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论诈骗罪
- 1、论诈骗罪
- 2、诈骗罪的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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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 (一)
答诈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诈骗罪的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二)
答诈骗罪的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三万元至十万元。
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五十万元的。
诈骗罪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的犯罪物件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
(1)“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虚构。
(2)“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某种客观事实,使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
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参考资料
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教育网[引用时间2018-1-11]
公安机关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早在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3 万元、20万元的,分别为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1997年刑法虽然 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开来,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没有被废止,除罪名外,其相关规定与新刑法并不冲突,其中关于“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的 规定仍然适用。在无其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各省高阶法院对于合同诈骗案犯罪数额亦只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制定。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案犯罪 数额的认定是述司法解释为依据进行量刑的。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 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5 千元至2万元的,应予追诉。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这在立案追诉标准上与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档次认定发生混乱,对于在相同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对合同诈骗案的量刑一般比诈骗案的量刑要 轻。虽是如此,但对于合同诈骗罪数额档次认定的依据,仍然仅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 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 别巨大’”。该规定于2011年4月8日施行,以前释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1996年司法解释中,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档次的认定是 以诈骗罪的数额档次认定的,这与2011年3月1日的新的解释并不矛盾,为此应当将该解释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 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到合同诈骗的量刑中来。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数额档次的认定,在2011年4月8日前,应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3 万元、20万元的,分别为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在2011年4月8日后,应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 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为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各省数额较大、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还有待各省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 元至十万元”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抢夺罪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可以看全文::law-lib./law/law_view.aspid=40754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 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3、对于职务侵占具体数额的量刑问题,上海法院规定的较为详细. 根据我国刑法典和上海市高阶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后文简称《标准》)的规定,该罪的量刑起点是: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一、职务侵占罪行为表现有哪些
(一)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许可权,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许可权;
(3)依靠、凭借许可权、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许可权,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二)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装置、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装置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的。
诈骗罪的数额巨大,退款还判刑吗
会判刑的。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根据《陕西省高阶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第第266条规定,诈骗两万多属于数额较大情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您好!您所说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应该是指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五仟元不满五万元的为较大,五万元不满十万元的为巨大,十万元为特别巨大。阅读!
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产巨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职务侵占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1、数额较大:"5000-20000元"
2、数额巨大:2-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数额特别巨大:1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犯罪基础刑表
法定刑幅度 梯次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等级系列 刑罚等级系列
1 1.5-2 万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拘役
2 2-4万 6个月-2年有期徒刑
3 4-6万 2-3年有期徒刑
4 6-8万 3-4年有期徒刑
5 8-10万 4-5年有期徒刑
6 10-50万 5-7年有期徒刑
7 50-100万 7-9年有期徒刑
8 100-500万 9-11年有期徒刑
9 500-1000万 11-13年有期徒刑
10 1000万 13-15年有期徒刑
【法定罪名】对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如何区分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对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因此,各地不一样的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