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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书!容留他人吸毒罪司法解释

2024-11-28 12:40 分类:毒品犯罪 阅读:
 

普洱市潘忠现判什么刑 (一)

普洱市潘忠现判什么刑

贡献者回答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15年4月1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潘忠在长兴县小浦镇中山自然村52号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5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潘忠在长兴县小浦镇中山自然村52号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5年4月2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潘忠在长兴县小浦镇中山自然村52号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观点

被告人潘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

案件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冉应菊的证言;被告人潘忠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忠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潘忠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根据被告人潘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潘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容留他人吸毒的判决书大概多久能下 (二)

贡献者回答一般的刑事案件从逮捕到法院开庭也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流窜作案、团伙犯罪的,时间会更长一些。以下是刑事诉讼程序,请参考: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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