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25万判刑
昨日,张保文(站立者)在以自己申诉案例为主题的研讨会上发言。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1991年法院认定其挪用公款构成贪污罪,判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已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被控贪污1万元,后被判有期徒刑5年,曾担任河北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书记的张保文始终不承认自己拿了公家的钱,于是他在服刑期间以及刑满释放后的25年间一直坚持向河北高院申诉,希望能洗脱罪名。昨天下午,张保文到北京,参加因自己这起案件引发的有关再审的学术研讨会。张保文透露,目前他已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被控贪污1万元获刑5年
张保文告诉记者,他在1981年转业到曲周县担任党委副书记,随后由于工作表现良好当上了河南疃党委书记,在这个过程中,他有一次没按照领导安排指定的人员就业,随后在1990年就遭到调查,说他从购销社借了1万元,六年没有还。
1990年10月22日,张保文被拘留,11月1日被逮捕,1991年3月,他因涉嫌贪污罪被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1984年袁荣贵任曲周县河南疃镇河一村村支书期间,将本村卖宅基地部分款以个人名义存入河南疃供销社。同年10月,任河南疃镇党委书记的张保文找袁荣贵借1万元钱,袁荣贵回答“钱在供销社存着,你去取吧”。11月2日,张保文找到河南疃供销社主任袁新文,和其一起找到供销社会计王书全说明情况,由王书全给张保文开了付款委托书,张保文持委托书到河南疃信用社,通过会计朱继祥开了一张1万元的现金支票。最后,张保文又通过农行河南疃营业所副主任赵富强将款取走,至今未还。袁荣贵为堵塞漏洞,于1985年、1986年两年采取公款利息不报收入、不报单据等手段向本村会计报账7525.20元,其余2474.80元自己垫付。
1991年6月,曲周县法院认定张保文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法院一审认为,张保文目无国法,依仗工作之便挪用公款长期不还,数额较大,已构成贪污罪,因此作出判决。
同年8月,邯郸中院裁定维持原判。此后,张保文一直坚持申诉,在此次向最高法申诉前,他已向河北高院先后申诉4次。
其间,河北高院曾于2008年3月作出再审决定书,以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犯贪污罪证据不充分为由,指令二审法院再审。同年11月,邯郸中院再审裁定维持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此外,河北高院2011年9月曾以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部分证据不充分为由,指令邯郸中院再审。2013年12月,邯郸中院经过第二次再审作出刑事裁定书,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此前的判决和裁定,发回曲周县法院重新审判。2015年3月,曲周县法院再次以贪污罪判处张保文有期徒刑5年。2016年3月,邯郸中院裁定维持曲周县法院的再审判决。
张保文第4次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后,该院于2016年7月以原裁判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为由驳回。张保文日前首度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被告人自始至终未认罪
根据法律规定,张保文申诉过程中,生效的法律判决继续执行,张保文的五年有期徒刑早已服刑完毕。而为了证明自己清白,出生于1946年的张保文持续25年的申诉,到今年刚好70岁。
“我没有签过字,也没有盖过章,也没人找我要过账!”昨天下午,70岁的张保文出席因为自己这起申诉案而举办的有关再审的研讨会时说,这个事件几乎改变了自己的后半生——从45岁到如今的70岁,张保文说,他一直在找机会证明自己的清白,出狱后他“给别人打工,有钱了就去上访,没钱了就继续打工。”就这样持续了25年。家里儿女也很支持,并用工作收入“支援”父亲洗脱罪名。
从被指控到多次申诉的25年中,张保文自始至终没有认罪。其在申诉状和写给上级单位的信件中表示,自己因为性格原因得罪了领导,结下怨恨,于是遭受打击报复。
■ 焦点
数名案件证人称作证系遭强迫
在法院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中,被问到当年张保文是否借走一万元钱,该事件经手的信用社会计朱继祥作证说“信用社转账支票上没有人签字,时隔这么久,我确实回忆不出是谁了……我不能胡说冤枉人,他们让我说是张保文办的……不说我就是贪污。”
村支书袁荣贵也作证说,“张保文从来没跟我说过借款的事,更没有来我供销社办借款手续。”
供销社会计王书全作证说,自己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才说钱是被张保文取走的,因为有人跟他说:“钱如果不是张保文取走的,就是我自己取走的,就是贪污。”
记者发现,从2015年张保文最近一次申诉后再审一审的判决书可以看出,曲周县法院将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前后的变化一一列在了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张保文所提证人袁新文在1997年出具的证言与1990年不一致的问题,法院表示,袁新文已经去世,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对袁新文1997年的证词不予。
张保文不服一审上诉后,2016年邯郸中院的二审判决中表示,张保文称袁荣贵口供在侦查阶段出现反复,但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在随后法院多次的询问中,其口供始终没有变化。
对于张保文提出其他证人口供发生变化,并有人作证张保文没有借过钱,对此,法院经查,这其中有一名证人已经去世,证言无法核实,另外的证人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则表示事情过去太久,记不清了,这些供述不足以推翻证人在侦查机关所做的证言。河北省高院对张保文不服终审判决提出申诉的答复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及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法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 专家说法
“应按疑罪从无原则依法认定无罪”
昨天下午,完善刑事案件再审决定功能研讨会在京师律师事务所召开,而该研讨会针对的就是张保文案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对该案的论证意见是:根据本案代理律师所提供的案件材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刑事法理论,对于本案的结论性意见是:本案是被告人“零口供”的贪污案件,有大量证据证实张保文没有贪污事实;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张保文犯贪污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排除,得不出张保文实施了贪污行为的唯一结论。
综合全案证据,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对所认定的张保文贪污的事实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同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以定罪证据不充分作出再审决定,邯郸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曲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综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不充分和邯郸中院认定事实不清的结论,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认定无罪。
申诉和再审被当做很多被告人在终审判决后伸冤的救济手段。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超教授表示,申诉与再审改判难度都很大是目前国内司法存在的一个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例可能都存在疑点,但是,因为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的不完善,法院裁判目前存在一个“潜规则”:只要根据现有的书面证据能够做到表面上的印证,就认定被告人有罪,即使表面上的印证经不起推敲,只要有书面上的印证就判有罪。而在现在司法实践里,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往往也很难拿出非常强有力的铁的证据,直接把原审推翻。除非是所谓的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
王超教授表示,当事人提出申诉,自己本人肯定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但是这种证明责任的要求应该是比较低的,只要有可能性,或者有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而不失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就应启动再审。
新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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