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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的时间是多少时间;强制戒毒的时间是多少时间之内

2024-12-25 21:35 分类:毒品犯罪 阅读:
 

如何评价“强戒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一)

如何评价“强戒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最佳答案现实案例中,有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为逃避漫长的强戒期(一般为二年),会主动供述自己较轻的犯罪事实,以达到“获刑减期”的目的。该行为如何评价,值得思考。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两种自首的情形,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是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我国刑法对特殊自首的认定要求同时具备二个要件,第一要件是限定于特定的犯罪主体,第二要件是对“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认定。其中第一要件特定的犯罪主体是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刑拘、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决羁押期间的罪犯。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范畴,不属于上述范畴之内,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特殊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一般自首,具体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刑法对一般自首的认定要求同时具备二个要件,第一要件对是“自动投案”的认定,第二要件是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2日实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犯罪,能够认定为“自动投案”。而这仅仅只具备了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的要件,但是这个要件在《意见》中已经囊括了“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这一行为。也就是说被强制戒毒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备“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才能等于“自动投案”。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才能等于“一般自首”。那么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仅仅是“自动投案”,但是在审判实践活动中,将这一行为以自首论,笔者认为这一认定将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作了双重评价,既是“主动交代”,亦是“如实供述”,这样的评价是否合乎法理,值得商榷。

另外,笔者认为,吸毒人员为了摆脱强戒对自己的时间束缚,通过种种渠道向公安机关供述较轻的犯罪事实,迫使人民法院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处较轻的刑期或缓刑或单处罚金,本身就是一种规避法律、规避处罚的行为。如果再将这一行为评价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即具备了法定从轻情节,有放纵吸毒人员之嫌。虽然在现行审判活动中,法院在判决时给予了较窄的从宽幅度,但是还是无法避免吸毒人员提前恢复自由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重新对吸毒人员的这一行为进行审视,以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强制戒毒两年,有提前出来的可能吗 (二)

最佳答案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第四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强制戒毒的时间是多少时间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酷斯法推荐的方法去处理。

社区戒毒期限为几年正确答案,社区戒毒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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