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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立案收费标准是多少?,经济案件如何收费标准

2024-04-22 22:3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古代并未严格区分民事和刑事案件,为民父母对庶民收取裁判费会被视为有失体统。虽然名明面上去衙门打官司不收费,但背地里衙门和官吏会向双方当事人索取法外规费。衙门大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体现了当时的百姓对此深恶痛绝。

直到清末,清政府推行的通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奠定了诉讼费征收的基础。从建国初期一直到1984年,我国对诉讼费用的征收一直未统一。随着1984年最高法发布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才正式建立了统一的诉讼收费制度。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其主要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大类。案件受理费具有司法收费的性质,而其他诉讼费用则是在诉讼程序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受理费分为财产类和非财产类。前者是在法院受理经济合同、借贷和债务等财产案件后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后者则是法院受理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的纠纷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其他费用由法院根据规定收取,包括申请费、公告费、翻译费、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和证人等出庭所产生的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补贴等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

诉讼费用除了被视为一种国家规费,也被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确保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基本门槛。通过降低财产案件收费比例和设立案件收费标准,平衡了门槛作用,鼓励缩短审理周期和节约司法资源的行为,给予正向激励。

例如采取调解方式结案、申请撤诉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情况下,也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具有惩戒和追责功能。惩戒功能通过强化部分诉讼成本,针对恶意诉讼和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实施反向措施。如果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或者在二审、再审期间提出新证据,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的,将由该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况下,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减少的案件受理费用。而追责功能则强调责任方承担费用以败诉方承担为原则,胜诉方承担为例外。

诉讼费用间接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应当着眼于实现合理的诉求,以避免滥用司法资源。诉讼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成本,如开庭审理、传票发送、勘查取证等均需耗费资源,其中一部分由国家承担,另一部分由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

除了追求抽象的正义外,当事人更为重视的是实现经济利益。如果起诉一方无法获得较大经济利益,甚至最终获益低于支出,往往会放弃诉讼。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能够促进法律解决纠纷,有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降低社会成本。

诉讼费用可以调节诉讼案件的数量,调节诉讼案件数量的关键在于平衡诉讼费用的设定。诉讼费用设置过高将会阻碍部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甚至使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从而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然而过低的诉讼费用也不能达到调节诉讼的功能,反而容易导致无理滥诉和恶意诉讼的激增。例如劳动争议案件仅需交纳十元诉讼费,导致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反而几乎没有诉讼成本。

诉讼费用能够引导当事人合理运用诉讼程序,不同阶段的诉讼程序消耗不同的司法资源,通过设置不同程序的收费标准可以促使当事人理性选择程序,发挥程序效率与作用。例如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民事程序选择权,考虑到不同案件的性质和审理难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程序选择,既能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又能尊重当事人意愿。

再如出台《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补充规定前再审免交诉讼费,出现了不打二审,专打再审的怪象。诉讼费制度在调控矛盾纠纷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的今天,正确理解现行诉讼费制度的运作状况和内在机制,认识到其调控功能存在的不足以及迫切修补和强化的需求已成为当务之急。

然而仅仅认识到问题的存在还远远不够,改进和完善诉讼费制度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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