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处罚案例~围标投标如何处罚
- 1、那些年被废的标 ——投标工作要点分析
- 2、工程中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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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被废的标 ——投标工作要点分析 (一)
优质回答那些年被废的标
——投标工作要点分析
(文中故事以真人真事为基础,根据文章需求适度改编)
一、那些年被废的标
某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候标厅中,张三来回踱着步子,焦急的等候着评标结果。这是他第一次全权负责投标工作,自从接手这项工作,上百页的招标文件和各种眼花缭乱的专业名词让他如牛负重,再加上项目对于部门业绩至关重要,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再三叮嘱要仔细核对文件要求,这让张三压力倍增,生怕有什么地方出现纰漏。
此刻一个青年火急火燎的提着两大捆文件冲了进来,迎面碰上踱步的张三,“请问xx咨询服务采购项目是在这里提交投标文件吗,动车隧道出现问题,临时调整线路,整整晚了2个小时?“这是xxx绩效服务采购项目,已经开始评标了”李四拿出手机再三确认招标公告后,拨通了代理机构的电话,几句之后只见李四勃然大怒,“什么?上午采购人说采购任务中止,下午的标就不开了吗?这样也可以吗?为什么不提前通知?”代理公司表示应采购人要求,采购活动中止,下午不开标了,但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我们看不到投标人系统上的联系方式,所以无法通知。
此刻评标室门打开,代理机构宣布规定时间内提交保证金并递交投标文件的只有三家,其中一家是xx招待所,无相关资质及专业团队,资格审查不合格,导致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所以张三参与的xxx绩效服务采购项目废标了。此刻领导电话打了过来,张三只刚说了废标的结果,就听到电话里的指责。此刻两个无奈的年轻人互望一眼,同时叹气。
二、废标、流标、无效投标区别
参与招标标工作较多的朋友,自己或者身边的人都有过类似被“废标”经历。但从故事中可以看出很多人对于废标、流标、投标无效的概念混为一谈,分不清楚。
废标、流标 概念相似,对应的主体都是整个项目,只不过不同时期各法规中表达不同,都是针对的整个采购项目,采购失败,未达到采购目标。
唯一区别 在于,政府采购项目经历了开评标过程,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未确定中标候选人),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被投诉,或整个采购活动被质疑,经有关部门核查后,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对于这种情形,只能说项目废标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无效 ,对应的主体应是单个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无效。下面我们来梳理下各法规中投标无效的情况。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各法规中具体条目相互补充,实际评标工作中,上述规定只要涉及一条就可以让整个投标工作功亏一篑。
三、投标工作要点分析
前面故事中领导就是对废标和无效投标概念混淆,误以为是张三在文件制作方面出现问题而造成的投标无效,让无辜的张三受到无端的指责。
对于很多人来说的法规条文过于枯燥乏味,下面还是以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投标失误案例,谈谈投标工作注意事项,现实远比小说影视剧更具戏剧性。
1、资格不符合去碰运气。正如前文故事中的xx招待所于拓展开发新业务精神可嘉,但从资质条件到专业团队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盲目参与,只是对于公共资源的浪费。即便中标,也会因无法履约面临处罚甚至被列入失信名单。在作投标决策时一定要充分研读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条件,特别注意对于企业和人员的资质要求。
2、按要求提交保证金。一定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账号、时间,保证金提交。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不一定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一样!这方面的反面案例非常多,打错账号的,不按金额支付的。还是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对于保证金的要求按时、按金额、按指定账号转账,对于可用保函的,一定要与代理机构和金融机构充分沟通,确保保函的有效性。
3、投标文件制作问题。这是出现问题最多的地方需要详细分解
(1)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制作的。其中包括字体、大小、页面、目录等。如招标文件中对于格式有明确要求的必须依照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2)篡改招标文件应答模板的,例如将其他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声明,放进去的,无效投标。如招标文件中给出固定声明、承诺文件模板,应补充投标供应商信息后直接使用。
(3)错别字问题。如“xx媒资系统项目”,打成“xx煤资系统项目”的。还有 投标文件中 应答其中一个条款,完全满足写成了完全满意,无效投标。
(4)法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图片位置放反了,无效投标。此类问题出现频率较高,有些是操作失误,也有最终排版时出现问题,还有些是office软件与WPS软件兼容问题造成的版面错位。
(5)签字问题。
A个别项目要求逐页签字,没有满足的,无效投标。
B常见的是“ 法定代表人 和授权人签字”看成“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字”而没有缺少签字的,无效投标。
C要求签字但用签名章的,无效投标。
(6)密封不合格的。
A要求“封条”字样,很多厂家习惯性打成“密封”,无效投标。
B骑缝章不完整的,无效投标。在封装好的投标文件外盖骑缝章是有一些技巧性的,需要时刻让章子与纸面充分接触。
C 未按招标文件封装,正副本、电子版、报价一览表都封一个包里的,无效投标。
D 雨雪天气雨水浸泡后外包装破裂的。
E 外贴封面未按要求格式的。
F 用“密封”章还是“公章”一定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未能按时提交投标文件的。
(1)因干线交通工具延误、取消、线路调整等方面原因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
(2)人员及时到达但将投标文件遗忘在出租车后备箱。
(3)出现交通意外。
(4)文件被不法分子盗抢。
(5)投标单位临时出现重大变故。
(6)走错开标室的。
(7)误判开标场所的。某项目采购人和项目地均为嘉峪关,但信息发布及开标均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某供应商开标当天习以为常地到了嘉峪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投标文件,结果可想而知。
四、投标工作注意事项
1、根据项目负责程度、重要性,安排投标工作人员并落实分工,但建议最少2人,其中一人着重检查是否出现投标文件制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确定参与投标项目需根据自身条件,业务范围及能力是否匹配。特别是企业的资质等级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资质。
3、投标文件制作方面,首先要明确自己角色定位,是投标供应商,而不是招标代理监管机构,更不是采购人的上级单位。招标投标工作更像是一场考试,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是出题老师,招标文件就是试卷,投标供应商才是考生,投标文件就是答卷!万不可执着于试卷的合理性、专业性及小错误而耽误答题,更不能所答非所问。
4、异地投标时最好提前一到两天到达,并提前熟悉开标地点线路,住宿距离开标地点步行十分钟内更佳。投标文件在密封合格、良好的前提下,保障隐私性,不轻易向陌生人泄露投标目的。
5、心态健康良好,不要与代理机构或者开标场所工作人员起冲突,如有质疑的地方应理性客观,及时合法地保留相关证据,并根据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序提交相关文件,切忌被情绪左右,与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开标场所工作人员起冲突。
随着招投标领域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逐步落实以及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招标投标工作将日益标准化、系统化,监管体系和监管力度也将更加完善有力,对于投标供应商来说,也将迎来更加公开化透明化的市场环境!
工程中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的案例 (二)
优质回答本案例是因招标人泄漏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压低标价,导致中标无效的案例。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泄漏标底和投标人相互串通压低标价都会导致中标无效。 (一) 基本信息: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盐中法经初字第6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知终字第1号。� 2�案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叔凡,经理。� 被告(上诉人):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焕华,经理。� 被告: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光友;审判员:彭程、刘恒然。�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飞坤;审判员:刘瑷珍;代理审判员:张婷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1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6年12月,我公司与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一起参加大丰市中学男生宿舍楼建筑工程招标,大丰市建设局向被告泄露标底,二被告串通压低标价,排挤原告而使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标。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标无效;原告中标;大丰市建设局和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8万元。�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1997年9月8日,原告称“与大丰市建设局在若干问题上已取得共识”,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9月17日作出准许撤回对大丰市建设局起诉的裁定;9月20日,原告又撤回了“确认中标”的诉讼请求。� 2�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辩称:我公司预算员为二建公司编制工程预算书,并不违反有关规定,我公司与二建公司没有串通投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被告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我公司请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预算员代为编制工程预算书,是业务人员之间的善意协助,没有串通投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大丰市中学拟建一幢男生宿舍楼,大丰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该宿舍楼工程招标工作。12月20日,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均将投标书送至大丰市建设局招标办封存,投标报价分别为288.8万元、276.8万元、277万元。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为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编制了工程预算书。1997年6月2日,招标办公布宿舍楼工程标底价为2 920 977元,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得分最高而中标。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未能提供经济损失的充分证据。� 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被告的投标书。� 2�大丰市建设局招标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情况汇总表、中标通知书等。� 3�当事人陈述。� (四)一审判案理由�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与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为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编制工程预算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价标价”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五十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压低标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标应确认无效。� 2�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大丰市中学男生宿舍楼建设工程中中标无效。� 2�驳回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 810元,财产保全费1 500元,合计12 310元,由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负担4 103元,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4 104元,大丰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负担4 103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后,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没有中标,根本不存在中标无效;(2)上诉人的预算员为二建公司编制预算纯属个人行为;(3)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投标的钢筋翻样预算书也是上诉人的预算员编制的。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除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在投标过程中,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为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编制了工程预算书,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预算价值为2 863529.70元,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预算价值为2 844 847.14元。1996年12月24日,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科科长张敬标将大丰市中学男生宿舍楼的招标标底送至大丰市建设局招标办,标底为2 980 955元。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预算员稽鹏遇见张敬标,询问标底情况。同日,稽鹏即了解标底并了解到其投标报价与招标标底相差较大,原因在计算口径上不一致。12月25日,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由稽鹏与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张敬标联系,要求就计算口径问题进行协调。后经大丰市招标办审标,标底定为2 920 977元。� 3�二审判案理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与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参加大丰市中学男生宿舍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为大丰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编制工程预算书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在开标之前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通过非正当途径知晓标底情况,属于泄标行为。原审法院判决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标无效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其预算员为二建公司编制预算书属个人行为,该主张与事实不符;1997年6月2日开标后,经审标确定为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标是事实,上诉人称没有中标也不能成立;上诉人称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投标的钢筋翻样预算书也是其预算员编制的,缺少证据证明,也不能支持。� 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 810元、财产保全费1 500元。合计12 310元,由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担50元,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50元,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承担12 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 810元,由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担。� (七)解说� 1�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本案中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为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编制工程预算书的事实是清楚的,但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认为是串通投标行为,被告方则认为是正常的业务协助。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从本案的客观方面看,大丰市中学宿舍楼工程总价近300万元,而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和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投标报价也只是相差2 000元。应该说,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为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编制投标预算书时是明知这样做会产生压低标价,排挤竞争对手的不良后果,并且是希望或至少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串通投标的故意。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无疑是正确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补充,规定串通投标不仅仅是在标价上进行串通,还包括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结合本案情况,两被告的投标预算书在工程钢材、木材、水泥用量、工期、施工方案等方面都十分相似,根据上述规定,两被告也已经构成了串通投标。� 2�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有泄标行为�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大丰市中学男生宿舍楼标底定为2 980 955元,并将此标底送大丰市建设局招标办封存,但大丰市建设局招标办在审标时将标底定为2 920 977元。二审查明,这是由于招标办向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泄露标底造成的。原告起诉时称第一被告中标无效的理由有两条:一是泄标,二是串通投标。一审法院因为原告撤回了对大丰市建设局的起诉而对泄标行为未作审查,仅审查了串通投标。人民法院应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一审法院在这方面有欠缺,二审法院对泄标作了补充调查是正确的,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 3�关于诉讼收费的负担� 本案原告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确认中标无效;二是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8万元。第一个请求属非财产性的确认之诉,第二个请求属财产性的给付之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一审法院在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财产之诉后仍将财产之诉的诉讼费判决由原告和两被告分担,显然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发现第一审法院对案件实体部分的处理正确,但收取诉讼费有误,应当在终审判决中予以纠正。本案二审法院对一审诉讼费的负担改判,将一审财产之诉的诉讼费用判令由原告负担是正确的。� 当前,招标、投标机制已经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被广泛采用,因招标、投标发生的纠纷也将大量出现,本案的审理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将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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