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化妆品如何处罚
记者 秦雪丽 实习生 高方方 通讯员 孙洪安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2023年烟台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烟台牟平一美容院因销售假冒专利化妆品,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与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牟平区市场监管局对丽质美容院进行检查时发现,“馨妹妹” 牌肌肤胜雪焕颜组合10盒(空盒7盒,已拆封在用3盒);私人定制活颜焕肤组合14盒(空盒9盒,已拆封在用5盒);臻颜植萃焕颜组合5盒(空盒3盒,已拆封在用1盒,未拆封1盒),所有化妆品外包装上均标有“本产品运用‘矢车菊 (CENTAUREA CYANUS)花提取物’为专利技术,专利号FR2984122B1”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专利的授权使用证书及相关材料。牟平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馨妹妹”牌肌肤胜雪焕颜组合、私人定制活颜焕肤组合、臻颜植萃焕颜组合,未取得专利授权,也不能提供相关授权材料,为假冒专利产品。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私人定制活颜焕肤组合、臻颜植萃焕颜组合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商及地址与实际生产商地址不一致,构成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牟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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