。劳教场地都具有文体活动场所和劳动习艺车间,便于对戒毒人员开展劳动习艺、就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文体娱乐、心理矫治及军体训练等活动,从而促进戒毒人员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全面恢复。五是劳教戒毒具有管理上的优势。劳教场所有一套完整规范的工作机制,在运用药品和医疗手段对戒毒人员进行脱瘾治疗的同时,还对他们采取思想教育、行为矫治、心理治疗和规范管理等措施,从而使他们从根本上认识到吸毒的危害后果,摆脱对毒品的依赖。六是劳教戒毒具有人员上的优势。劳教戒毒场所具有一支严格执行党的政策、政治素质良好、教育矫治经验丰富的警察队伍,这是劳教戒毒工作取得成绩并不断发展的强有力保证。劳教戒毒作为我国戒毒模式的主体不仅在理论上,而是在实践上都具备很强的可行性,劳教戒毒必然也应该成为我国戒毒模式的主体。

三、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戒毒模式的构想

应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自愿戒毒和社区隔离保护治疗为补充的戒毒新模式。初步构想是:

(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和规范自愿戒毒

自愿戒毒虽然弊端十分明显,但作为补充戒毒模式,有其存在的价值。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和规范自愿戒毒,可以缓解劳教戒毒的压力,给初次或偶吸人员以出路,以减少他们对社会的潜在危害,也可以减少国家的开支,减轻政府的压力。基本思路是:对现行的自愿戒毒模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使之为我国的禁吸戒毒工作发挥独特的作用。

(二)合并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整合行政戒毒资源

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在戒毒手段上、戒毒前期的目的和效果上是大同小异的,而在消除戒毒人员心理依赖、巩固戒毒成果方面,劳教戒毒要明显优于强制戒毒。因此,如果强制戒毒统一于劳教戒毒,即可减少了环节,整合了有限的行政戒毒资源,又可以提高毒瘾戒断率,其发展潜力必定是巨大的。基本思路是:建议通过立法放宽劳教戒毒的准入条件,将目前的强制戒毒纳入劳教戒毒体系,每个市(地、州)建立一个专门的、大型的戒毒劳教所,集中戒毒医疗、管理、设备的优势,对吸毒人员进行全员收容戒毒,开展全方位的综合矫治。

(三)推行TC模式,创建隔离保护治疗社区

对于吸毒成瘾者来说,劳教戒毒只能完成生理脱毒与一定期限内的心理脱毒。据专家分析吸毒成瘾者在生理脱毒后,一般需要5年的时间才能彻底戒断心理毒瘾,因此要巩固戒毒成果,提高戒断率,杜绝复吸的关键环节在于劳教戒毒后的心理脱毒和跟踪矫治工作。通过劳教戒毒后的人员只有将他们放在一定的环境里,进一步对其进行跟踪矫治,让其学会自律,逐步康复,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戒毒效果。如何建立与劳教戒毒配套的社会跟踪督导矫治机制,让被治疗者继续得到有效扶助和指导,是我国今后戒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TC是英文Therapeutic Community(治疗集体与社区)的缩写。它是一种居住性治疗环境,借助治疗集体或治疗社区的功能吸毒者治疗和教育的一种新型模式。它的运作原理是通过集体的力量、同伴间的角色示范、工作人员的表率及监督作用,进行自助和互助,建立全新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从而摆脱对毒品的依赖。TC模式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不同国家、地区广泛采用到帮助吸毒者康复活动中,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劳教戒毒与TC模式有许多契合点,1992年以来,湖南、四川等省劳教机关先后引入TC模式,积极尝试对复吸毒品人员的社区康复治疗,取得了明显效果。因此,社会各界广大有识之士就把TC模式运用和推广的希望寄托在劳教戒毒上,并作为今后我国戒毒工作的发展方向。

现在复吸率之所以居高不下,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对吸毒者的歧视态度所致。许多脱瘾人员回归社会后,不仅在就业、学习、婚姻等方面普遍碰到种种难题,而且在许多方面受到极不公正、公平的待遇。基于反对吸毒者、仇视吸毒者情绪所形成的强烈社会心理的巨大压力,部分脱瘾人员几乎一直处于精神苦闷的煎熬中,深深感到孤立无援,前途渺茫,生活无望。这种缺乏社会关爱,丧失生活信念的灰暗心态,诱使着他们不得不以重新吸毒的方式去无奈地面对社会和生存,甚至以破罐子破摔的盲目勇气去实施各种犯罪活动。既然正常的社会环境容不下吸毒者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那何不主动创建一种既能体现政府管理意志,又能满足他们各种正当需求的特殊的生活和劳动环境呢?即用一种隔离保护的方法达到脱瘾人远离毒品,减少对社会危害的目的。隔离保护就是指政府为了帮助脱瘾人彻底远离毒品而将其限时集中在某一特定的地域从事生产劳动和集体生活的社会特殊救助活动。

建议通过立法来建立过渡性的康复工厂或农场,为吸毒人员劳教戒毒后的康复建立一块绿洲。基本思路是:把合并给戒毒劳教所后的强制戒毒所,改建成康复工厂或农场,由戒毒劳教所统一管理。戒毒后的人员根据本人志愿,安排到康复工厂或农场生活和工作,进行隔离保护2-3年,按照TC治疗社区模式,对其进行后期跟踪矫治和照管,使他们从生理和心理上真正戒除毒瘾,重树做人信心,使其回归社会能自食其力,自谋生路。

四、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戒毒模式的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快法制建设,为劳教戒毒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建议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明确规定吸毒成瘾系反复发作的脑疾病,属违法行为;国家鼓励吸毒者自愿戒毒;对吸食、注射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一律予以劳教戒毒。同时建议国务院根据修改后的《决定》,制定出台《劳教戒毒办法》,对劳教戒毒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来源、戒毒治疗和教育矫治的时限及方法措施、过渡性隔离保护和社区矫治的时限及方法措施、被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考查和监督办法等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

(二)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劳教戒毒工作组织保障

劳教戒毒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科学指导、统一协调和职责约束。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劳教戒毒工作的领导力度,切实担负起"禁绝一方毒祸"的政治责任;要真正将劳教戒毒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禁毒与防止艾滋病和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问题来抓,强调一把手负责制,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倾斜和保障;要根据劳教戒毒工作的客观需要,积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领导体制,明确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配齐配强劳教戒毒机构领导班子,强化责任监督机制,健全全员岗位责任制、责任考核追究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增强责任感,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劳教戒毒经费保障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劳教戒毒经费保障机制,是强化劳教戒毒工作职能的前提,是确保劳教戒毒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强大动力和经济基础。各级政府要对劳教戒毒工作实行特殊的财政保障政策,把劳教戒毒经费全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把戒毒劳教人员生活补助费纳入当地社会低保范畴,把戒毒劳教人员医疗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劳教戒毒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完善管理教育设施,配备戒毒工作的检测、医疗、康复、职业保护设施,提高科技含量,提高戒毒矫治效果。

(四)加强队伍建设,构建一支高素质的警察队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在劳教工作担负起戒毒工作的历史重任后,劳教工作面临着诸多新的重大考验,对劳教人民警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一是加强警察政治思想建设,开展系统的劳教方针政策、戒毒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使警察充分认识劳教戒毒工作的性质、目的、任务和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引导他们认识劳教戒毒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发展形势,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二是在增加警察编制、提高警察配备比例的基础上,按照劳教戒毒工作要求,合理配备医疗、管理、教育方面的人员,使之各尽所能,相互补充。三是加大戒毒业务技能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广大警察业务工作水平,使他们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五)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矫治康复新模式

建立和完善适应吸毒劳教人员管理教育的运行机制和矫治康复模式,是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戒毒模式在管理机制方面的基础。劳教戒毒场所要认真研究劳教戒毒人员的心理和行为特征,积极探索和改进对劳教戒毒人员管理教育的方式方法,大胆探索多元化的戒毒康复模式,逐步探索形成一套行之有效、能够较好发挥劳教戒毒优势的戒毒模式和管理教育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吸毒戒断率,降低复吸率,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劳教戒毒的社会影响

戒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的疑难课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此,劳教戒毒场所要充分运用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建立禁毒宣传网站和面向社会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充分发挥戒毒劳教场所对社会群众的教育引导作用和对边缘人群的教育震慑作用,积极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扩大劳教戒毒工作对社会的影响。

(七)建立社会安置帮教体系,不断巩固劳教戒毒成果

吸毒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最终要靠社会来解决,落实社会安置帮教就是巩固戒毒效果的社会保证。吸毒人员劳教戒毒后的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建立一个由政府牵头,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社区、企业和家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体动员、全员参与的有效的社会安置帮教体系,为戒毒人员积极营造“家庭”、“社区”、“就业”三个港湾,为劳教戒毒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进一步巩固戒毒效果,提高矫治康复质量。

总之,建立以劳教戒毒为主体戒毒模式的构想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只要我们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务实创新,全面推进劳教戒毒康复模式的与时俱进和不断发展,就一定能够走出一条以劳教戒毒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戒毒成功之路。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 (二)

优质回答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本办法规定。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戒毒医院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

执业登记的具体管理权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取得戒毒医疗服务资质后方可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按照《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规定,根据床位及戒毒医疗服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医师、护士、临床药学、医技、心理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安、工勤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

(二)现阶段正在从事戒毒医疗服务,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以外专业的医师,其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不应少于3年,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含省级,下同)指定的机构脱产培训3个月,考核合格;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疗的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第十四条 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护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脱产培训3个月并考核合格;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具有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权。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配备具有合法上岗资质的保安人员,戒毒病区每个班次至少配备1名保安人员。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在具有戒毒医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遵循与戒毒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或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戒毒医疗服务纳入医院统一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医疗质量管理、药品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并符合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于戒毒治疗的药物和医疗器械应当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规定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在指定地点购买,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戒毒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需要使用医院制剂的,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加强药品管理,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戒毒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携带毒品与违禁物品进入医疗场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戒毒医疗服务的需要,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毒品及其用具等按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在戒毒治疗期间,发现戒毒人员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加强护理观察。

第二十八条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戒毒人员签订知情同意书。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戒毒人员可与其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戒毒医疗的适应症、方法、时间、疗效、医疗风险、个人资料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二十九条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戒毒人员医疗档案,并按规定报送戒毒人员相关治疗信息。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戒毒人员提供真实信息。

第三十条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健康教育、报告、转诊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戒毒人员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其进行吸毒检测。发现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戒毒人员采取多种康复措施,包括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社会功能恢复等,并开展出院后的随访工作。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门诊戒毒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戒毒人员在接受戒毒治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可以对其终止戒毒治疗:

(一)不遵守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和诊疗秩序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规范治疗或者不服从医务人员合理的戒毒治疗安排的;

(三)发现存在严重并发症或者其他疾病不适宜继续接受戒毒治疗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宜继续接受戒毒治疗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隐私,不得侮辱、歧视戒毒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戒毒人员与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戒毒医疗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医疗服务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医疗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戒毒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获得审批的临床试验研究项目,不得作为临床诊疗项目向戒毒人员提供,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或者协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戒毒医疗服务资质,不得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服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戒毒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县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戒毒诊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戒毒医疗服务的开展情况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禁毒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县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戒毒医疗服务监管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同级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的协作,并充分发挥卫生行业学(协)会和专业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司法部会同卫生部另行制订。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基本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八条 县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已经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评估。符合规定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同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予以复查。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相应的诊疗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6]第35号)和《卫生部关于戒毒医疗机构须报禁毒机构审批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86号)同时废止。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并将戒毒医疗工作细化到人,具体到人,制定了《戒毒医疗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吃海螺和玉米中毒了怎么办

肠胃型食物中毒该怎么办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