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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嫌疑人已到案,相关证据

2024-04-22 08:5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对于哪些犯罪事实需要证据证明,则没有明确规定。

从理论上讲,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事实,都需要证据证明。

为了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方向和目的,方便侦查人员操作,从八个方面对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了具体、 明确的规定:

第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即公安机关据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的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犯罪事实”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前提条件。

所以,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关系到公安机关立案的基础,以及是否需要继续开展侦查活动。

对于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不存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是构成具体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特别是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和后果等是人民法院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也是人民法院量刑的酌定情节。

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且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只有这样,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正确量刑。

第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即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侦查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同一行为,二者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只有这样,公安机关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涉嫌犯罪。

第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籍贯、住址、职业以及有无违法犯罪经历等。

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有无犯罪经历等直接关系到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事实,必须有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尤其把是否已满14、16、18、75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清。

例如,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客养。

根据《刑法》第17条之一的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罪名的主观构成要件必须具有某种犯罪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等。

犯罪动机人民法院量刑的酌定情节,即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灵活掌握、情适用的情节。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直接关系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是否可以情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第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这是就共同犯罪而言的。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犯罪人包括主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行定罪处罚。

其中,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除此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查清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及其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且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只有这样,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才能对不同的犯罪分子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

第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62条和第6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法定从重情节如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法定从轻情节如从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

犯罪分子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如《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罪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法定刑,法定最高刑分别是3年和7年有期徒刑。

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应当适用情节严重档次法定刑,即最高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简称为“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由于这些情节既关系到打击犯罪,也关系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查明这些情节,且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即除七种情形外,对于查清案件真象,正确认定犯罪,准确适用刑罚能起到相应作用的事实,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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