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中规定的戒毒措施有哪些~戒毒条例是什么
- 1、戒毒所戒毒、医院戒毒、社区戒毒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 2、我国的戒毒模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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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戒毒、医院戒毒、社区戒毒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一)
最佳答案在我国现行戒毒法律制度即《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中规定了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四种戒毒措施,题目中分作戒毒所戒毒、医院戒毒、社区戒毒三种形式,分别可作如下理解:“医院戒毒”通常对应自愿戒毒措施。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即自愿戒毒人员,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自愿戒毒包括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也包括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美沙酮门诊)这种形式。自愿戒毒以自愿为前提,适用于所有吸毒成瘾人员。“戒毒所戒毒”,就是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通常适用于三大类情况。第一类属于通过社区戒毒等戒毒措施无法矫治的情况,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是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是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是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二类情况属于公安机关根据其成瘾症状直接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即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第三类情况属于经申请后适用的,即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在经过公安机关同意后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社区戒毒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类是通常情况,即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认定成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第二类情况是吸毒成瘾严重但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人员,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而适用社区戒毒;另一种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而适用社区戒毒。此外,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出所人员,如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不超过三年),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有关规定实施。
我国的戒毒模式有哪些? (二)
最佳答案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扩展资料
依据《戒毒条例》
第九条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三十七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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