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罪的量刑标准__犯了骗取票据承兑罪怎么量刑处罚
- 1、倒卖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如何定性
- 2、民泰银行80后副行长骗取银行资金40余亿会被判什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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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如何定性 (一)
最佳答案先说下,倒卖比较难界定,银票本身就可以在市场上流动的。至于伪造,现在普及电票,电票被伪造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
刑法第1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面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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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泰银行80后副行长骗取银行资金40余亿会被判什么刑? (二)
最佳答案民泰银行80后副行长骗取银行资金40余亿被判无期徒刑。
5月27日,裁判文书网公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原副行长倪峰驳回上诉,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显示,倪某峰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责令倪某峰以违法所得为限继续退赔,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
倪峰犯罪过程
倪峰个人从事民间高利借贷,至2014年8月,因出借款项无法收回而背负数千万元债务。2014年下半年,倪峰结伙多人预谋利用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的手段套取现金,后与洪某良等人共同伪造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基础文件、上级行的授权委托书等业务材料,私刻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公章、票据业务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通过鲁某雯或其他中介人员联系在其他银行私设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同业账户。
2015年1月和同年8月,倪峰伙同洪某良、鲁某雯及其他中介人员,使用自己控制的无实际经营的公司虚构贸易,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再使用伪造的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虚假业务材料、业务印章,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骗取汇票贴现款13.6亿元。
2015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倪峰多次伙同洪某良及其他中介人员,先由中介人员联系融资的公司,由该公司作为付款人,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给关联企业,再由倪峰使用伪造的银行业务资料、业务用章,冒充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负责人,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骗取汇票贴现款,转入开票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罪的量刑标准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