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在其驾驶的车内吸食毒品的案件,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与徐某某相识。今年2月至3月,由徐某某出资,陈某某驾驶车辆前往购毒,购毒后两人在陈某某驾驶的车内共同吸食毒品2次。4月某晚,陈某某、徐某某及其朋友梅某某一起在KTV中唱歌喝酒,酒后三人协商由梅某某出资购买毒品共同吸食,后陈某某联系贩卖毒品的余某某(另案处理),并驾驶借来的车辆前往余某某处购毒。余某某提出要共同吸食,陈某某遂驾车携其至徐某某家附近,四人在其驾驶的车内共同吸食了毒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其他涉案人员也都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法官寄语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场所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住宅、居所,也包括营业性场所、交通工具、网络空间等。如果发现有吸毒人员在自己所属场所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要坚决予以制止,如果碍于朋友面子或者其他因素不好当面制止,应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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